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07:49
反不正当竞争法

  (1)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③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⑦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