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稻最新价格:受托加工物资会计核算和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5:47:01

一、受托方受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按表外科目专设“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退回时,贷记该科目即可,无需考虑对应科目问题。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人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受托方的会计核算程序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登记为“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发生相关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科目。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登记内容为“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

  二、改进受托加工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原表外科目、单式记账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应当予以取消。

  “表外科目表内化”已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专设“受托加工物资”一级会计科目,和“委托加工物资”互相对应。“受托加工物资”可作为存货(原材料)的备抵科目,作为存货的调减项目,遵循表内科目、复式记账的原则,无需在备查簿中加以登记,而是在受托加工物资数量金额明细分类账中登记。

  (二)账户结构。

  1.“受托加工物资”账户的借方登记的是转出受托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一般不应有借方余额,余额在借方,反映的是多返委托方的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等。

  2.“受托加工物资”账户的贷方登记的是收到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余额在贷方,反映的是已作原料入库尚未投入加工的受托加工物资原料估计成本等。

  3.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在许多成熟的财务软件中,完全能根据需要方便、准确创建受托加工物资的数量、金额明细账和总账,以完整地反映受托加工业务的全过程。

  (三)会计处理。

  1.收到委托方送来的加工物资时,可根据来料品种、质量确定估计入库原料单价。

  2.原料单价的确定: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来料加工原料成本;企业可根据所购入同类物资不含税购进价确定受托加工物资原料入库单价;企业无购入同类物资的,有市场参考价的,参照不含税市场价确定受托加工物资原料入库单价。

  3.企业自产相同物料的成本。

  4.按企业自产同类产品完工入库成本减去加工费确定受托加工物资原料入库单价。之所以确定估计入库原料单价及成本,原因在于:

  一是数量和金额相匹配,是取消表外科目、单式记账的前提。

  二是便于拨料(生产投料)成本与加工成本相匹配。

  三是便于进行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费用归集和分配,以出具完整的成本报表。

  四是便于统计企业产量和产值。

  五是便于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分析等。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根据质检单、入库单等借记“原材料——加工××”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

  拨料(投料)进行生产时,根据出库单等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发生加工费时,根据相关单据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科目。加工费应包括自产、受托加工产品的全部加工费。

  产品加工完毕入库时,根据完工入库单等借记“库存商品——加工××”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加工费作为入库商品的总成本,即受托来料加工业务的产品完工入库成本只是其加工费。同时按相同金额转出“受托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需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委外加工和受托加工已非常普遍,甚至自产的产品也可作为另一种有色产品的辅助材料投入。这样,同一产品就出现了自产、自用、加工三类,产品完工入库时,就必须把包含原料估计、拨料成本的产品总成本在同一产品的自产、自用、加工三类中进行合理分配,这就是成本分割。根据成本分割的原理,上述加工完毕产品入库实际可以两笔分录合并,即借记“库存商品——加工××”科目,“受托加工物资——原料估计拨料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含原料估计成本的总成本)”科目。

  确认销售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受托加工物资加工周期短、不需要通过仓库验收时,也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以完整反映受托加工业务的全过程。在加工周期短,又不进出原材料库时,也可以直接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但要充分考虑仓库、质检、生产、财务等多方数据核对和勾稽。企业可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账。

  (四)信息披露和财务分析。

  1.重要受托加工业务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重要的大宗受托加工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建议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做进一步的规定,以减少受托加工业务财务虚假的可能性,规避假账风险,堵塞造假漏洞,使公司业绩真实可靠,为相关各方提供客观、公正、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充分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受托加工业务应采取表内科目、复式记账,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受托加工业务的信息,提高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2.受托加工物资的相关财务分析。

  一是对受托加工物资只核算加工费,保证其受托加工业务不受市场原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即除收取的加工费体现盈亏外,原料价格波动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二是受托加工原料减值分析。由于受托加工业务入库产品成本只是其加工费,虽然由受托企业进行实物管理,但并不是企业的存货,所以原料、产品都不存在资产减值的问题。

  三是受托加工盈亏分析。受托方实际发生的加工成本和收取的加工费相配比即体现为加工盈亏。实际上,原料回收率和产品单位加工费呈负相关。

  三、受托加工业务的管理

  (一)生产及成本管理。

  受托加工生产及成本管理主要考虑的有:

  一是产能分析。受托加工的前提是企业还没有达到满负荷生产,且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能够适应、满足来料加工原料的品质要求。

  二是回收率的分析。企业每月都要进行平衡分析,以反映其投入和产出情况。二是产量统计。产量统计不仅包括总产量,还应当分别列示自产、自用、加工等数量,以便于供应、生产、质检、财务、仓库、销售等多方核对。

  三是进行成本分割。受托加工原料的加工生产由于原料品质、数量、现场管理等原因,一般都和企业自身原料一起调配混合后投人生产,所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进入生产该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总额,最后根据该产品成本报表来进行成本分割。

  (二)合同管理。

  与委托方签订受托加工合同过程时,应注意:

  一是加工费约定。如何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应充分考虑回收率、加工成本、来料品质、生产负荷、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各种情况,并且要对受托加工业务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二是来料品质约定。可约定主品位和基价,再根据杂质具体情况和对生产、工艺等的影响来调整加工费。
 
  三是加工周期约定。一般可以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但也要考虑预期原料、产品价格涨跌等其他情况。四是渣料管理。一般情况下,已在合同中约定受托加工企业的回收率,其余料和渣料归受托加工企业所有,不存在返回委托企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