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消防支队支队长:先贪后捐:法律能被做减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00:57
7月27日,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再次被逮捕,该案于8月10日再审。作出再审决定的是湖南省高院,同日决定再审的还有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案。两案的共同特征是,二人均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并因此获得缓刑。文建茂案两次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所在是,这位前教育局长将受贿的3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是否纳入实际受贿金额当中。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受贿款不能减除的理由是,“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量刑方面,当时该案合议庭的意见为判决有期徒刑6年,而事后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定为5年。而在二审的判决中,则将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的34000元扣除,认定“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二审判决书认定,文建茂实际受贿金额为44000元,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三联生活周刊》

    说图◎海浪花

    关于贪与捐,正常语境上是截然相反的两种境界,而湖南新田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案和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案却把两种境界“对立统一”起来,以至于让法律也“犯难”。

    他们一手收钱捞票子,一手撒钱做善事。一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脚还迈进道德的善区。

    一头是法律,一头是道德。那么道德到底是否能给法律做“减法”呢?

    个人以为,不能。即使是同一人为恶与为善,也不能做“加法”和“减法”,因为法律范畴和道德范畴不兼容。

    一个贪官,即使他再好,比如曾经见义勇为,比如曾经乐善好施,但再“好”的贪官也是贪官,本质上依然是腐败的官员。贪污受贿的官员,哪怕他政绩再显耀、为人再高尚,也不可以去抵挡罪责。何况,这样的“高尚”本身就是假的,伪高尚。

    贪官捐款,与主动自首立功、退出赃款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刑罚的事由不一样。文建茂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之前,已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完成;在刑法规定的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中,并未涉及将受贿款项用于何处的问题。

    贪官多会伪装和欺骗,为了掩人耳目,用自己的一部分赃款做一些公益事业,伪装成好人。一旦东窗事发,给人总算良心未泯,还有点“善举”的“好感”,被视为“好贪官”,那就坏了。

    如果道德能给法律做“减法”,那么贪官们很可能为自己的贪悄悄留个后路。这就助长了贪污的侥幸心理,要知道,发现一个贪官是很难的一个过程,确实也有的贪官不能被发现。对于贪污贿赂罪的查处,通常会经历较长的时间,如果将赃款捐出就能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多数贪官可能都要给自己留条后路,而有了后路的贪官,当然会更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