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菲尼迪大越野车报价:行政监察要少点“弹性”多点“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8:51:13
行政监察要少点“弹性”多点“刚性”
要说小,就是力不从心之事常有。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对于基层来说,压缩了机构和人员编制。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由于人员相对变少和监察人员本身的技能、水平限制,从而面临不少具体问题。一是监察“形式”多,监察“内容”少。监察工作多数是根据有关领导和部门的临时要求,对某一事项、某一阶段工作进行的监察。表面上是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了,履行了相关手续,实际上是临时抱佛脚,缺少对监察事项全过程的了解,不能完全履行监察职能,监察仅成了“必要”的形式而已。二是“一般”监察多,“专项”监察少。监察多数停留在事项表面,就事论事,结果往往被动应付,没法深入,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更缺乏对监察效果的评价。三是“弹性”监察多,“刚性”监察少。监察工作基本依靠纪检监察干部的参与,实施的是靠人的“弹性”监督,忽视了制度本身的“刚性”约束力。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招标采购等领域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规范还不完善,很多方面还是靠习惯和经验操作。除了执行和配合中央的专项治理或特别规范的事项外,监察机关实际只履行了受理投诉的职责,而对执行法律、政策、政令的监督检查却很乏力。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人或事很少查处,也很少就此类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更少就此类问题做出监察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这就是我们近年来在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招标采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等领域屡出问题的原因之一。四是行政监察温柔有余、锐气不足。实践中,对那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和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部门和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往往无可奈何。根本原因是因为“监察建议”并没有法律效力,监察机关唯一的权利是接受“监察建议”的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比如,对因决策失误或指挥不当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经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干部,能不能由监察机关责令其赔偿呢?回答是肯定的:不能。
行政监察要少点“弹性”多点“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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