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卫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7:5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相关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1.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doc
    2.《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编写提纲.doc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2011-09-26 | 作者: | 来源: 矿产资源储量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厅发〔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相关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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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相关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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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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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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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相关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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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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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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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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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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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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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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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探矿权人提出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的管理机关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工程布置图、实际工作量一览表。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负责对探矿权人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开展地质工作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以下称《意见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与《意见表》是探矿权人履行申请放弃区块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凭证。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时,申请放弃的区块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申请放弃的区块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应提交《意见表》。探矿权人未能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矿权管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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