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马政办[2010]3号)《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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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应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违反规定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其作出的审批行为应及时予以撤销,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国有出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差价,下同),但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业、住宅用地改为工业用地应满足规划布局要求;降低容积率的,不再退差。建设项目土地容积率高于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对应土地用途修正容积率上限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五、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同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第九条规定,在7日内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和调整时点函告市国土、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容积率经规划审批后,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审批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依据市城乡规划局审批的规划条件,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土地评估、测算报告;
(三)市国土资源局参考有关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结合相邻地块现时市场楼面价,在7日内核算提高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国有土地出让联席会审定后,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5日内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后20日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税费;逾期不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调整容积率。
八、市国土资源局核算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时,按下列方法测算: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基准日为市政府批准调整的时点,原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不变。市场价格的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净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的全部价款;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为“毛地”,政府仅收取了土地纯收益,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上述计算方法所得出让全部价款的政府收益部分(按原出让土地政府收益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率计算);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既有“净地”又有“毛地”,分别按上述方法测算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容积率调整已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到城乡规划、国土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容积率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和施工许可、房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等手续。
十、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上述费用,由城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多退少补。
十一、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