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帮女子匕首割头: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7:04:18

第一条为加强诉讼担保工作的管理,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担保机构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从事诉讼保全业务经营资格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应依据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诉讼担保业务的管理

第五条本院立案庭为诉讼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院诉讼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查、日常监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院每年对开展诉讼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工作进行审核。

第七条在本院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于每个季度前将其上季度财务报表、基本帐户存款余额证明及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报送本院立案庭。

 

第三章 诉讼担保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本院对确定开展诉讼担保的机构在立案窗口公布,当事人选择担保机构进行诉讼担保的应在本院核准公布的担保机构中自行选择。本院各部门、承办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推荐担保机构。当事人选择未经本院核准的担保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及时建议其更换有资格的担保机构。当事人坚持不更换的,本院不认可其担保。

第九条 担保机构提供诉讼担保时须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的担保书,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二)委托代理人提交担保材料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审查人员须对担保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的诉讼担保期限为从提供担保之日起至诉讼保全解除之日止。诉讼担保的解除,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章 诉讼担保案件的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选择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入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五章 担保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成立,并在管理机关(本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备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

(三)担保机构应向本院提供其自有财产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不动产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财产,供本院查封冻结。该财产在担保机构停止本院担保业务后一年内,没有需要赔偿情形的,可以予以解除查封;

(四)具有良好经营业绩,拥有两年以上完整经营记录且连续两年盈利;

(五)银行自有基本帐户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不含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六)按规定有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七)能严格遵守本院关于开展诉讼担保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过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担保机构备案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

(四)经全体股东签名的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税务申报表;

(五)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高管人员及核心部门的简介(须加盖公司印章);

(六)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担保费用收取标准等文件;

(七)担保机构诉讼担保业务的准入实行核准制度,担保机构按要求向本院提出的申请,须经本院审查批准后,具有在本院开展诉讼担保业务资格。

 

第六章 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本院开展诉讼担保业务的资格:

(一)提出诉讼担保业务申请时及在开展诉讼担保业务中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陈述的;

(二)违反本院关于诉讼担保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抽逃资金,不履行担保义务,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

(四)具有其他不当行为和情形,可能对本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诉讼担保业务资格取消,由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取消担保机构诉讼担保业务资格的,由诉讼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及时在立案庭窗口公布。

 

第七章 担保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经本院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此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为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担保,其责任是连带责任担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目前准入的担保机构名单:

1、包头市德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包头市正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包头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