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星期五7在线视频:提高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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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示:提高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研究
一、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现状分析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呈现出最显著的特点是:先有一段时间的波动或略有下降,而后逐年递增,如表1所示。我们参照2002年各省指标值的变化排序情况,将全国31个省市分为4组。第一组指标值相对较高,处于20—29%之间,包括北京、上海、云南,占全国省市总数的9.68%;第二组指标值在平均水平以上,处于12.74—17%之间,包括天津、广东、贵州、浙江、山西、辽宁、宁夏7个省市,占全部省市总数的22.58%;第三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11—12.74%之间,包括陕西、新疆、江苏、甘肃、黑龙江、吉林、广西7个省份,占全部省市总数的22.58%;第四组指标值相对最低,处于11%以下,包括福建、内蒙古、青海、重庆、山东、安徽、海南、江西、四川、湖南、河北、湖北、河南、西藏14个省份,占全部省市总数的45.17%。   由表1可见,大部分省市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值表现出自1994年以来先降后增的变化趋势。如第一组中的上海,第二组的全部省份,第三组中除新疆、吉林外的其他省份,第四组中除重庆外的全部省份(重庆因缺少1994一1996年数据,无法判断).从各省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来看,1994—1996年指标值逐年降低,从10.85%降至1O.12%,其后从,1997年开始逐年递增至2002年的12.74%。造成1994——1996年指标值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根据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以1993年基数作为1994年中央返还地方收入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O.3系数确定。各地为了能在未来新体制中得到更大的返还份额,一般都进行了突击征税,加大本地区财政收入基数,造成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由于1993-1994年地方征税过多过重,其后几年对地方组织财政收入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一度下滑。直至这种影响逐步消除,新制度运行正常以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才恢复稳定并开始逐年递增。   但是,从横向上来看,各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且大部分地区该指标值较低。以2002年为例,由表1可见,只有第一组比重较高的北京、上海、云南在20%以上,第二组和第三组所包括的省市总数相同,均为7个省市,共占全国总数的45.17%,接近一半的水平,说明大部分省市在中间状态徘徊。但从另一方面分析,处于平均水平以上的省市仅占全部省市总数的32.26%。总计67%以上的省市处于平均水平以下,其中45.17%的省份甚至处于11%以下,说明大部分地区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值是较低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多少为宜,国际上并没有通行的标准。但从各国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发展趋势是有一定规律性的。一般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将逐步提高,而达到一定比例则趋于稳定。如表2所示,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都已达到了30-40%,发展中国家也基本在25%以上。我国属发展中国家,根据多年来财政运行的实践经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8—30%为宜,但目前达到这一比重的地区寥寥无几。即使比重最高的北京,也同发达国家存在10%左右的差距,更不用说其他组中的大部分省份了,可见目前我国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且地域差距过大的问题。 表1 我国各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单位:% 地区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北京 12.02 15.12 15.74 16.82 17.87 19.27 20.18 22.78 28.32
上海 17.52 16.86 17.55 17.65 18.05 18.11 18.36 20.58 26.14
云南 26.57 23.64 22.27 22.57 22.87 22.93 22.15 20.85 20.88
天津 13.70 1309 12.75 12.60 12.73 12.91 13.58 15.18 16.51
广东 11.55 10.59 10.90 11.60 12.23 13.39 14.17 16.46 16.06
贵州 13.17 12.82 13.07 13.53 14.59 14.67 14.81 15.49 15.57
浙江 7.85 7.05 6.24 7.35 8.06 8.90 1O.91 12.68 14.96
山西 11.66 11.84 11.52 11.35 11.39 12.05 11.84 12.90 14.49
辽宁 11.56 11.95 11.01 11.63 11.43 11.12 10.75 12.18 13.37
宁夏 10.79 10.11 11.59 12.20 13.12 13.15 12.49 13.64 12.79
陕西 9.84 9.58 9.97 10.33 11.36 11.63 11.26 12.25 12.39
新疆 8.06 8.35 9.32 9.51 10.01 10.15 9.57 10.60 12.19
江苏 7.23 6.80 7.14 7.58 7.89 8.30 9.46 1O.69 12.16
甘肃 13.87 12.36 11.52 11.77 11.11 10.97 10.95 11.57 12.02
吉林 10.35 1O.42 10.32 1O.73 1O.70 10.64 10.10 10.74 11.66
黑龙江 10.30 10.13 10.12 9.94 10.32 1O.63 10.57 11.10 11.66
广西 9.01 8.91 8.68 8.99 9.75 10.30 10.73 11.79 11.38
福建 8.89 8.54 7.70 8.29 8.50 8.80 9.43 10.07 10.84
内蒙古 10.00 9.17 9.48 9.79 10.00 10.21 9.99 9.69 10.71
青海 10.99 10.33 9.65 10.01 9.80 9.95 10.06 10.82 10.61
重庆     7.76 13.09 8.59 9.18 10.05 10.54
山东 7.14 6.82 6.89 8.05 B.62 8.98 9.05 9.75 10.50
安徽 7.38 7.34 8.28 8.81 9.34 9.66 9.50 9.41 10.22
海南 10.30 9.68 9.77 9.63 9.65 9.66 9.64 10.51 10.19
江西 8.59 8.48 8.16 7.87 7.87 8.04 8.57 9.20 9.53
四川 9.06 8.23 7.54 8.55 6.85 8.99 9.15 9.40 9.30
湖南 10.24 9.29 8.96 8.70 8.90 9.09 8.72 9.08 9.14
河北 8.49 8.52 7.49 7.70 8.03 8.04 7.81 8.04 8.90
湖北 7.97 7.55 7.29 7.28 7.68 8.6 8.04 8.03 8.00
河南 8.33 7.53 7.60 7.89 8.30 8.10 7.88 7.75 7.89
西藏 13.17 5.31 5.36 5.79 5.97 6.37 6.60 6.23 6.13
平均 10.85 10.21 10.13 10.40 1O.84 11.02 11.15 11.92 12.74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财政年鉴》2002年卷293页及《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卷数据整理。 表2 部分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单位:% 国家 1979年 1985年 1992年 1998年
美国 32.0 33.1 34.5 34.6
法国 41.4 46.7 47.1 48.5
德国 43.8 47.1 55.1 54.7
英国 38.1 43.3 39.8 39.2
澳大利亚 31.0 35.6 36.7 36.8
新加坡 23.9 38.1 32.6 35.1
马来西亚 28.4 35.O 31.5 31.4
泰国 14.9 17.3 20.1 20.6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统计年鉴》1999年卷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1994年卷数据整理。   二、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的原因分析   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不合理且存在较大的地域差距   我国各地三次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差异较大,这是导致各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存在较大差距的主要原因。由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城市集聚效应较强,第一产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重较小,与其他省份基本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我们不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从27个省份情况来看,各地产业结构不同,各产业对税收的贡献率也不同,从而造成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差异较大,并进一步造成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差异也较大。   以河北省为例,2002年第一产业税收贡献率仅为9.8%,第二、三产业分别为47.8%和42.4%,而河北省2002年三次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第一产业15.6%,第二产业49.8%,第三产业34.6%,较高的第一产业和较低的第三产业比重导致河北省2002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全国排在第28位。山西省与河北省情况相反,由表3可见,山西省2002年三次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第一产业9.8%,第二产业53.7%,第三产业36.5%,其第一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比河北省低5.8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则分别高了3.9和1.9个百分点,不同的产业比重使山西省2002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全国排在了第8位。再看一下海南的情况,2002年海南省三次产业占GDP比重分别为:第一产业37.9%,第二产业20.7%,第三产业41.4%,第一产业比河北高22.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则低29.1个百分点,这两个产业的比重结构应该导致的结果是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低于河北,但由于其第三产业比河北高6.8个百分点,最终实际情况是海南2002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排在全国第24位,比河北高4位。由此可见,对税收贡献率较高的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高低是导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高低的重要原因。   (二)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相对比重值下降   首先,从地方财政收入的所有制结构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仍然以国有经济为支柱。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地方财政无法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从国有企业取得大量财政收入,相反,还要对其进行补贴。但由于体制僵化、观念落后等原因,地方国有企业经营仍然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而财政体制却没有及时转变,仍然通过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甚至直接对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飞速上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5年间由1998年的0.07%升至2002年的0.11%,但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却上升缓慢。据有关资料,1991年非国有经济比国有经济略小的时候,对财政收入贡献率为13.16%;而到1995年非国有经济总产值比国有经济大2倍的时候,其对财政收入贡献率仅达到28.85%,国有经济仍是非国有经济的3倍左右。这样一种强烈的逆向运动,最终结果只能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难以快速提高。 表3 我国各省份2002年三次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 单位:亿元、% 地区 国内生产总值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占GDP比重 第二产业占GDP比重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
河北 6122.53 957.01 3046.00 2119.52 15.6 49.8 34.6
山西 2017.54 197.80 1083.79 753.95 9.8 53.7 36.5
内蒙古 1734.31 374.69 728.34 631.28 21.6 42.0 36.4
辽宁 5458.22 5gO.20 2609.85 2258.17 10.8 47.8 41.4
吉林 2246.12 446.17 978.37 821.58 19.9 43.5 36.6
黑龙江 3882.16 447.00 2169.15 1266.01 11.6 55.6 32.8
江苏 10631.75 1119.12 5550.98 3961.65 10.5 52.2 37.3
浙江 7796.OO 694.00 3982.OO 3120.00 8.90 51.1 40.O
安徽 3569.10 772.55 1552.21 1244.34 21.6 43.5 34.9
福建 4682.O1 664.78 2159.94 1857.29 14.2 46.1 39.7
江西 2450.48 535.98 951.77 962.73 21.9 38.8 39.3
山东 10552.06 1390.00 5309.54 3852.52 13.2 50.3 36.5
河南 6168.73 1288.36 2951.06 1929.31 20.9 47.8 31.3
湖北 4975.63 707.00 2446.05 1822.58 14.2 49.2 36.6
湖南 4340.94 847.25 1737.20 1756.49 19.5 40.0 40.5
广东 11769.73 1032.80 5935.63 4801.30 8.8 50.40 40.8
广西 2455.36 595.68 863.96 995.72 24.3 35.2 40.5
海南 604.13 228.95 125.33 249.85 37.9 20.7 41.4
四川 4875.12 1027.62 1982.44 1865.06 21.1 40.7 38.2
贵州 1185.04 280.83 474.68 429.53 23.7 40.1 36.2
云南 2232.32 470.50 951.48 810.34 21.1 42.6 36.3
西藏 161.42 39.68 32.93 88.81 24.6 20.4 55.0
陕西 2035.96 303.79 925.78 806.39 14.9 45.5 39.6
甘肃 1161.43 214.45 530.36 416.62 18.4 45.7 35.9
青海 341.11 44.90 154.01 142.2 13.2 45.1 41.7
宁夏 329.28 52.84 151.16 125.28 16.1 45.9 38.O
新疆 1598.28 305.00 672.10 621.18 19.1 42.1 38.8
合计 105376.76 15628.95 50056.11 39709.70 14.8 47.5 37.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卷63-65页。   其次,从税制结构看,我国地方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50  60%,所得税还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税种,而流转税由于大多数实行比例税率,难以做到和国民经济保持同步增长。由表4可见,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一直是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保持在全部税收总量的40%左右。而所得税却仅占有较少比例,例如从1999年起开征的个人所得税虽有一定增长,但绝对量太小,直到2001年也仅征收了716.01亿元,占全部税收总额的10.1%,2002年又减少至8.3%;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总额比重虽有一定增长,绝对比重仍然偏小,从1996年的12%,增长到2002年的15.3%,年均增长0.55%。现行的所得税制税基过窄,减免税目多,征管漏洞大,税制安排不完善,是其难以发挥应有功能的重要原因。另外,财产税额过低,税种不全,使得其对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作用微弱,增长弹性不够大,这也是造成目前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的重要原因。 表4 地方财政历年来各项税收收入  单位:亿元 项目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合计 3448.99 4002.04 4438.45 4934.93 5688.86 6962.76 7321.06
增值税 742.82 824.28 908.44 974.32 1139.97 1341.66 1547.38
营业税 1006.32 1160.97 1340.5 1453.71 1625.67 1849.1 2295.03
资源税 57.33 56.52 61.93 62.86 63.62 67.11 75.08
企业所得税 402.84 538.44 528.6 624.43 1051.82 1685.58 1118.17
个人所得税       412.83 510.18 716.01 605.83
城镇土地使用税 39.33 44.05 54.09 59.06 64.76 66.15 76.83
证券交易印花税 60.83 35.12 24.58 67.06 54.66 16.97 70.80
农业税 338.26 364.99 365.44 390.47 298.91 286.29 320.07
城市维护建设税 241.86 268.67 292 312.57 348.96 380.62 467.11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2.22 78.37 107.55 130.11 46.28 15.57 8.01
耕地占用税 31.2 32.49 33.35 33.03 35.32 38.33 57.34
其他各税 465.98 598.14 721.97 414.48 418.71 499.37 679.41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2002年卷383页及《地方财政统计资料》2002年卷41—44页数据整理。   (三)预算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直接削弱了地方财政收入能力   从目前统计口径来看,预算外收入并未直接计入地方财政收入,直接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大幅缩水。而且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虽有必要,但其数额过于庞大必然挤占预算内资金,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从统计数字来看,由表5可见,我国地方预算外资金由1993年的1186.64亿元增至2000年的3578.79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8.80%,基本上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同,其后果之一便是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虽然逐年呈缓慢增长之势,但始终难以达到正常水平。如果将预算外资金列入预算内,则以2000年为例,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将:由11.62%上升至19.41%,虽然这个数字仍比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要低,但无疑更能反映地方财政实际收入状况,并会大大改善地方可用财力总量,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果。 表5  我国地方预算外收入及地方财政收入历年增长情况 单位:亿元 年份 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预算外收入
1993 3391.44 1186.64
1994 2311.60 1579.21
1995 2985.58 2088.93
1996 3746.92 2945.68
1997 4424.22 2680.92
1998 4983.95 2918.14
1999 5594.87 3154.72
2000 6406.06 3578.79
2001 7803.30 3953.00
2002 8515.00 4039.3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卷287、290页。   (四)各地财政激励与约束机制种类繁多,但并非每类机制都能取得预期效果,影响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提高   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激励目标单一,大部分地区只把财政收入增长作为目标。由于多年来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出现赤字,尤其以县级政府的财政最为困难。消除赤字有两种途径,即增收和节支。在财政收入连续快速增长多年的背景下,节支相对于增收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当前对下级政府的激励过多地集中于财政增收上,只有浙江、云南、甘肃、福建等少数省份把财政收支平衡或者消除预算赤字纳入了财政激励目标,而从表1可见,这些省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全国均是较高的。第二,政策的稳定性影响激励效果。政策稳定性好,激励效果就好;政策稳定性差,激励效果亦差。以浙江和湖北两省为例,浙江省实行“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联”等激励政策都明确将得到长期执行,有效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8年间增长了4.97倍,从1994年的195.42亿元上升到了2002年的1166.58亿元,年均增长递增25%,财政收入占GDP比重2002年在全国排在第7位;相比较而言,湖北省实行的包干体制由于稳定性较差,财政收入的增长就较为缓慢,财政收入占GDP比重2002年也仅排在第29位。第三,约束机制略显不足。要使下级政府的行为符合上级的既定目标,可以采用约束机制或者激励机制,两者都能达到相同的效果。由于约束和激励都要付出成本,因此,约束和激励要进行适当的搭配。但是,目前大部分省份对下级政府的支出方面约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职务消费居高不下,如公务用车大量增加,通讯设施不断更新等。   (五)税收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对地方组织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流失必然影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提高。近年来,虽然国家采取了国税、地税分设,不断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措施,但各地税收中“偷、逃、抗、漏”现象仍很严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屡禁不止。农村和个体私营经济由于账目不全,征收缺乏依据,易漏难征,大多实行定额税,很难做到依法纳税,应收尽收。例如根据初步测算,河北省2002年度仅白酒税收流失便已达到2.6亿元左右,如果再加上啤酒、果酒等其它酒类的税收流失数,全省酒类税收流失总额要大于3亿元。其他省份也都暴露出酒类税收流失的问题。另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正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九五”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依然十分严重,一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比较短,纳税人对于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纳税意识淡薄,加之征管工作未能及时跟进,成为造成这一税种流失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二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居民收入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使税务机关对于—些多渠道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真实收入情况很难准确掌握,造成目前一些高收入者和多渠道收入者税收流失情况严重的现实,这已从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证实。
三、提高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对策建议   (一)着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推进财源建设   1.要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大力度,实现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要善于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经济,发挥财政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等多种政策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是财政要加大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力度.财政部门一要优先扶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与发展战略,按照区域性主导产业、商品基地发展规划及其具体。的产业政策,有步骤实施的规划内项目。二要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有效的投资体系。   三是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的转移。城镇化的关键环节在于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引导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不断降低第一产业经济总量和就业人口的比重,加大第二、三产业的比重,提高经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   四是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科技进步对产业结构转换的主导作用。落实国家有关增加教育、科技投入的政策法规,努力使教育、科技支出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改进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在继续加强重点学科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基础上,集中资金推广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加大对重点技术引进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支持,通过财政贴息、担保制度,吸引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优先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切实落实促进地方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开发费用和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用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2.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地方税收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积极实行企业资产重组鼓励政策。不同级次的国有企业以出资方式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按产权比例分享。国有企业以购并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且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财政体制和纳税渠道保持不变。加大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工作力度,对效益好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方式,支持企业重组上市,吸引社会公众资本用于企业发展。对经济关联度高、优势互补性强而经营管理相对分散的资产、产权或股权,可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或授权经营、授权持股等方式向拟上市的企业集中。产权重组可以盘活沉淀的国有资产,国家不仅可以减少财政补贴,而且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通过产权重组收回的大部分资金又可以投入到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从而使公有制的关键环节得到巩固和发展。   二是调整国有经济结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为纽带,以经济合理性为原则,使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支柱,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使其选择适宜的财产组织形式,独立走向市场,提高生产经营要素质量和效益。地方政府应为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使大中小企业之间形成符合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企业群体结构,提高企业间组织程度和整体运行效率。   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培植新财源。   一是加快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体系。首先,各地必须加快消费体制改革,确立和强化消费者主体地位。其次,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使服务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目前信息、科技、金融、保险等国有服务企业,仍然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者仍然是由国家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活力不足。要加快政企分开步伐,把国有服务企业改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再次,在政府垄断行业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最后,应尽快改革第三产业网点开设的“审批许可制度”,缩小许可审批的范围,使市场淘汰机制发挥作用,优化第三产业的资源配置。   二是加快新兴第三产业发展。我国新兴第三产业发展严重不足,仅占整个第三产业的23%左右,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消费需求不相适应,需要大力发展。政府应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鼓励、扶植新兴第三产业的发展,如增加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手续、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免征所得税等。   三是正确确定各地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发展有本地特色的第三产业。各地发展第三产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状况及区位资源优势,确定各自的战略重点。以此战略重点行业为纲,带动其他相关行业发展。既不能齐头并进,也不能各地都集中到某些热门行业。   四是合纵连横,提高第三产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水平。国内外服务市场的竞争,是大型服务企业尤其是名牌大型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型服务企业具有资本雄厚、实力强大、人才集中、技术水平高等优势,竞争力强,左右着服务市场格局。我国大部分地区第三产业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难以体现规模效益。为持久而稳定地占领国内服务市场的较大份额,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和市场占有最大化的目标,第三产业企业之间的结构和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必须作大幅调整。地方应从政策、组织、法规上鼓励、引导合理的企业合并、购买、控股以及联盟,服务企业应根据技术上、人才上、市场上的优势互补进行兼并,从而形成一批实力较强、影响较大、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实现地方第三产业规模结构由低向高的转变。   (二)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强化所得税地位和作用,提高其比重   一是逐步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首先对增值税制进行改革,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解决固定资产区别内外资企业,进口与国产品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导致政策分歧、征扣税机制混乱等问题。可以考虑把石油、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开发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税金先行纳入抵扣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另外,营业税在部分项目并入增值税后,连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并为独立的地方经营收入税,以企业经营收入为课税对象,中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首先,放宽个人所得税税基,明确征收范围。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限于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等合法收入,“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不在征收之列。这种规定不但将个人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排除在税收征收范围之外,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不利于调节社会分配。因此,应放宽个人所得税税基,扩大征收范围,如果没有确切证据的某一收入是非法的或不正当的,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收入”,列入征收范围。其次,大力整治个人收入分配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调节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个人的任何收入来源,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收入等,都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即源泉扣税制,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防止税收的少征、漏征。   三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在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的基础上,重点改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如采用较为科学的成本核算方法,实行加速折旧法,并实行最低公司税制度和重课征制度。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法人所得税,按法人归属确定纳税人。(2)税率的确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遵循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鉴于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30%左右为宜。由于现行地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足25%,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调整税基或税额等一些给予间接优惠的措施,来实现新老所得税制的顺利过渡。(3)税基的确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至少主要的基础和标准应当这样做,如工资扣除、捐赠的扣除等应由税法来进行规范。(4)清理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考虑取消“先征后退”、“减率优惠”的办法和无限期免税政策;平衡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政策差异;统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统一规范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追踪反馈制度和审批制度。   四是充实完善地方税体系。尽快开征遗产税、财产税等新税种;修订房产税、车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内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加强土地管理,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加以规范合并,使地方税体系健全、规范、合理。   (三)统一财政,规范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议尽量缩小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把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和长期游离于财政部门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划清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和政府收入形式,使税、费、债各归其位。主要包括:   一是全面重新界定和鉴定各项政府性收费(包括基金)的合理性。政府收费的合理性论证须从三方面入手:(1)政府收费是否损害了经济效率,并形成了社会不合理的负担。(2)政府收费标准是否公平,服务与付费是否对称,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何建立在合理的经济学基础之上。(3)政府收费的调整依据如何。我们认为,所有政府预算外收费项目可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四类:第一是对虽合法但不符合经济学基础的政府收费,重新修正其收费标准。第二是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政府性收费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迁就。第三是对具备合理经济学基础的政府性收费要尽快使之合法化、公开化、程序化,并纳入规范化的财政管理轨道。第四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已具备税收性质的收费,应尽快创造条件实现“费改税”。在当前形势下,必须要做到明确社会收费范围、项目标准,改变现行的收费办法。   二是把政府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各种基金和收入,视情况分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不允许有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收支。应组建财政预算中心,撤销部门和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支账户,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统一、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统一结算。单位和部门用款时,根据年初统制的用款计划,填写用款计划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使用,切实保证预算外资金的规范运作。同时有利于增强政府调控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紧抓源头管理,严格审批各项收费。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规模的不断膨胀、管理混乱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有直接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对乱收费进行坚决制止。此外,为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收支不清问题,应分行业、分项目地开展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在清理和整顿各种行政性收费的基础上,把一些合理的收费转为地方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纳入预算管理,即清费正税,扩大税基,缩小收费。这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关键所在。   (四)完善地方财政激励机制,促进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一是完善地方财政激励机制的目标。首先,除了促进地方增加财政收入外,各省还应该大力激励市县保持财政收支平衡,消减历年财政赤字,以减少财政风险。其次,各地应该建立对特定财政支出的激励,特别是那些正的外溢性项目,如当对环境保护或者教育的财政支出增长率超过一定比例时,上级政府可考虑给予一定的激励。   二是整顿各种专门的财政激励机制,建立更加稳定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励制度。稳定性有利于提高激励机制的效果,一个稳定·的激励机制,才能真正调动下级政府的积极性,并且更加有利于下级政府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三是完善财政激励机制手段,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起来。   四是在财政支出方面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约束。具体包括:严格控制各地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加大对各种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切断各部门支出和该部门收入之间的联系等等。   (五)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加强税法宣传,在全社会普遍形成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要结合新征管法的实施,健全征管制度,强化征管手段,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对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稽查。对个体私有经济积极推行建账建制、依法征收的办法。对个人所得税,通过完善收入申报和代扣代缴制度,重点抓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并加强对隐性收入的监控和稽核。严格落实新征管法,大力清缴企业欠税,从严控制减免税。对偷、逃、抗税行为,严格依法制裁,增强财政收入增长内在稳定机制。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