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魔师品牌:质疑“天价过路费案”的定罪数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57:22
质疑“天价过路费案”的定罪数额(2011-01-12 11:29:21)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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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短评

 

 据报道,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吕律师评论:对于此案,法官定案的主要依据应该是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就是诈骗罪。如此定性,应该没有问题,可是关于时某的诈骗数额,个人有些不同看法,请各位指正。

 一、对于诈骗所得数额每次都按超载上限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新闻报道公布的数据计算,当事人偷逃的过路费平均每次高达1559元,法院确定每次免费通过收费站都依据超载罚款的上限计算,我不清楚法院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何在。8个月交368万多元的过路费,算下来每辆车平均每天要交近8000元。运营这样的车辆还不如不干!

 二、诈骗所得为什么不是当事人的实际获得利益而是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据媒体报道,时某在偷逃过路费期间,获利20余万元,这与偷逃的368万元的过路费的金额实在是天壤之别。个人认为诈骗所得应该是当事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获得的既得利益,而不应该是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法院以非常不准确的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作为定案依据,如此作出的判决确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量刑过重之嫌。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时某为何甘愿冒着坐牢的危险而去干这种事呢?这究竟是为什么?是不是现在的“买路钱”收得确实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