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原唱伴奏: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2:34:12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

------收入,借款费用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正式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现的核心地位,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具,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趋同。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有差别,两者出现差异不可避免。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新会计准则使得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会计业务处理愈来愈多的方面依赖会计人员的估计和职业判断。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现就新会计准则中收入和借款费用两个准则与所得税的差异进行浅析。

一、收入准则

原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收入方面原本就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并考虑相关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不确认收入,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2、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3、收入计量的差异

独立企业之间收入的计量,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但企业之间关联交易会计上只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而税法则要求按照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确立交易的应税收入。

新会计准则与原准则在收入方面最大的变化为: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与原准则规定是一致的,但与新会计准则就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要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在销售确认时一次性计入收入,合同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冲减以后各期的财务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是时间性差异,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当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减,以后各年作纳税调增,合同期满后两者是一致的。

二、借款费用准则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比较: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与支出挂钩。存货满足有关条件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与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原借款费用准则与所得税规定有较大差异,税法要求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资产交付使用前全部资本化,原准则要与支出相挂钩的费用才资本化,差额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而新准则与税法则趋向于一致,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全部资本化,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与支出挂钩。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这一新变化,税法中并没有明确是否应该资本化,应在以后的文件中加以规范。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两者差异的扩大无疑增加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使得纳税调整困难,还可能会造成纳税人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尽可能趋同势在必行。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将促使企业所得税法规也随之进行适当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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