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时钦名言: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中)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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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中)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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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研究提出的政策措施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关于农民工培训和就业服务问题
农民外出务工,能否得到准确的就业信息,尽快实现就业,是他们首先面对和关心的问题。而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近年来,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问题已开始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以农民工为对象的培训和服务市场出现了供求两旺的形势,但从总体上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投入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农民很难从公共信息渠道获得准确的就业信息。2004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总共仅7亿元左右。二是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极易上当受骗。特别是每年春节后农民集中进城求职的高峰时期,成为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诈骗活动最猖獗的时期。三是对农民工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全国114个主要城市劳动力市场2005年一季度职业供求分析数据显示:初级工和中级工招聘岗位与求职人数的比率达到1.6以上,高级工及技师的则超过2.四是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据建设部统计,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已达3200万人,参加过培训的仅占10%。
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事关中国产业工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战略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于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与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二是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和培训。农民工数量巨大,满足他们的培训和服务需求靠政府包下来是不可能的。要强化企业责任,发挥市场作用,更要调动农民工自身的积极性,老乡推荐介绍、师傅传授等仍是他们获得就业信息和提高技能的重要渠道。三是要立足于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潜力。目前能够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机构很多,县乡闲置的教学资源也不少,问题在于力量分散、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力量,这样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1.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的结合,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一是劳动力流出地政府主导,各类服务组织参与,围绕准备外出就业农民的需求,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免费为准备外出就业的农民发放相关资料,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发挥公共信息渠道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类服务组织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定向输送劳动力,并搞好输出后的服务。二是劳动力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针对农民工的服务项目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三是劳动力流入较多的城市要建设政府监督管理的零工交易场所,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供求直接见面的平台。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有关部门联手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收费标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堵住不法分子骗钱的门路。
2.制定实施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一是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合力。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具体负责农民工就业前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农民工在职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政府都要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搞好农民工培训的各项工作。二是国家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分层次搞好农民工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农民外出前的引导性培训主要靠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开设专门频道,以及农村现有远程培训设施开展,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生活常识,以及城市就业信息直接送到农户。外出前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主要靠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政府需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民工职业资格培训主要靠职业培训的优势资源,根据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进行比较规范的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使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争取较稳定的就业。政府可通过培训券、报销部分学费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助。三是要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首先选择建筑、煤炭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先行,强制组织多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使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压力,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发单项职业能力标准,开展单项职业能力鉴定,免费发放相应的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并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贯通,推动农民工培训上档次、上水平。五是依托社会力量,大力加强重点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为各类培训机构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培训的质量。六是实行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预算,加大支持力度,对承担公益性培训的民营培训机构实行减免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技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允许发放助学贷款。
3.以农村初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目前,中国农村初中毕业生每年有1000万人左右,大多数不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青年劳动力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后备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实践证明,真正高素质的技术工人,还要靠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培养。在调查中看到,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技工学校和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却供不应求。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是要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9+1”义务教育,对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愿选择专业,免费参加半年至1年的短期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要通过设立奖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鼓励农村初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三是要大力发展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对民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农村职业教育。四是要加大对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村初中毕业生接受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后再外出务工,并在全社会转变重学历、轻技能的错误倾向。
4.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这是造就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型产业大军的迫切要求,要把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放在重要地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和组织农民工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努力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向农民工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大力弘扬体现时代精神的行为规范和高尚品质,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问题
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后的第一要求。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则是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杜绝各种克扣工资行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制度:
1.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继续以建设领域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限期清欠老账,重点防止新欠。要认真治理中小型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只抓清欠是不行的,根据地方的经验,除了要加大执法力度以外,必须在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上下工夫。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要尽快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广东南海和江苏昆山等地试行这种办法,效果较好。对其他行业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也可实行这一办法。同时,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现象的违法企业不仅要降低信用等级,而且要依法向社会曝光。
2.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一是各地要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专家研究,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有调整空间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中国与20个不同类型国家制造业工资成本的对比研究,发达国家的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35%~50%左右,其他类型国家一般在20%~35%左右,而中国的这个比例仅为9.3%。另据有关研究,各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为40%~60%,而中国目前各地的这个比重明显偏低,珠江三角洲地区一般只有30%左右。要加强对各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加快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力争2006年在全国各地区普遍发布实施。二是加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法力度。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目前,许多企业都以实行计件工资作为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借口,要通过加强专项检查、鼓励投诉等方式堵住这个漏洞。一旦发现劳动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3.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农民工用工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多数都与用人单位不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有关,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违反法律效力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对就业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障缴费进行统一的动态管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用品发放、社会保障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各地方要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监察经常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要严肃查处。
4.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集体协商制度,是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自主协调机制的好形式,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温岭市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开展集体协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不规范的状况,实现了劳资双赢。北京市通过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了在京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地市一级基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部分地区开展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取得成效。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推动全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国有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协商协议。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继续巩固和完善省、市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充实三方协调机制各方代表。各级三方协调机制要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资协商指导、劳资纠纷预警处理等专门机构,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
(三)关于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至今中国已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150多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500多项,对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中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而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却很少。当前解决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严厉惩处违法、建立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等措施,使不法企业主有所顾忌,不敢违法。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要强化政府责任。对重大的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事件除严厉惩处肇事者外,要启动引咎辞职程序,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决制止各级政府为招商引资,放松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二是要强化部门责任。凡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提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具体方案。对相关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明确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三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审查验收,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加强对农民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严厉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四是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保障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经费。
2.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责任,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定首先是企业的责任,行业也有监督责任。所有用人单位不论大小,都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向农民工告知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农民工提供的职工宿舍要符合基本的卫生要求。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不论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负责到底,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赔付。提高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科学保障水平,加强科技应用研究和成果推广,加大各种必备设施、劳动保护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3.大力加强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卫生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对农民工要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在农民外出务工前和上岗前培训中都要加入有关内容,免费印发宣传资料。用人单位要公开各种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告诉每一个农民工,当遇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他们有权拒绝工作,企业不得强迫,也不得因此克扣工资和解聘劳动者。
(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搞哪些项目和怎样搞的问题。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4项,其中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是核心制度。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个项目,社会救济的主体制度形式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而言,工伤和职业病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为其建立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第一优先的需要。疾病是农民工随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大病风险往往是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的,很有必要通过建立医疗保险,为其排忧解难。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贡献给了城市,无论是从保证社会公平还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减轻未来政府和社会的赡养压力出发,国家都理应对农民工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早日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已经在城镇长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供适当的帮助。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执行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例如,广东省就采取这种办法,工伤、医疗、养老“三险”一起上,但待遇的“大头”养老金要等到几十年后退休了才能享受到,保险关系又不能转移,“退保”又只退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第二种是在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内,根据农民工的情况适当降低门槛。如浙江省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但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未来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将承担较大的支付压力。第三种是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2.5%(其中的7%为养老补贴),费率负担仅为城镇职工的1/4.综合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综合保险门槛低、易操作,但缺点是保障水平低,与城镇社会保险如何衔接也是个问题。
总的来看,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多种制度并行,参保率很低。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等问题,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普遍很高(用人单位大致为35%,个人大致为10%)。如果需要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而一些地方要求农民工必须一块参加几项保险的做法,更加大了参保难度。二是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不适合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导致其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但因难以承受自付比例部分,患大病时被迫回乡治疗,往往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由于上述问题,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对参保缺乏积极性。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势在必行。一是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转移接续,并保证其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农民工工资收入远低于城镇职工,参保能力有限,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或不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所有单位都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制度上、操作上都没有障碍,关键是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覆盖到企业所有劳动者。特别要保证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尽快参保。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让农民工无差别地享受到工伤及职业病的待遇补偿。
2.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的特点,为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提供当期住院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不搞个人账户,基金单独管理、单独使用。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等待期、住院押金等方面政策,降低门槛,使农民工更容易享受到有关待遇。农民工患大病时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可制定相应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或一次性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探索为农民工建立门诊医疗补贴,或提供医疗救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最大。但这个问题又是回避不了的,早解决早主动,成本和代价也小。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不过,考虑到多数地方、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问题,这需要逐步到位。因此,在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制度框架的要点:一是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可以考虑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障待遇略高于当期城镇“低保”水平,大致相当于当期城镇职工养老金水平的一半,具体由各地自行根据精算确定。二是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三是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养老金模式为“缴费确定性”,未来的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四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但为了方便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移动,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个人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委托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办。五是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随之转移、连续计算,并不允许退保。六是农民工退休时,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银行、商业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同时,对过去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参保,社会保险机构要确保农民工享受同等待遇。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一步到位,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当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如连续就业和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5年以上)后,可根据自愿原则将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4.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当农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五)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中国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学龄子女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何让这些孩子顺利地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根据“五普”的有关数据,全国有14岁以下流动儿童198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儿童占74%,即1460万人;有关专家测算,他们的中位年龄为7岁,据此推算,其中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大约有800多万人。另据中国儿童中心最近完成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竟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
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要求: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明确要求流入地政府制定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时,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使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例如,北京市财政拨出6800万元专款,对农民工子女较多又相对困难的区县给予支持;福州市规定家庭收入在本市“低保”线以下的农民工子女可享受与本地学生同样的救助。各地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武汉市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学经费等方面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扶持,保证农民工子女能享受较好的教育资源;上海市通过调整学校布局,调节部分村校、成人职校的校舍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在民房、危房办学的问题。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了解到,“两为主”的原则要求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其客观原因主要是现有教育资源短缺,但更重要的是一些流入地政府对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重要性和自己应负的责任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是公办学校收取“借读费”的重要原因。为减轻负担,又能让孩子上学,许多农民工都将孩子送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条件简陋,教师少、素质低,甚至不能按要求开足全部课程,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地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流入地政府要转变观念,明确责任。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对于多数城市政府来说,主要不是财力问题,而是认识问题和责任问题。一些城市政府在观念上、认识上始终没有把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平等看待,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农民工对流入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他们同住的孩子有权利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要继续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两为主”的原则,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流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区域人口变化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保障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提高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改进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经费的办法,这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还可以鼓励公办学校充分挖掘潜力,增强接收能力。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地方,要根据实际人口的规模来规划教育的发展,增加师资,加快校舍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也应当对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城市的学校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尽快提高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对社会力量举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在保证基本师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场地等条件。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当按学生人数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并对教师工资给予补贴。
3.改革学籍管理方式,方便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所在学区入学的管理和保障措施。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接纳学生入学的办法。加快建立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校学生课业、学籍等基本信息共享,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管理和入学转学提供便利。
4.重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民工外出后,大量孩子留在农村,有的与单亲一起生活,有的隔代抚养或委托他人抚养,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这从总体上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据人口专家调查,这些儿童小学阶段入学率很高,而到了初中阶段在校率便有所下降。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在乡镇改建扩建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和其他农民子女寄宿学习的需求。中西部省区寄宿学校建设,中央财政也应给予支持。
(六)关于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问题
农民工聚居性强,流动性大,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一般较差,因此他们的公共卫生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覆盖率低,危害的不只是农民工子女,同时也会降低全体儿童的免疫水平和健康水平;传染病防治方面发生问题,危害的也不仅是农民工,而是所有的人,甚至会对一个地方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还相当薄弱,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不明确,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更多的地方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
在计划生育方面,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中国原有的管理和服务体制提出了严重挑战。农民工的主体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农民工中16~40岁生育旺盛期人口占84.5%。在湖南省804万农民工中,未婚和已婚育龄妇女共计374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6.5%。有关专家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控制人口增长是有利的。由于农民工工作压力大、节奏快,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多数不再愿意多生孩子,他们的生育率总体上比城市人口高,却低于留在农村的人口。但农民女工接受生殖健康、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率也都低于所在城市水平,而她们的生殖道感染率、孕产期死亡率以及婴儿死亡率都高于所在城市水平。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简称“一为主”);流出地管理有关管理部门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农民工外出必须持有《婚育证》。“一为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各地落实得并不好。据调查,多数农民工不知道避孕药具是由国家免费发放的,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服务和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也基本不覆盖农民工,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农民工自己负担的。大多数流出地政府没有落实免费发放《婚育证》和上门服务的规定,办证时仍然搭车收费,有的还在异地设站孕检收费;有的地方还要求农民工外出时交纳计划生育押金;有的地方不仅要求已婚育龄妇女一年四次孕检并寄回孕检报告单,还要求每年必须回户籍地孕检一次,否则就要进行经济处罚。
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着力于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建立长效机制问题奠定基础。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流入地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责任,把农民工一视同仁地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通过调整财政预算、调整和充实相应的服务机构等措施予以保证。流出地政府要在提供《婚育证》等有关信息方面,与流入地政府搞好协调配合。
2.进一步改善服务,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职能。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项目和免费药具,流入地政府要一视同仁地向农民工提供;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要对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减免。按照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育龄妇女的孕检应由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与当地妇女一视同仁,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搞好协调配合与衔接,无需农民工寄回孕检证明,流出地也不能异地设站收费孕检。流出地要在免费提供婚检证明方面规范服务,切实做到免费上门服务,严禁搭车收费。流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社区应当对农民工实行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无差别的疾病控制、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社区的发展规划、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及有关机构建设,必须考虑对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3.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应明确规定较大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卫生室,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农民工进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责任所发生的费用,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承担责任或没有尽到责任的,应当规定奖惩措施。形成政府、社区、用人单位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4.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这个平台从2003年已经投入使用,初步解决了流动人口信息沟通时效性差和手段落后问题,但由于各地办公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了平台的效用。要认真总结平台运行和信息收集的经验,加强管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的支持,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关于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居住问题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遇到的最基本问题之一。目前,中国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工自行租赁,二是由用人企业提供,三是居住在工作场所。据建设部门估计,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条件的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亲靠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农民工居住方式与所从事职业有很大关系。制造业和工矿企业的农民工,一般交纳少量住宿费,居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企业免费提供的简易工棚,有些居住在未竣工的房屋中;从事批发零售业的,收入相对较高且较为稳定,一般独自或与人合租城乡结合部农民房或“城中村”的房屋,个别的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从事浴室、餐饮等工作的,一般居住在工作场所;从事家政服务的,一般居住雇主家中或自行租房居住。
从总体看,目前农民工住房问题上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城市的房租水平大大超过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工难以找到合适的住房,大多只能租住城市郊区以及市内条件较差的房屋。很多住房包括部分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不仅普遍居住拥挤,而且缺乏必要的安全和卫生等设施。这不仅给农民工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而且在防火设施、流行病预防等方面存在隐患。二是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由于房租低,利于居住和谋生,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上易于融合,成为农民工主要的自发聚居区。但大量农民工在这些地方聚居,公共设施不足,违章建筑多,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压力。另外,不少农民工还选择同乡集中聚居,如深圳市1000人以上的同乡居住点就有600多个,这不利于城乡文化交流,不利于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思路:一要纳入规划。城市政府应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要。二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解决。三要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逐步解决,当前最迫切的是为农民工提供具备基本人居条件的住所。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企业吸引农民工就业,而且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农民工管理与和服务中的作用,减轻社会压力。用工量比较大、以外来农民工为主要用工对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将农民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
2.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和管理。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适合农民工需求的集体宿舍和家庭式住房。要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完善租赁服务,用于租赁的房屋应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要禁止农民违法违规乱建棚户房,注意防止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3.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主要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要引导住宅开发企业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向用人企业或农民工个人出租。地方政府应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等建筑改造低租金住房,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近几年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苏州工业园区的青年公寓和上海市马陆镇工业区的企业员工公寓,每间每月租金价格为800~1000元,每人每月负担200元,已被不少农民工接受。重庆市利用闲置厂房开发改造的“棒棒公寓”以其低廉的价格、灵活的租用方式,受到农民工的欢迎。
4.允许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会越来越多。城市政府必须充分估计这一趋势,并在住房政策上有所考虑。应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当前应允许在城市工作时间长、贡献突出的农民工,比如劳动模范、技术骨干等,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关于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和农民进城务工持续时间的拉长,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重要。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坚持这一制度,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讲,既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资料功能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情况看,大量的农民将会长期亦工亦农,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将是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返乡务农。因此,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任务。
2.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即使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与农民从事何种工作、在何处居住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以农民进城务工或到城镇落户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权。
3.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近两年,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上出现一些纠纷。这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承包地发包他人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修订合同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户,或通过协商给原承包户以适当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要求返乡承包土地的,要区别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4.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乡村组织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权流转,但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和剥夺。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乡村组织要做好土地流转中的信息提供、合同规范等服务,但不能代替农民决策。
(九)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农民工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能的维权途径大致有五种:一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维权。因农民工与企业主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自行协商基本上达不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效果。二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但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也比较弱。三是请求工会调解。但往往因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职能发挥不充分,而造成调解不力,或因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难于执行。四是上访。作为非常规做法,一般在涉及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时才使用,有时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五是请求仲裁和诉讼,或请求法律援助。这种途径比较现实,是多数农民工选择的方式,但也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等较大困难。以上五种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没钱打官司等原因,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国务院2003年1月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上海、杭州、苏州、深圳等市通过完善农民工相关政策,依法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四川、湖南、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在有关的输入地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办事处”,负责本省外出农民工的引导、管理、服务和维权等事务。工会系统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帮助和服务。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维权,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稳定调和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农民工吸纳进来,在签订集体合同、处置劳动纠纷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提高农民工素质,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政府责任,就是要强化劳务输出、输入集中的地方政府的责任,把农民工维权问题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工会主导、企业支持、各方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完善农民工维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大、政府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促进就业、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且时效过短;侧重于劳动关系的仲裁调解,罚责不够具体,违法惩处力度不够等。《工会法》也同样存在罚责乏力的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要抓紧修改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并适时制定发布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权责等,促进农民工维权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此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加强农民工维权的调解和处罚工作。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2.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有关部门要在开展审批新建企业章程、登记注册、年度检查、劳动保障监察、税收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企业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要不断完善工会维权机制。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广泛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维权活动。
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3.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做到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具有十分特殊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针对农民工发生几率较高的工伤赔偿、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开展多种形式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不少地方为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专门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投诉站”等,方便农民工来访、咨询并及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现在的主要问题是,随着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可考虑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用于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教育等开支,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有关司法程序。现在,老百姓打官司难,农民工打官司更是难上加难。要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避免农民工因耗不起时间、精力而被迫放弃仲裁权利。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要优先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诉讼费。考虑到中国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复杂多样,劳动争议案例繁多、农民工维权问题突出、司法“门槛”过高且承载能力有限等因素,建议:一是总结推广广东等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做法,由“一裁两审”改变为“一裁一审”或“两裁终审”、“或裁或审”;二是借鉴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法庭,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支持。
5.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舆论监督。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反映农民工心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新闻媒体既要宣传好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又要反映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敢于及时披露、报道典型案(事)件,为全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关于农民工户籍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包括实行“农转非”政策、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改革和完善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等,严格的户籍制度也有所松动,有的制度如粮油定量供应制度等在改革中被逐步取消。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国务院批转下发了公安部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1年又批转下发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近年来,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在执行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又出台了进一步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居民户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进城落户限制等。各地的改革总的看进展顺利,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现行的户籍制度,在建国后的一定时期内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是,实行二元户籍登记管理的做法,人为分割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户口迁移限制过多,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也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也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还有多种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管理功能被不合理地附加在户口上,不仅使户籍管理失去了本来意义,也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经过长期深入研究,已大致形成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行暂住人口居住登记簿制度;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逐步实现从户口登记向人口登记的转变。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国家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目标、原则和政策大框架内,逐步地、有条件地、分类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
1.地(市)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考虑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从中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全面推进地(市)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实际上,各类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多年来一直居住、生活着大量非本地常住户口公民,包括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应适当放宽他们的落户条件。
2.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等大城市,可考虑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具体的准入条件,可由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已在城市购买产权房的农民工,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3.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逐步分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功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配套进行,逐步弱化直至最后剥离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使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与户口脱钩,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