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杀机新手技巧:到了法庭上杨光亮才说: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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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原副市长杨光亮受审,称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杨光亮资料图
“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是魔鬼”——这句话是杨光亮在受审时的开场白。昨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这次开庭的原因是杨光亮的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并认为杨光亮涉贿金额应当去掉500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也应减少180万。法庭就此进行了质证和调查。
◎案由:受贿千多万另有不明财产逾3000万
今年6月21日第一次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还有折合人民币34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起诉书显示,杨光亮涉案的犯罪事实多达19 宗,其中包括: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为黄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提供帮助。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为得到生意上的关照,黄某出资帮助杨光亮装修房屋和以拜年为名,分3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50万元。
◎现场:激辩“500万元借据”是否属受贿
昨日上午,杨光亮穿着绿色的省看守所囚服出现在法庭上。与首次开庭的数十人旁听不同,这次没有一名亲友到庭旁听。
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收500万元借据算不算受贿”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500万借据不是现金,不能视为杨光亮的受贿金额。公诉人认为,黄某有兑现500万元的意思表达和能力,借贷关系是假,行贿受贿的性质非常明确。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包括杨光亮妻子的证词,证明在无法说明来源的3464万元人民币中,有100万元是杨光亮结婚时,女方父亲给的钱;杨光亮投资第二个果园获得了80万元的收益,第一个果园的收入被认定为合法,但第二个果园被漏掉了。
公诉人质证认为,杨光亮的岳父已经去世,新证据只是杨光亮妻子的一面之词,没有旁证。而且,此前庭审时,已经认定杨光亮在结婚时有100万元来自女方家长的合法收入,如今100万元变200万元不符合常理,何况杨光亮当年结婚时,其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收入才2000元。
至于辩护律师的“第二个果园问题”,公诉人同样进行了驳斥。杨光亮当庭对法官说,他的秘书和老同事可以证明,但辩护律师遗憾地告诉杨光亮,自己找过他说的这些人,他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
昨日开庭审理了约40分钟即告结束。第一次开庭时,杨光亮曾痛哭悔罪,昨日他再次表示自己应该被认定为自首,请求法庭轻判。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南方日报2011-10-13 )
巨贪杨光亮过堂
赵琦玉 赵杨 穗法宣
检方指控其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5000万元

杨光亮在庭审现场。 通讯员 罗伟雄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琦玉 赵杨 通讯员/穗法宣)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杨光亮被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帮一次忙就收近千万元
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7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庆、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就的请托,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三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700万元、港币200万元。
1992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经理岑某忠、电白县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华的请托,为岑某忠的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岑某忠分十七次以送节日红包的名义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冯某华送给的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容、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
2007年,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餐饮名店,在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该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共人民币175.8万元。
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五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杨光亮拥有的 家 庭 财 产 折 合 共 计 人 民 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3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 元 外 ,有 折 合 人 民 币34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光亮应当数罪并罚。
广州中院邀请了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完毕后另行择日宣判。(南方日报201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