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晒月拜金女乐文:郭春柏:政协委员“与狼狗同笼”让法制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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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柏:政协委员“与狼狗同笼”让法制蒙羞

2011年10月12日08:23红网郭春柏我要评论(93) 字号:T|T

评论作者 郭春柏

河南省民企老板、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南阳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杨金德因不满其公司存款8.6万元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划走,从而带员工前往法院讨说法并进京上访。河南警方将其抓回后,给他戴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的帽子,被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被称之为“鬼洗脸”;被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被称为“与狼共舞”。一年前还意气风发的企业家,因受尽种种折磨,如今瘫痪在看守所。(10月11日《大众日报》)

上述新闻事件,让人看后不寒而栗。本来,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进肛门后,双脚需腾空)以及将人和动物关在一起之类的“刑罚”,我们只能从那些反映革命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中才能领略得到——这些刑罚,一般都是反动统治者用来对付那些不肯低头的革命仁人志士的。没想到,进入21世纪之后,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刑讯逼供本来不是什么新玩意。前些年,因刑讯逼供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法学界普遍认为,以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乃“毒树之果”。“采摘”此“果”者,无疑是对法制与人权的恶意践踏,是与党中央一贯倡导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

纵观此案,我们还发现,杨金德除了是民营企业家和政协委员之外,还是河南省南阳市政府系统的司法监督员。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个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居然被其“监督对象”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起来,除了“享受”其“监督对象”的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和坐火箭等人身伤害之外,还“享受”着花样翻新的“鬼洗脸”、“与狼共舞”等人格尊严的侮辱,这不仅是法制的悲哀,而且是法制的耻辱!

在此,我们首先抛开杨金德企业家、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等头衔不说,单是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而论,他也有属于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退一步讲,即使他违法犯罪了,也只能在法院对他作出有罪判决后,根据国家相关刑罚对其进行处罚。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世界各国《刑法》,不要说“鬼洗脸”、“与狼共舞”之类的“新鲜玩意”,就算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之类的“刑罚”,恐怕也是没有的。某些手握特权的人的这一“创新”和“发明”,在令人佩服之余,更多的便是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