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之手:利益分配与利益表达:社会管理创新的两个维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48:25
  利益分配与利益表达:社会管理创新的两个维度作者:周忠丽来源:人民网来源日期:2011-10-12
          最近几年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相关利益受损并不是唯一的导火索,无直接利益因素也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前一类事件的参与者为了争取他们各自的具体利益,其诉求目标非常明确,其诉求行动也基本可以预测,而后一类事件的参与者却没有明确的利益动机和清晰的目的,最终往往把内心的不满指向政府,参与者之间情绪互相感染和强化,导致行为失控。

  (全文)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起到双重保护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第三次分配机制的作用,调整国民收入和弱化阶层对立;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者”的非理性行为起到矫正作用,使得意见的表达和利益的诉求更为有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这既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转型的过程。这种转变带来了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大量的研究表明,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是利益平衡机制的缺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利益平衡问题,建立优化社会利益博弈的互动机制,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和利益表达机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而深刻变化的局面。

  由于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各经济主体因资源禀赋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竞争结果,导致财富不均,再加上分配制度尚存不足之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以致产生阶层对立的可能,利益分配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也日渐凸显。

  从第一次国民收入分配来看,一个重要参数,就是看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口纯收入之和占GDP的比例为53.4%,到2009年下降到了39.4%。而世界上通常的比例,大体在60%左右。劳动在收入分配中占比持续下降,说明我国第一次国民收入分配就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为解决第一次收入分配不尽合理之处,现代国家往往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进行国民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调节贫富差距过大的局面,以实现社会公平。观察第二次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主要看一个国家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在这方面我国整体上也处于世界比较低的水平,长期徘徊在30%以下。而发达国家这几项支出加起来一般要占财政总支出50%以上,与此相一致,其财产税税率则较高,富裕阶层对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就相对要大一些。由此可见,我国在第一次、第二次收入分配中都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及时调整和改革。

  除此之外,现代社会还有基于自愿的第三次分配。政府实施第二次分配是必需的,但是它自身也有机构过于庞大、体制不灵活等多种缺陷,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新的弊端,制造新的不公平,以民间“自愿”为基础的第三次分配就有了存在的合理空间。以各类民间组织为主要实现形式的第三次分配除了在调节国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之外,还起着弥合社会裂痕、弱化阶层对立的功能。

  现阶段,我国由于相关改革滞后,社会发育程度不足,第三次分配未能在调节国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009年我国慈善捐助总额为509亿人民币,相当于当年GDP总量的0.17%、财政总收入的0.75%。而同期美国社会慈善捐款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GDP总量的约2%,财政总收入的约10%,各类民间慈善组织超过l50万家。

  完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功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弥合社会裂痕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允许各利益群体以组织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有利于把问题消解在基层,消解在社会领域内,而不是把矛盾扩大化,乃至上升到政治问题。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催生了新的职业和新的社会阶层,从而形成了利益多元化格局,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利益分化是一个普遍现象。与此相伴的,则是思想价值观的多元化和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人们越来越敢于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敢于伸张自己的观点,敢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都会遇到的一个客观规律。在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条件下,人们的不公平感乃至相对剥夺感就会在这种“表达欲”不断增强的过程中寻找发泄口。缺少表达渠道则从反方向进一步增加了这种“表达欲”的强度,一旦由某种偶然事件点引,就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相关利益受损并不是唯一的导火索,无直接利益因素也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前一类事件的参与者为了争取他们各自的具体利益,其诉求目标非常明确,其诉求行动也基本可以预测,而后一类事件的参与者却没有明确的利益动机和清晰的目的,最终往往把内心的不满指向政府,参与者之间情绪互相感染和强化,导致行为失控。

  “非直接利益者”对此类事件的广泛参与看似非理性,实则是遭遇社会不公、自身利益受损以及长期缺乏制度化表达渠道而积蓄的愤懑的总爆发。这种现象,我们从“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诸多群体性事件中都可以观察到。这些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体现,必须以创新性思维来统筹考虑和应对。

  培育和发展社会对于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和谐社会起到双重保护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第三次分配机制的作用,调整国民收入和弱化阶层对立;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者”的非理性行为起到矫正作用,使得意见的表达和利益的诉求更为有序。总之,一个充分发育的社会既能容纳互相竞争的多元利益主体,也能容纳下各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诉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给社会松绑,允许各类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