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批量裁切照片:关于质疑“偷逃368万过路费被判无期”的屁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26:20
  

 

 关于质疑“偷逃368万过路费被判无期”的屁话

 

毛牧青/文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购买两辆大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之间,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2010年12月,他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全国范围内还从无先例。

这则消息看了让我感到很悲哀很羞愧,也就有了以下的一通屁话:

首先,以“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太重?

据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显然,这个判决是依照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量刑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这一解释是:“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时建锋套用军车牌偷逃过路费的欺诈行为,这点判定我赞成。但是,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规定的最高无期徒刑的判处,我还是有不同看法的。

“偷逃过路费”如何定罪?也是有争议的。

过去,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显然这里并没规定授与行政处罚的权力,也无任何处罚措施。法无规定及默许。也就是说,查获司机有偷逃过路费一般不构成犯罪行为认定,只需补缴过路费甚至加倍补罚就是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我国一些地区也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譬如2008年3月31日《法制日报》报道,云南省全部收费公路一年大约收入23.2亿元通行费,而不法分子偷逃近1亿元。为了严厉打击“倒卡”行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偷逃通行费作出地方性规定:偷逃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项地方性规定公布后引起社会大哗。不少法律界专家和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就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他们还呼吁,为消除地方制定刑法之嫌,建议最高法院对此类行为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不久,《检察日报》又发表文章称,应当审慎对待偷逃通行费行为的定性问题。文章指出,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刑法目前主要对偷逃国家税收的行为设置了明确罪名及刑罚,如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但所谓过路费或通行费并不属于税收范畴,目前刑法也缺乏专门针对偷逃此类费用的刑种设置;二是刑法中的诈骗罪通常是针对普通社会生活中的一般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如果能构成犯罪的话,显然是侵犯了复杂客体,包括侵犯国家对交通规费的管理秩序和财物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若将其纳入侵犯简单客体的诈骗罪范围,恐怕并不完全吻合;三是偷逃过路费行为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某些差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诈骗罪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并占为己有,属于“增加利益”的行为,而偷逃过路费则是属于“减少支出”的行为,与主动诈取行为存在一定区别。

但事实的发展证明,以上种种质疑都未能动摇各省有关部门严惩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决心。继云南之后,江苏、四川两省也分别于2009年6月、2010年10月作出规定:对于严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问题是:即便可以定偷逃过路费为“诈骗罪”,那也只是一些地方的法规,换到另外一些未制定的地区未必适应,即便参照执行毕竟既不是国家法律野不是本地法规难以服众缺乏权威,更何况“时建锋案”事发地的平顶山及许昌乃至河南也没有制定此类地方法规,这是其一;“时建锋案”即使可以按“诈骗罪”处置,但如果单纯以这些法律条款验证时建锋“特别严重情节的”的“欺诈罪”,似乎更毫无说服力来证实,当事人时建锋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这样高的收费标准和逃脱累计数,是否属于铁板钉钉的“事实属实”,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混沌的“无期徒刑”的判决?

于是就引发下一个问题……

第二,法院公布的诈骗数据的得来,是否有诸多的非理性?

先看依据判处时建锋案件的官方公布数字:

货车数量:2辆;

运输时间:8个月(2008年5月——2009年1月,我按最高245天计);

运输路线:鲁山县下汤镇——许昌长葛,偶尔也从下汤——禹州;

偷逃次数:2361次;

偷逃路费:3682110元

每天趟数(据其交代):2——3次。

好!下面我分析一下:

现在一般高速对这类大货车收费标准不一,但很少有超过1.5元/公里标准的。我不知时建锋两辆车是否是集装箱或大托盘。不过按其往返运输地点估计不会是这两种特大货车。那就按较高1.5元/km标准的大型货车(7t——20t大型货车)每公里收费计算吧。

先算出平均每天偷逃金额:3682110元÷245天=15029元/天。

然后平均每天过路金额15029元÷收费标准1.5元/km=每天行驶里程10019km

两辆货车平均每天里程:10019km÷2辆=5010km/辆。

也就是说,时建锋的两部货车,每天不休息不加油不保养、司机不吃饭不睡觉不装卸货物、人车24小时三班倒始终不间断疲劳作战,每天2—3趟往返在鲁山、长葛和禹州三地、仅局限于平顶山与许昌两市的不过方圆几百公里范围内,必须跑完5千多公里的里程。

以上是我以高标准过路费的计算。

倘若客观按照河南省发计委、财政厅和交通厅联合发的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规定的过路费0.45元/km算的话,那时建锋平均每天过路金额15029元÷收费标准0.45元/km=每天行驶里程33398公里;而一辆车每天行驶里程33398公里÷2=16699公里。就更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力了。

这他妈哪是汽车运输,分明是喷气式飞机运输嘛!鬼都不相信!

——这就是天价偷逃费的“西洋镜”!

如果上述我的计算没错的话,人们就有权利质疑法院的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以及逻辑推断的偏差了。显然,这个判罚的依据数字难以服众水分太大,太不把国人当人看待了。

或许人家这个偷逃金额是按高速全程过路费收取的。即便如此,再怎么“上挂下联”也太离了谱啊!

或许有人会跳出来反驳说:时建锋不光套用军牌、偷逃路费等诈骗行为,还有超载超重等违规行为,这些都算在内判罚得当。我认为,运输超载超重与诈骗几乎风马牛不相及,逻辑上强行挂钩也难成立。即便有人会拿出河南10几年前的相关诈骗罪的地方法规来成全这个判决的合法性,也是牵强附会的自我圆成,很难令人得出信服的结论来。

这里面是否有猫腻?又引起下个疑问:

第三,偷逃过路费如此高的收费标准依据何在?

这个数据没有公开,人们无法知晓,但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大概起估算出一个界限面。

假设时建锋的货车每天比较合理的行驶里程为一千公里(我还是高估计吧),那神话般的喷气飞行的每天行驶5010km/辆÷比较合理的行驶里程1000km/辆=5。这个“5”再乘以较高的1.5元/km大型货车收费标准,就等于7.5元/km。

如果客观按照河南官方三厅委的《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计算,时建锋每天超音速飞行里程16699 km /辆÷比较合理的行驶里程1000km/辆=16.7元/km

这就是按上述数据推算的每公里所收的“过路费”。

操!世界上哪有这样昂贵的高速过路费?这不是明宰人么?

据我掌握的不完全资料看,我国的收费高速公路占世界收费“高路”的70%。我们号称发展中国家,消费水准和“高路”设施虽远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我国的过路费高价绝不逊色于它们甚至更高。而传说的一般货车为0.12——0.21美元/公里,实际显然是被缩小了美化了。实质我国的“高路”收费,绝对是全球最高国家之一,确是无疑的。

这些年我坐汽车外出不少。大至国道省道市道,小至县道镇道村道,大小设卡收费屡见不鲜。少至几元多则几十元不等,外加高价油钱,让人简直感觉是在用钱铺路。公路收费在很多地方和政府早已成为大肆敛财工具,一些原本由国家投资的公路,在收费期限结束之前,往往会以“合法转让”和“安置就业”的动人方式,变为经营性收费公路继续端道打劫收“买路钱”。如此漫天要高价,一旦行车遭遇处罚就狮子大开口,倒很像所谓“时尚屋”忽悠顾客的奸商。明明20元的T恤,却要明码标价1000元,能蒙就蒙,全然唯利是图不讲道德和信誉。而那些垄断“高路”通过建设和转让,不但让一些交通部门的官员因“肥缺”贪污受贿而落马,也营造了养活了一批高薪牛逼的公路人员。这两点是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现状的一大特色。难怪前国家审计长李金华曾感慨,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增加了社会各界的负担,尤其是那些没白没黑辛勤在公路上的底层农民。仅此,某些偷逃过路费的无奈行为,反倒呈现一种逆反情绪的“合理性”。

尽管这些年国家三令五申制止地方乱修公路乱立名目收费、限制和取消一些级别公路的收费,但在地方利益至上的幌子下,一些地区政府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然令不行禁不止。这些行为不但加大区域间经济的物流成本,阻碍了区域间经济的互补,还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利用率和运输效率,制约了旅游、运输等与交通行业密切相连的行业的发展。高价位路费和层层设关设卡的后果,也必然导致一些国民法制观念淡薄,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偷逃过路费,“时建锋案”就是显著的一例。用善良的眼光分析:倘若过路费定的合理或者根据规定取消,又有谁愿意去冒此风险锒铛入狱、去做这种得不偿失遗恨终生的傻事呢?

第四,这些年公路偷逃过路费现象很严重,多为长途跑运输的车主或交易农副产品的农民。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例如夜间偷闯关口或公路缺口,或收买公路监管人员,或把车牌搞的模糊不清、套用军牌和打着专用免检机构名义出入,更有甚者,直接冲撞关口,为此出现的交通肇事、伤亡事故和官司纠纷也屡见报道。

应该说,偷逃过路费是一种极其自私的不道德行为,应该严加管理和依法处置才是。一般说,大凡偷逃过路费的人主要是怕花钱,这与时下国民素质、得失比较和生活条件有关。但这都不是任何偷逃的理由和借口。因为按照相关法规上缴必要的过路费,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的公路日常维护和再建设资金周转积累是必需的,也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循的义务。然而,在谴责上述这些偷逃过路费的不良现象时,我们是不是也该反思我们设定的过路费和公路管理的一些弊端呢?而这些弊端,恰恰是偷逃现象有增无减的一个重要祸根。此祸不除后患无穷!

话又转回“时建锋案”的联想。

仅就这云山雾罩的“368万”换来个实落的“无期徒刑”这点看,时建锋也够冤枉的了。仅以赚取20万的小利,换取诈骗368万罪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你哥们也够晦气的了。你的莫名其妙“享受”的待遇,现在完全可以与一个实实落落贪贿368万元的官员平起平坐,这让我感到贪官的洒脱和小民的无助。我虽然不赞成你的那些罪过并支持处罚你(不是现在一审的判决),但也心情极为复杂。因为你与贪官处罚相比,对你不公平,对贪官不公正。这也是我就你此案发出的一声叹息。

揭发并报案时建锋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称,该案“切实维护了高速公路良好的收费秩序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应收不漏’,打击了不法行为,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什么“强有力的威慑作用”!难道“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只对社会底层屁民,你们这些“高路”企业和官员,屁股就那么清白无辜?

如果说时建锋偷逃了368万元过路费被合理合法判刑的话,那么,那些道貌岸然正襟危坐,通过“合理合法”去收取不义过路费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恣意敛财的政府官员又该如何处置?让一个屁民时建锋的无期徒刑“首例样板”代价,去替代这些不法官员和人员的罪过,承受社会公德和人性良知之重压力,这是不是太残忍了?

说来平顶山法院此案判处太轻率,遭致质疑和抨击也就成必然。一个稍微缜密判决的案子,却被一个连“合理想象”ABC都不卡不上的低级错误所左右,这很令人吃惊。诚然,时建锋套用军牌和偷逃路费必须依法惩治不言而喻,但必须是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如果用一个“爆米花效应”去把原本米粒的质量无限放大来处置,就像这368万元的来历无法说清就轻易判决“无期”,说轻了是不负责任的拿法律当儿戏;说重了这叫滥用司法权力草菅人命,这个案例再次证明,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技术含量之差和法律原则无知而无畏,的确让人不敢恭维,难免让人贻笑大方了。

请记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处理案子的基点和原则。如果不尊重事实滥用权力或法律,到头来受损害的不光是司法机关丧失权威,而且还能把人们意识和社会风气搞乱。这个教训必须汲取。

2010年月11日晚草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