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血途txt全集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学习贯彻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王胜俊主持并讲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11:09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王胜俊要求

立足执法办案 强化服务职能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站北京9月30日消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全国法院立足执法办案,强化服务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王胜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在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一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是前提。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有效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也应当看到,在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各种新考验、新挑战的情况下,社会管理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牢记使命,依法履职,深入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做出新的贡献。

 

二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准确把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基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着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新发展。要从思想上进一步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根本问题,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在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推出司法便民新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准确把握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是关键。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执法办案,强化服务职能。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发扬近年来坚持能动司法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司法措施,搞好司法服务;要坚定不移地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彻落实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切实抓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工作,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关怀帮助、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上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努力拓展服务职能。

 

四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准确把握工作要求是保障。要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基层做好上级部署与本地实际的结合文章,加强对基层干警参与社会管理能力的培养,努力解决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为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要以创新的精神推进社会管理,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路子,勇于实践新举措,使社会管理工作更富有时代气息、更富有实际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杜绝走形式过场、做表面文章,确保工作效果。

 

王胜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掌握统筹兼顾的科学方法,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党组成员、副院长江必新、奚晓明、南英,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