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妍4p:担保资金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51:44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07-01
生效时间:2007-07-01
地域: 朝阳区
行业:工商
性质:一般综合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朝阳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支持的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区政府委托担保公司,对担保资金进行运作。
第二条 与企业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领域:
(一)就业吸纳能力较强、就业容量较大的服装、食品、包装印刷、工艺美术、家政服务等城市基础产业;
(二)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产业;
(三)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四条 申请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和朝阳区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导向,符合区域规划要求;
(二)在朝阳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向税务机关纳税;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连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法定注册资本金,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具有较好营利性和成长性;
(四)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管理日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逐步完善;
(五)企业法人和经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过去3年内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中,没有违法或违约等不良记录;
(六)个体工商户应具有本地户口,并且是常住居民,已合法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信誉;
(七)能够提供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业务种类
第五条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企业流动资金担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担保、企业综合授信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等,以及300万元以下的小额企业经营性贷款。
第六条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各种创新类担保业务的受理,以及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评估、企业债权或股权融资解决方案设计、境内外上市咨询顾问、公司并购重组顾问、管理咨询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贷款担保等。
第四章 业务受理
第一节 提交资料
第七条 属本担保资金范围支持的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担保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供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节 项目接洽与受理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的业务主管科室进行项目受理和推荐,企业也可直接从区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服务网上的融资平台提出申请,担保公司还可自行受理企业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接项目受理登记,对上门申请担保的企业予以接洽,并设立业务受理登记簿进行登记编号。
第九条 担保公司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疑问,审阅材料。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应将《委托担保申请书》、《企业申请担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交给企业。
第十条 收到企业提交的资料后,项目接洽人应立即对项目资料和受理条件等进行受理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在受理登记当天签署受理意见。担保业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担保项目受理表》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担保部经理同意受理的担保项目,要指定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每月对企业担保申请及受理情况进行汇总,以“月度担保资金运行报告”的形式,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在企业按照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基本合格资料,并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评议、评审程序;资金存管合作银行需要承诺在接到担保公司承诺函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结果。
担保公司将公司网页与指定存管银行、区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链接,定期公布担保信息和项目受理及审核程序,设立专人进行网上项目受理和答疑。对于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不设最低贷款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议和评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为同意。凡报项目评审会的担保项目,担保公司总经理必须签署同意担保的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评委表决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对于不同意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一人一票一个表决权制度。担保公司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评审会复审意见和表决结果,应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并经各评委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对在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一般对单个贷款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资金实际规模的10%。
第六章 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情况,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实施。企业核心资产,指那些能够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要素,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和商标等。严密的过程控制包括帐户监管、证件保管等。
第二十一条 凡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担保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和个人主要财产清单,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二条 本担保资金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七章 担保费用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担保资金提供的融资担保为商业服务,按以下原则收取担保费用:
(一)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担保费率计收。
担保费用=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年)×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基本费率×风险系数
其中:企业融资担保基本费率为1.5%,诉讼保全担保费率为8‰―1%。
(二) 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三) 担保费用一次性收取。
(四) 逾期项目担保费用的收取,直到还款之日为止。
第八章 担保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章 担保项目保后监管
第一节 保后监管总则
第二十五条 保后监管是指本担保资金对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对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对保后检查情况的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项目回访报告,企业提供的最新材料,如财务报表、工商登记变更记录、企业高层负责人的人事变动、银行对帐单、纳税凭证、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每次保后检查完毕,把资料反馈给担保公司管理部监管人员,由信息岗位人员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是指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应从发现之日起,对企业做连续跟踪监管调查。
第二节 担保代偿和追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清偿债务;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取得代位追偿权,应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之日起2年内,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诉讼时效2年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担保责任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包括代为履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在自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应就实际清偿额及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包括:
(一)原债权。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的实际支出及其它费用;
(二)利息。原债权所生的法定孳息及代偿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违约金或赔偿金。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金;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因实现抵(质)押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五)担保人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六)代垫的其它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各类担保业务,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分类业务操作规程及各种附列图表,均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