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阴虚的表现女性:中国差点行人靠左走,汽车靠右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7:50:05
上海交通规则之变
《古礼》曰:道路男子由右,妇女由左,车从中央。而至近代汽车进入,中国交通规则仍各行其道:南方诸省靠左,北方诸省靠右,1945年6月22日,国民政府发布通令:“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全国一律改为靠右行走”。
1945年6月2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给行政院发电文称,“着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全国一律改为靠右行走”。
但丁说:“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在公共通道上,为了保持畅通,人和车却不能随便走,得遵循一定的规则。是靠右走,还是靠左走?
《古礼》曰:道路男子由右,妇女由左,车从中央。唐代,则有车辆靠右行驶的规定,“以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皆周法也。”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普遍实行,也不具有延续性。真正意义的交通规则的产生,则是汽车出现之后。
19世纪后期开始,中国的南方省份和城市,例如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受英国的影响,普遍靠左行驶;而山东、直隶等北方省份,受美国等国的影响,大多采用右行规则。
直到1930年代的“新生活运动”,规定车辆都得靠左行驶,而东北等日本占领区也采取左行规则。全国范围内的规则才基本得到统一。但为何在10年之后,又要“一律改为靠右行”呢?
美军制造的难题
抗战期间,美国的援助最多,汽车多由美国输入。美国公路交通规则是靠右行驶,因此美国的车辆到中国后,必须对方向盘及灯光进行改装,而这需要大量的改装费用。正如1945年12月31日的《申报》所称:“改装费须达车价百分之十二。统计全国车辆因改装而支出之费用,殊为浩大,故节省改装费用,亦为改靠右边行驶理由之一”。
抗战期间的后方大城市,和抗战胜利之初的上海、天津、成都、重庆等城市,都驻扎了一定数量的美军。美军不习惯中国靠左行驶的规则,事实上,也确实时有美军军车肇事发生。
如《申报》(1946年2月9日)提到的:“抗战胜利的前夕(民国33年至34年)在后方诸大城市中,如重庆、昆明、成都、贵阳等地,因为军用汽车云集,运输量激增,均有行车秩序混乱的发生,及肇祸伤人的不幸事件。当时各地,以美军车辆较多,故运输当局感觉美邦人士对于靠左行驶,或不习惯,拟改为靠右行驶,以谋矫正一切弱点。”
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给行政院发的电文里,也如此阐述改革的原因:兹为节省改装,减少肇事起见,亟应修改。
除此之外,适应“世界趋势”也是改革的重要原因。1945年9月10日,内政部给四川省政府的电文声称:“查车行改靠右行驶,行人仍靠左走,诚为适应世界趋势之举。”《申报》也称:“中央规定明年元旦起全国公路交通,均改靠右行驶,其原因之一,为适应各国多数之趋势。”
以当时情况而论,世界各国靠右行驶确为多数。《申报》统计,二战之前靠右行驶之国,有“美、苏、法、土、德、意、比、加拿大、巴西、智利、瑞士、丹麦、挪威、芬兰、荷兰、希腊、罗马尼亚、葡萄牙、埃及、西班牙及波斯”,共21国,约占世界各国总数十分之七;而靠左行驶者,有“英、奥大利、捷克、匈牙利、瑞典、澳洲、南北洲、阿根廷、乌拉圭、印度、日本”以及中国,共12国。因此,中国改为靠右行驶,也就是适应了世界趋势。
“一律靠右”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的这封电文,拉开了“一律靠右”改革的序幕。行政院接令后立即即着手办理,制定了《改进市区及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新法规定,车辆一概靠右行驶,转弯时除交通警察特准外,一律靠右边顺转;人兽力车应绝对紧靠右边,单排顺序行驶,不得超越争先;后车需要超越前车时,必须先鸣喇叭,得前车表示手势许可超过时,始可靠前车左边越过(当车辆靠左行驶时,是从右边越过)。
与此同时,为适应此项改革,政府还绘制全国公路行车路线示意图,其中包括行车靠右示意图、超越前车示意图、叉路口顺右拐弯示意图。
另外,为保证靠右行驶改革安全稳妥施行,政府也制定了汽车限速规则。《改进市区及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汽车行车最高速度,在市区及人口稠密交通繁盛之处,以每小时20公里为限;其他地点,小型车辆每小时50公里,大型车辆以每小时40公里为限。
车辆“一律靠右”,而对公路上的行人,国民党政府最初设想是“行人仍靠左走”,其理由一是民众已有靠左走的习惯;二是政府认为车与人相对进行,则人早望见,易于避让。
但后来有人提出意见,车辆靠右,行人靠左,如车与人相对而行,不是用车去撞人?因此,此项规定作了调整,规定如有人行道,行人须走人行道,不得走行车道;如无人行道,“行人靠边走”。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国民党政府忙于接收工作,难以顾及其它,为慎重起见,对公路车辆靠右行驶改革,在时间上作了调整。军事委员会于9月初通令各省政府、战时运输管理局、交通部,公路车辆靠右行驶改为1946年1月1日起实行。
军事委员会战时运输管理局发布公告,提出应注意事项六条:
(一)三十五年元旦零时起,所有汽车及通行公路之人力车、兽力车、轿马等一律改靠右行。
(二)有轨及无轨电车应自明年元旦起靠右行驶。
(三)部队行车及群众列队游行应靠右行走,与车辆一致。
(四)成队行列掺杂车马者,应与车马同样靠右行走。
(五)普通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如无人行道之处,必须靠紧路边行走。
(六)所有车辆行人均应听从交通警察之指挥。
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应对,制定了相应的交通规则并广泛宣传。上海市颁布的注意事项尤为具体:
(1)行人注意:“搭乘电车、公共汽车,须在车辆右边上下;横越马路,须先左看,行至路中再向右看,注意来往车辆。”
(2)驾驶人注意:“车辆均须靠右行驶,向右转须走小转弯,向左转须走大转弯;车辆欲超越前车时,应由其左边驶过,惟超有轨电车时,则由右边驶过。”
全国一致转向
由于政府与民间的准备、宣传较为充足,交通秩序又维持得认真,施行当天(1946年1月1日)的情况比较理想。
在上海,“车辆靠右行,昨秩序如常 ”。“在这熙熙攘攘嘈杂的人群里,有时会有一小队的童子军走过,他(她)们真使人喜爱,他们服装整洁,精神充沛地用着轻快的步伐走着,他们不是闲逛,而是负责帮助维持交通的工作,因为车马靠右行开始的第一天,恐怕车马行人们都未习惯,致紊乱了交通秩序,所以全市警察、青年团团员、市党部服务队队员和全市学生,都参加这督导工作,他们在细雨朦朦下,充分表现着他们的服务精神。”(《申报》)
1月1日上午9时的成都,“车辆靠右行,情形极良好”,“公路局之督导车即载警局车管所、公路管理局、市府工务科三机关督导人员,出巡全市。省警局徐局长乘吉普车率员官长警巡阅各街道,指挥各干道车辆向右行驶。成都童军分会派出童军十余队,协助警局服务,各童军在车民喧嚣拥挤之中,颇能尽责……行人车辆均能遵守秩序。终日经过情形,尚属良好”。(《新新新闻》)
天津的事前筹备训练十分周密,“津市实行车辆右侧通行后,除由警察局全体长警出动指导外,并有交通部公路总局天津运输处人员至各要路口纠正指挥”,因此1946年1月1日推行车辆改靠右行,“结果非常圆满”。当天市战运局处长、警察局副局长,“直接负责指导车辆右侧通行”。全市各冲要路口,有战运局职员和警察局督察分所长等协同指挥。“从国民饭店到金钢桥,为全市车辆最多的一条街,有三岔路、十字路和六岔路,所以出动的警察也最多。”改革第一天,“马路上汽车接吻的事没有发生,一般车辆的小麻烦,因为维持指挥交通的人员众多,也算不了一回事”。(《大公报》)
城市居民由新奇而渐渐习惯了“一律靠右”。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沿袭了这一规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城市的红卫兵认为靠右行驶的规则是“走右倾(资本主义)道路”,因此下令车辆靠左行驶。他们还认为,红色是革命的颜色,怎么能“停”呢?规定红灯通行、绿灯停车。这两项措施在短时期内造成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不久即被废止。
人力车时代
上海是江南水乡城市,在农耕年代,上海人远行靠舟楫,陆行靠步行,只有大户人家或小脚女人外出时才会坐轿子;上海人不养马,也没有马车,这样的城市环境也不需要有一种规则来制约人的交通行为,当然也不会有什么城市交通规则。
1843年上海开埠,1873年一位叫米拉(Menard)的法国人将二轮车引进上海,并向租界申请在租界里开展人力车客运服务,得到工部局和公董局准许。这种来自日本的人力二轮车就被叫做“东洋车”,以后又被叫做“黄包车”。上海城市人口、车辆密度不断提高,那些整天在马路上川流不息的车辆也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1888年后,租界当局先后公布了《手推车规章》等针对营用车辆的各种限制和规定,如明确规定江北车(一种木制独轮车)装物的体积和重量,具体规定江北车一次载重不得超过450斤或600磅等。(《看历史》2010-4-21)
马车时代
西方人喜欢养马和赛马,并在上海建立了跑马总会(Shanghai Raceclub)和跑马场。后来跑马就成了商业性的博彩。为了吸引更多的中国人加入博彩活动,跑马总会还特设中国马的赛马比赛,于是有许多蒙古马被源源不断地运抵上海。其大部分尚未入选为赛马就被筛选下来,1867年,一位叫帕兰特(B·Pallant)的西班牙人就收购被淘汰的赛马创办了龙飞马车行(Shanghai Horse Bagaar)。不久,一位叫陶善钟的浦东人也以低廉的价格收购马匹,开设“善钟车行”。这两家车行控制了上海80%以上的马车。
与江北车、黄包车相比,马车的载重巨,体积大,车速快,在人口密集的市区街道奔跑的马车更容易造成伤人事故,因此,必须要制定一个规章制度来约定行人与车辆之间的行为准则和处罚条例。1899年公共租界出台《巡捕房职务章程》,这个《章程》从文件名称看是一个警察章程,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则是一个城市守则。《章程》的第三十项为《马路章程》,共17条,涉及行人、车辆、道路等多方面的内容,举例如下:
1、驾车者须在马路左边前行,他车须从他车之右边向前。(条例采用英国交通习惯,车辆必须靠马路的左侧行驶,后车如要超车,则必须从前方车辆的右侧超车。)
2、过桥或十字路口,或转弯之时,应格外缓行,向左转弯,应靠路边,即俗所谓“小转弯”;向右转弯,则须从宽而转,即俗所谓“大转弯”。(这是路口减速的规定,上海的交通俗语“大转弯”、“小转弯”在当时已出现了。)
3、载重之车马等类,其速率不得较速于步行之人。(由于当时没有机动车,只有人力车和马车,制动很差,所以规定重车缓行的条例。)
4、在马路之马或牲口,无论驾车不驾车,应有伶俐之人看管,此人应在随时可以收缰制服之处,不准离开。(这是针对马车而制定的规则,马匹容易受惊而乱奔,车夫不得随意离开马车。)(《看历史》2010-4-21)
机动车时代
进入20世纪后是世界汽车制造业的蓬勃发展时期。1909年,上海注册的汽车销售商已有8家,其中5家还兼营汽车出租业务。与此同时,1908年有多条线路的有轨电车在上海开通,原来为人力车,畜力车设计的道路与城市格局因此显得十分落后。所以,在汽车进入上海后,上海一方面进入城市道路的改造期,许多河道被填平筑路。工部局还派专人对道路与人流、车流量进行统计,如1909年7月7日对南京路江西路口从上午7时至下午7时的12小时统计,过往车辆20447次,行人60038次,是人、车流量集中,交通事故的多发区。
1920年,工部局责成公共租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巡捕房制定《交通规则》,1921年1月1日正式对外公布和实行。这是上海正式公布的第一部《交通规则》。1923年和1931年又两次对《交通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31年6月正式公布,共62条,是一部相对完善的上海城市《交通规则》。
《交通规则》第一条对城市道路的性质和使用作出界定,把城市干道称之“大路”,“大路”分“车行道”和“人行道”,规定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并对“交通”、“车辆”、“驾驶员”、“机动车”、“行人”等涉及交通的名词作出诠释。第二至第四条,以及第八条主要对“行人”的交通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第五至第六条,第十一至第三十一条则对“驾驶员”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定。该《规则》是上海公共租界的《交通规则》,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道路的使用,如全天通行车道,单行道,泊车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