自由篮球大圣挂机辅助:封杀“小三文化”,明显避重就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0:32:27
提案封杀“小三文化”,明显避重就轻
文/郑渝川
深圳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1月15日开幕。有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由公安局网监部门加强对“小三论坛”的监管和约束,提出警示要求,对过于出格的言论,还应该进行删帖、封ID号等相应的处理。”这封题为《关于封杀“小三文化”,让我们的家园更健康》的提案,引起政协会现场不少媒体记者的关注,有人惊呼这是2011年深圳两会“最牛提案”。(深圳“晶报网”1月15日报道)
通读报道附录的该提案概要,不免发笑。可笑之处首先在于,提案者混淆了“小三”问题的形成原因、实质、影响,将问题的影响错误定义为原因,继而寄望于通过“噤声”、不许说的法子,来解决问题。
包养者在合法婚姻关系之外,寻求被包养者(小三),后者中的一些人闲极无聊拿到网上去炫耀,非常愚蠢,也确有危害。但要说这种愚蠢的炫耀,就成了一种罪大恶极的“小三文化”,让原本可能不去做“小三”的人,变得很有兴趣,反过来不许其炫耀就能收到遏制“小三问题”严重话普遍化的效果,不能不说流于荒谬了。
“小三”、“二奶”或者以其他名头出现的包养关系另一方,归根结底是依附者,依附于权势和金钱。若不惩治包养者(被依附者),让其在社会评价、家庭财产分配、仕途、职业资格等方面付出其无法承担的代价,很难遏制其包养行为。譬如公务员包养情妇的,就不止是个如今被轻描淡写处理的“个人作风问题”,而是严重违背《公务员法》的失德行为,应当开除其公职。与之同时,可行的办法是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条款,让“小三”本身,承担现在并未承担的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社会伦理造成损害的成本。两种改进举措,应以前者为主、为基础。
该提案另一个可笑的“亮点”则是,提案者提出的几点建议。在网上查询得知,该提案的提出者来自深圳市某区妇联,其提案建议的第三点认为,“应该从法律的层面上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责任,从原有的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惩罚”。这个建议不仅笼统,而且存在内容硬伤,没有包养者的行为,怎么能有依附型的被包养者呢?提出提案的该委员供职于妇联机关,“小三问题”中的最大受害者、婚姻关系被背叛的一方通常是女性,为其说话理所应当;但在包养者与被包养者(也是女性)之间,妇联界别的政协委员理应将打击包养者的建议放在首位,而不是单单针对“小三”。
提案建议的第一点是最离谱的,该委员写道,“对于‘小三论坛’这样的社会敏感热点,应该从维护社会道德的立场出发,由公安局网监部门加强监管和约束,提出警示要求,对过于出格的言论,还应该进行删帖、封ID号等相应的处理”。如果将监管者的权限范围扩大到评价和处置道德问题上,我倒怀疑会出现“只许做、不许说”、“小三问题”等现象进一步加速蔓延的趋向。
如果该委员真想尽到妇联工作人员的本职,保护广大女性的合法合理权益,需要的不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而是想方设法提出遏制包养行为的有效建议,要特别针对公权变现的包养交易行为,穷尽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内部规章,提升公务员包养“小三”被查获的几率及为此付出的代价。假如妇联工作人员就是看“小三论坛”不爽,倒不如细心分析一些无耻炫耀帖子里的情节,按图索骥查出其包养者,将准确线索交给纪委和检察院,让“小三”的白日梦就此落空,岂不更好?
本文引用媒体报道:1月15日深圳“晶报网”
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1-01/15/content_5266464.htm
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1-01/15/content_5266464_2.htm
文/郑渝川
深圳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1月15日开幕。有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由公安局网监部门加强对“小三论坛”的监管和约束,提出警示要求,对过于出格的言论,还应该进行删帖、封ID号等相应的处理。”这封题为《关于封杀“小三文化”,让我们的家园更健康》的提案,引起政协会现场不少媒体记者的关注,有人惊呼这是2011年深圳两会“最牛提案”。(深圳“晶报网”1月15日报道)
通读报道附录的该提案概要,不免发笑。可笑之处首先在于,提案者混淆了“小三”问题的形成原因、实质、影响,将问题的影响错误定义为原因,继而寄望于通过“噤声”、不许说的法子,来解决问题。
包养者在合法婚姻关系之外,寻求被包养者(小三),后者中的一些人闲极无聊拿到网上去炫耀,非常愚蠢,也确有危害。但要说这种愚蠢的炫耀,就成了一种罪大恶极的“小三文化”,让原本可能不去做“小三”的人,变得很有兴趣,反过来不许其炫耀就能收到遏制“小三问题”严重话普遍化的效果,不能不说流于荒谬了。
“小三”、“二奶”或者以其他名头出现的包养关系另一方,归根结底是依附者,依附于权势和金钱。若不惩治包养者(被依附者),让其在社会评价、家庭财产分配、仕途、职业资格等方面付出其无法承担的代价,很难遏制其包养行为。譬如公务员包养情妇的,就不止是个如今被轻描淡写处理的“个人作风问题”,而是严重违背《公务员法》的失德行为,应当开除其公职。与之同时,可行的办法是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条款,让“小三”本身,承担现在并未承担的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社会伦理造成损害的成本。两种改进举措,应以前者为主、为基础。
该提案另一个可笑的“亮点”则是,提案者提出的几点建议。在网上查询得知,该提案的提出者来自深圳市某区妇联,其提案建议的第三点认为,“应该从法律的层面上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责任,从原有的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惩罚”。这个建议不仅笼统,而且存在内容硬伤,没有包养者的行为,怎么能有依附型的被包养者呢?提出提案的该委员供职于妇联机关,“小三问题”中的最大受害者、婚姻关系被背叛的一方通常是女性,为其说话理所应当;但在包养者与被包养者(也是女性)之间,妇联界别的政协委员理应将打击包养者的建议放在首位,而不是单单针对“小三”。
提案建议的第一点是最离谱的,该委员写道,“对于‘小三论坛’这样的社会敏感热点,应该从维护社会道德的立场出发,由公安局网监部门加强监管和约束,提出警示要求,对过于出格的言论,还应该进行删帖、封ID号等相应的处理”。如果将监管者的权限范围扩大到评价和处置道德问题上,我倒怀疑会出现“只许做、不许说”、“小三问题”等现象进一步加速蔓延的趋向。
如果该委员真想尽到妇联工作人员的本职,保护广大女性的合法合理权益,需要的不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而是想方设法提出遏制包养行为的有效建议,要特别针对公权变现的包养交易行为,穷尽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内部规章,提升公务员包养“小三”被查获的几率及为此付出的代价。假如妇联工作人员就是看“小三论坛”不爽,倒不如细心分析一些无耻炫耀帖子里的情节,按图索骥查出其包养者,将准确线索交给纪委和检察院,让“小三”的白日梦就此落空,岂不更好?
本文引用媒体报道:1月15日深圳“晶报网”
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1-01/15/content_5266464.htm
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1-01/15/content_5266464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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