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可以洗衣服的肥皂:偷逃过路费构不成诈骗罪-斯伟江-行动改变中国-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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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过路费构不成诈骗罪

2011-01-13 11:07

    据报道,河南农民时建峰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和军用车牌照等证件,为自己运送沙石的两辆货车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368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众多媒体在讨论过路费是否太高,判刑是否畸重,多收过路费是否也该刑求,但都没有质疑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欠缺。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据非常清楚的,2002年4月10日最高法正式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定义非常简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然而,不管是按照法理,还是最高法院关于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精神,诈骗罪都是指骗取财物的。这个财物一般不包括服务。而高速公路过路费恰恰是一种服务合同。这种利用军车欺诈高速公路服务提供方,以求免费的行为,民事上是一种逃债行为,或者说是违约行为。

  同样的道理,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性贿赂是一种受贿行为,因为同样是一种服务,无法定性为财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一个司机以教一“失足妇女”开车为代价,和“失足妇女”睡了一夜,后被公安机关以嫖娼查处,经辩论,公安机关接受律师意见,撤销嫖娼处罚,改为其他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375条还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来就可以惩治时建峰的行为,该罪一般判刑3年,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也就10年。本案只买卖号牌二副,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判3年以下,比较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最高法院为何要将偷逃过路费定为诈骗罪,无疑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拥有高速公路收费权一方的利益,但是却破坏了整个刑法的体系统一,官员的性贿赂同样是非法接受服务,却不见司法解释将其定为受贿罪,这种法律解释的嫌贫爱富,恐怕不是个案。

  据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最高法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可以提出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修改,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这个法律自2007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从未有过一例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修改的情况。最高法院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激活人大监督,纠偏不当判决,不妨从这个将偷逃过路费作为诈骗罪处理的司法解释开始。(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