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摘除的危害:“李刚门”私人可和解 公众不能和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4:57:13
丁寅/“李刚门”私人可和解 公众不能和解       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飙车案轰动全国。而比这更恶劣的是,激起如此民愤的事件,结局却是——受害方被迫和解、援助律师遭不明身份者袭击。(重庆晚报12月19日http://news.sohu.com/20101219/n278382427.shtml)

  逝者虽未安息,但生者还得继续生活。面对肇事者家庭开出的巨额赔偿、安排工作的诱惑,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和解,毕竟这是受害方能争取到的最大实际利益。

  作为个人来说,受害方当然可以跟肇事者和解,并获取利益补偿的最大化,但就河北大学飙车案来说,事情并不应该就此结束。因为这事已不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通肇事纠纷,“官二代”嚣张地企图用权力来平息事端,使得它已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公众有权利知道,权力到底有没有或者曾经有没有被滥用。李刚的儿子李一帆,还得接受公众对他的公诉,并在程序和结果上还社会法制一个正义。

  跟以往由有钱有权者制造的社会惨剧一样,河北大学飙车案也是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全社会关注,进而推动事件的发展。但在看似舆论和民意获胜时,却峰回路转:受害方私底下接受和解,而这和解为法律轻判打下了伏笔。譬如杭州“70码”案,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法院判决依据有一条,“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而雇凶杀害“钉子户”的独子,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因“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改判死缓。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这种刑事和解成了当前法院运用的常规手段。但这些人性化措施,实施的对象应该仅是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的初犯者。而且,“宽严相济”应该是与“轻轻重重”并存,并不是只求“宽”,而是在以往过宽的地方进一步严。而如今,一系列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都是事发时嚣张,在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公愤后才显出悔意,明显不符合从“宽”的条件,却因花了大笔钱求得受害方谅解,而获得较轻的处罚。这样的“宽严相济”,只能是成为权势者逃避应得刑罚的捷径,而仅让弱势群体成为刑罚威慑力的样板。

  和解,是需要一个对等平等的身份进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各种激起民愤事件的和解,都是原被告双方实力悬殊,和解都是被动妥协。它看上去构成了双赢局面,其实是动摇法律权威,损及社会和谐。而在这些和解中,主要关注的是肇事者给受害人经济赔偿,这就客观上强调了“有钱就可以免刑”的结果。这无异于是在认可,不同的人出同样的事后,比的就是钱和权,有钱有权者可以轻判,而无钱无权者就用重典。

  我并不是否认经济赔偿的价值,这样的赔偿当然很好,也是对被害人最好的补偿方式的一种。但赔偿与否跟和解、轻判是两码事。这一赔偿是肇事者给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以支付受害人身体残缺或受害人家属丧失亲人的代价,而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于肇事者行为过错的判决,更不影响公众对于此事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而进行的公诉。就如同河南洛宁邮政局长谷青阳酒驾事件一样,当他造成5人死亡的惨剧后,5位死者家属各领到了23万元的政府赔偿。但这政府的赔偿并不影响谷青阳个人的赔偿,死者家属可以诉求法律进行司法追究的同时,可要求谷青阳索赔,这赔偿金额不够的话,房产等不动产都可以进行拍卖。但所有这一切,都不影响法律对谷青阳刑事责任的追究。简而言之,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

  现在,这类事件的被害人之所以多选择被迫接受和解,一方面是国家赔偿或补偿制度不完善,一旦出事,要是肇事方不赔,在国家层面就得不到有力的救济,不得不过既伤又穷的生活。另一方面,是权和钱在明和潜规则之下,运行得如此猖狂,更没有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以致如此恶性事件总以伪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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