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盛达资产有限公司:从税收政策角度看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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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政策角度看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IdPh

唐晓鹰
刚刚过去的“十一五”,是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取得重大突破的重要时期。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8年被江苏省委省政府指定为全省唯一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2010年,苏州市开展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被列为国家发改委的改革联系点。整个“十一五”期间,苏州全市累计30多万农户、近100万农民实现了居住地转移和身份转变。到2010年底时,全市农村集体总资产突破900亿元,村均收入448万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2倍;农民人均纯收入14460元,比2005年增长72%。
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新经济模式不断出现的新形势下,现行税收制度出现了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加重农民税收负担等问题。
农民税费负担仍较重。停征农业税、屠宰税后,农民并不是处在“无税”状态。一是农民的间接税负相对较重。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是可以转嫁的,特别是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农民不仅承担生活消费品的间接税,还承担生产资料,如农机、农药、化肥等的间接税,是双重间接税负担群体。二是农村居民基本没有享受到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基本的低档次公共产品,如农村的水利设施、生活用水、村公路等建设,仍然要向农民集资。这是农民的另一种“劳役税”负担。三是农民在生病、工伤、残疾、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政策。四是针对农民名目繁多的收费等,增加了农民负担。
税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不够完善。一是种植业产品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养殖业产品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不少直接对种植业产品减免税收的条款,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国家定点企业生产销售边销茶、经营国产棉的公司销售以出顶进国产棉等免征增值税;对棉花、大米、玉米、小麦出口免税等。而在养殖业中,纳税人销售养殖产品,如马、牛、羊等肉类;鸡、鸭、鹅等禽类和水产品类,除部分享受低税(如按13%征税)政策外,享受免税优惠的并不多。
二是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现行政策对纳税人生产粮、棉、油;生产农膜、化肥、农药;生产糠麸、酒糟等大宗饲料等免征增值税。而销售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初级农产品,一般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是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多,深加工环节税收优惠相对较少。现行政策规定,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如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农林产品,进行渔业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农产品的深加工环节,几乎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如对竹木产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企业购进原料,大部分按13%计提进项税,而对销售却按17%计提销项税,税率差达4个百分点,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化发展。
四是涉农科技支持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多,资金支持方面税收优惠较少。在技术支持方面,对直接用于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农业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而在资金支持方面,除规定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安装工程及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对农村金融的主力——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并不多,造成农业发展资金严重匮乏。
现行税制对农业支持力度不够。一是现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按实际买价13%计进项税额,而经营农产品企业的销项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13%的税率计算的。在增值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应纳税金“倒挂”现象,形成大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而按照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年度终了后,应将留抵税额转出,并入利润计征所得税。这就形成了“留抵税额申报所得税”的局面。二是现行税制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单一,在税种上主要集中于所得税。农产品流转方面的税收优惠不够,政策不具体,优惠对象覆盖面较窄,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企业科研方面,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三是对农业高科技产品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对绿色食品、外向型农业没有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对农民不利。随着城市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增加,国家在生活、住房、教育、卫生等方面,针对城市贫困人口制定了许多保障政策,但针对农业人员的保障政策相对较少。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不能领取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减免。农民从事服务业不能减免流转税。企业吸收农民工,不能享受吸收下岗工人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笔者从税收政策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增值税涉农优惠政策。一是对农业生产环节实行零税率。在农业产业没有实现现代化之前,让全部农业生产者实行无税经营。国家可考虑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征税,用征收的税金建立专项支农补助金,增加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来源,然后根据农民购买消费生产资料的实际,通过财政补贴形式将进项税额直接返还给农户。二是取消13%的低税率,只采用17%一档税率。农民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没有形成商品的农产品,不纳入征税范围。对进入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农产品,在收购环节统一征收17%的税金。经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建起抵扣链。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企业的税收减免措施进行调整,将所征收的税款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当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并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三是对农民外购大型机器机械,实行一次性扣税或退税。四是对运输和建筑业由征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
推进所得税城乡一体化改革。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给予农民特殊优惠。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很低,据统计2005年农民人均月收入仅271元。作为个体劳动者,由于农产品价格低,而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投入较多,农业生产成本上涨较快。因此,对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收入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统一城乡土地税收制度。我国目前对使用城镇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农村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和农村实行两个税种,存在很大差异,应尽快改革和统一城乡土地税收制度。通过大幅度增加耕地占用税收,来支持农业和保护农民利益。在条件成熟时,应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统一的土地使用税,并将增量部分用于农业复垦和综合开发。
推行城乡双向交流互动的税收政策。一是对下岗或失地农民在城镇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业部门再就业,给予相关企业和就业者本人给予税收优惠优惠。二是实行鼓励城镇劳动力向农村、农业领域流动的税收政策,对城市居民带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到农村投资,实行减税、免税优惠政策。
尽快开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目前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多数企业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除农民工个人依法纳税外,从税法上规定凡招用进城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承担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责任。同时,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彻底清理农村各种“暗税”,统一城乡税外收费。取消各种专门向农民征收的不合理收费,实现城乡税外收费一体化。逐步建立农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的补贴力度,健全对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建立覆盖全国的高效税收征管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高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已经遍布城乡。而目前我国城镇工商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地区的农业税收则一直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统一城乡税制,广大农村地区的税收,都应该统一由税务部门征管。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