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胜物理所:对《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18:31

[原创]对《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的思考

个人认为从规范土地市场,特别是划拨土地市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有所欠妥。1、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先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当然这很容易,只要转让双方签订协议,产权无争议,交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办理,这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那么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就成为了被动登记。2、个别单位和个人从节约资金的目的出发,把房产变更登记后,不再办理土地特别是划拨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但是这些单位或个人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却难以发现,就算发现了,只能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自觉履行的倒好办,不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可就难了。
个人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进行修正: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再分别办理房屋和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或者更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样既解决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被动审查局面,有效的把好土地闸门,又规避了那些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而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发生,更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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