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嘴在说话怼死你图片: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4〕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合称为“矿业权”)出让费用的管理,促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的规范进行,依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建〔2004〕1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矿业权出让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费用的范围
矿业权出让费用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组织和实施矿业权的出让(含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一)对出让的矿业权确认的评估费用;
(二)为进行矿业权出让支付的广告费、公告费和咨询费;
(三)为进行矿业权出让支付的出让方案编制费用;
(四)雇用中介机构的佣金;
(五)矿业权进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时的场地租金;
(六)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必需的办公费、资料收集的费用;
(七)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八)聘请拍卖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员所
必需的工资或酬金及公证费用等;
(九)其他必需的直接费用。
二、矿业权出让费用的标准
(一)探矿权出让费用
不需进行评估的探矿权,通过批准申请、挂牌出让的,每个项目3万元;通过招标、拍卖出让的,每个项目6万元;需进行评估的探矿权,在相应出让方式的基础上,再增加评估费用4万元。
(二)采矿权出让费用
不需进行评估的采矿权,通过批准申请、挂牌出让的,每个项目4万元;通过招标、拍卖出让的,每个项目8万元。需进行评估的采矿权,在相应出让方式的基础上,再增加评估费用5万元。
三、矿业权出让费用的资金来源和结算拨付方式
矿业权出让费用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由厅财务处组织编制预算建议列入年度预算、并直接拨付资金。
负责矿业权出让的相关处室,应按照现行的项目资金审批
程序、办法,在矿业权出让方案确定后,向厅财务处提交附有出让方案的矿业权出让费用申请。厅财务处根据出让费用申请,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先期预付60%,其余资金待出让完成后拨付。资金拨付到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负责或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进行的矿业权出让。
由市、县负责的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出让费用管理办法,各市县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