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官杀(原本滴天髓简注之二十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15:11

二十一、官杀(原本滴天髓简注之二十一)

官杀混杂来问我,有可有不可。

原注:杀即官也,同流共派者可混也;官非杀也,各立门墙者,不可混也。杀重矣,官从之,非混也;官轻矣,杀助之,非混也。败财与比肩双至者,杀可使官混也;比肩与劫财两遇者,官可使杀混也。一官而不能生印者,杀助之,非混也;一杀而遇食伤者,官助之,非混也。势在于官,官有根,杀之情依乎官;依官之杀,岁助之而混官,不可也。势在于杀,杀有权,官之势依乎杀;依杀之官,岁扶之而混杀,不可也。藏官露杀,干神助杀,合官留杀,皆成杀气,勿使官混也;藏杀露官,干神助官,合杀留官,皆从官象,不可使杀混也。

简注:

原注中讲解非常清楚,官杀混杂有可混,又不可混,并且进行了分类,一一列举出来,下面只将有关事宜简单阐述一下。

虽然古人说“身旺者以杀为官,身弱者以官为杀”,但是官与杀确实有所不同,二者同样克制日主,都是对日主的约束,但是官星与日主为有情之相克,杀星与日主为无情之相克,因为阴阳性质不同之故,所以命局对二者的要求有所不同。总体上官星不宜受到克制,而杀星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被制住,然后方可很好的发挥作用。

下面我们看一下原注中的可混的情形(同流共派,即官杀作用的方向是一致的,利益趋同):

1、杀重矣,官从之,非混也。此处明确指出,以杀为核心,并且杀重,此时如果有官混杀,不为混杂。

2、官轻矣,杀助之,非混也。此处明确指出,以官为核心,但是官星太轻,有杀来帮助官星,不为混杂。此一条的条件非常的严格,必须是官星太轻,而帮助官星之杀星当然也不能太重。

3、比肩与劫财两遇者,官可使杀混也。此处的两遇应该理解成不仅仅是两遇,而且力量很足,这个时候官星不足以制住比劫,可以有杀星帮助官星来制住比劫,这个对力量的把握要求更高。

4、一官而不能生印者,杀助之,非混也。这是指印星需要官星来生印,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官星生印部能够实现,此时有杀星来生印,当然功效与官相同,故不为混杂。其实有印星来化解,官杀混杂本身就不是什么大毛病。

5、一杀而遇食伤者,官助之,非混也。此为制杀太过,导致力量失衡,所以取官星来帮助杀星的力量,故不为混杂。

其实原文中只是说混杂了病不是什么大毛病,并不是说混杂了反而好,置于哪些情况起到好的作用,那些情况仅仅属于无妨,简注中已经明确地体现出来。

下面说一下不能够混杂的情形(各立门墙者,即官杀所起的作用方向不一致,一方就可以完成使命,利益不同):

1、势在于官,官有根,杀之情依乎官;依官之杀,岁助之而混官,不可也。这里明确的指出核心作用在于官星,而且官星有根,自己就可以完成使命,不劳杀星来相助。这里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原命局中不宜如此,二是岁运中帮助此混杂者更是不宜,主运不好。

2、势在于杀,杀有权,官之势依乎杀;依杀之官,岁扶之而混杀,不可也。这里明确指出发挥作用的核心是杀星,并且杀星独立的就可以完成使命,不劳官星相助,而此时偏有官星相助。这里一是原命局中不宜,二是如果岁运助起官星,更是不宜,主运不好。

3、藏官露杀,干神助杀,合官留杀,皆成杀气,勿使官混也。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藏官露杀,干神助杀,即杀有力并且以杀为主,因为官星不透之故,不宜再混杂官星。二是合官留杀,此为取清之方法,留下杀星,反而清纯,当然不宜再混杂官星。

4、藏杀露官,干神助官,合杀留官,皆从官象,不可使杀混也。与上一条相似,不过这里发挥作用的是官星,或者是取清之后剩下的是官星,当然不宜杀星来混杂。

     以上所说的混杂指的是天干来混杂,比如说天干上同时有官杀出现,或者月令用神为官,天干上又有杀星;或者是月令用神为杀,天干上又有官星,则为混杂。如果地支上则不算,比如说天干庚金为官星,地支上的申酉金再多也不为混杂,只论根基很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