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股票好吗:银行业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50:29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银行业概述及特点. 1
一、我国的银行业体系. 1
二、银行业特点. 2
第二节  银行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3
一、商业银行组织模式. 3
二、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 4
第三节  银行业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核算特点. 6
一、银行业业务范围. 6
二、银行业财务会计核算特点. 16
第二章 银行业应纳所得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24
第一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 24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24
二、税法优先原则. 24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25
四、真实性原则. 25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5
六、收入实现原则. 26
第二节 银行业收入. 26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原则. 26
二、银行业收入的内容. 26
三、收入的确认及税会差异. 33
第三节 银行业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的税务处理. 42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42
二、税前扣除的范围. 43
三、税前扣除项目及税会差异. 44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 72
第四节 银行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91
一、外币业务. 91
二、离岸银行业务. 105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 111
四、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116
五、银行卡业务. 121
第五节 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29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0
第七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31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31
二、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34
三、银行清算所得的计算. 147
第八节 源泉扣缴. 151
一、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51
二、银行涉及的常见源泉扣缴内容. 152
三、指定扣缴. 158
第三章 征收管理. 159
第一节 信息采集. 159
一、税务登记信息. 159
二、税收认定信息. 162
三、申报征收信息. 162
四、第三方涉税信息. 164
五、其他信息. 165
第二节 日常管理. 166
一、户籍管理. 166
二、账簿、凭证管理. 170
三、申报管理. 172
四、涉税事项管理. 174
五、台账管理. 190
六、税收分析. 202
第三节 预缴申报管理. 204
一、缴纳方法. 204
二、预缴期限. 204
三、预缴申报资料. 204
第四节 汇算清缴管理. 205
一、缴纳方法. 205
二、年度申报期限. 205
三、年度申报资料. 205
四、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要求. 206
五、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207
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据实申报)的填列  224
第五节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 224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224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预缴申报. 225
三、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管理. 226
四、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前扣除管理. 228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管理. 229
第六节 清算期间的所得税管理. 229
一、银行清算期间的所得税管理范围. 229
二、银行清算所得税的申报资料. 230
三、银行清算所得税的申报期间. 230
四、银行清算所得税的管理职责. 230
第七节 与其他税种的统筹管理. 232
一、细化银行收入,加强营业税的源头管理. 232
二、细化银行费用,加强个人所得税申报所得额的监控  232
三、关注银行房屋、土地等的增减信息,加强房产税等税种的申报  232
第四章 纳税评估及预警分析. 233
第一节 纳税评估工作概要. 233
第二节 纳税评估模型. 233
第三节 纳税评估方法. 234
第四节 纳税评估业务流程. 236
一、确定对象. 236
二、审核分析. 236
三、约谈举证. 237
四、实地核查. 237
五、评估处理. 238
第五节 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和机制. 245
一、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245
二、纳税评估机制. 245
第六节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46
一、通用分析单一指标设置. 247
二、通用分析复合指标设置. 254
三、各税种间综合分析指标. 257
四、银行业特定分析指标设置. 257
五、涉税不良记录评析指标设置. 259
第七节 评估底稿及指标运用. 259
一、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259
二、纳税评估指标的运用. 270
第五章 日常核查. 273
第一节 收入的日常核查. 273
一、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273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74
三、票据贴现、押汇. 274
四、银团贷款. 274
五、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75
六、投资收益. 276
七、汇兑损益. 276
第二节 成本费用的核查. 276
一、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77
二、呆账准备金计提及呆账损失的核销. 278
三、除呆账损失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278
四、固定资产及折旧. 278
五、无形资产摊销. 279
六、房屋装修费. 280
七、对外捐赠. 280
八、罚款及滞纳金. 280
九、租赁费. 281
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281
十一、物业费、水电费. 281
十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81
十三、弥补亏损. 282
十四、返还手续费. 282
十五、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 282
十六、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 283
十七、关联企业往来. 283
十八、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补偿. 283
十九、或有损失. 283
二十、管理费. 284
二十一、揽储性质的奖励支出. 284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核查. 284
一、营业外收入. 284
二、代客理财业务收入. 285
三、抵债资产变现. 285
四、租金收入. 286
五、补贴收入. 286
六、接受捐赠. 286
七、境外所得. 286
第四节 核查案例. 287
A市某区国家税务局对XXX银行进行纳税检查的案例  287
第六章 纳税评估案例. 294
案例一. 294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分行纳税评估案例. 294
案例二. 310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分行纳税评估案例  310
附  录. 336
一、相关法律法规. 336
(一)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336
(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336
(三)税收相关讨论稿. 339
(四)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339
(五)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340
二、参考文献. 341
总则
银行业概述及特点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和社会资金活动的枢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4467亿元,资本利润率16.7%。2007年内、外资金融企业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698.29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9674.93亿元) 的17.58%,由此可见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银行业已经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其中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2]。
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将银行业体系划分如下:
表1-1-1银行业体系[3]
类别
范围
特征
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
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4]
进出口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由国家控制和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其人员、机构网点数量、资产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占我国银行业50%以上;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均已上市,实现了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商业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等13家银行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的商业银行,股份来源多元化。
地方性商业银行
124家城市商业银行
17家农村商业银行
一般在信用社或信用社县(乡)联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总体规模较小、发展程度多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它们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邮政储蓄银行
1家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依法成立,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经营范围由原有的以存款业务为主拓展到包括贷款在内的全面业务。
外资
银行
24家外商独资银行
2家中外合资银行
117家外国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代表处
2006年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实施以来,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的市场格局已经实现了由“分行主导”向“法人主导”的平稳过渡。
城乡信用社
113家农村合作银行
73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834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由辖区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信用社职工等自愿出资发起设立的以互助为宗旨的一种合作性金融组织,主要为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城乡信用社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贷款具有额小、面宽、分散、流动的特点,机构网点多。
村镇银行
19家村镇银行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特殊机构,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很多较突出的特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商业银行的突出特征如下:
(1)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类项目,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或与之联系的金融服务。
(2)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同时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这都要求建立严密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3)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监控。
(4)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银行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自银行诞生以来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模式,通常银行的组织模式可以从其外部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两方面来认识。以下分别介绍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组织模式。
商业银行组织模式
(一)外部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外部组织形式一般包括总分行制、单一银行制、控股公司制和连锁银行制。我国商业银行多采用总分行制。
总分行制又称分支银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许在银行总行之下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并形成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银行网络的银行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五个层级:总行——省分行(一级分行)和市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办事处——储蓄网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银行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就单个银行而言,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管理系统。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的组织结构也呈现出多样性。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内部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层次。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行长(或总经理)以及行长领导下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指股东(大)会下设的监事会。
图1-2-1典型股份制银行的组织结构图
(一)外部组织形式
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方向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信用社省(市)级联社。各地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具体外部组织形式,以下介绍其中一种组织形式。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辖区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信用社职工等(即社员)出资入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省联社由省内各联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并由其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为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省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专门机构,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是全省农信社改革、发展与风险的责任人。主要经费来源于辖内联社按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行政管理费。
(二)内部组织结构
各地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具体内部组织结构,以下介绍其中一种组织结构。
各联社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各自职责,社员大会是联社的权力结构,社员代表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联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经营班子即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按程序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从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上有效防止了被少数人、大股东控制的可能。
银行业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核算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银行特殊经营对象形成了其特定的业务内容。如果按其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业务也成为银行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吸收和借入等形式来筹集经营资金的活动。它是银行最基本、最主要的业务,构成银行经营的基础。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和非存款业务。
1.存款业务
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是银行最主要的信贷资金来源,2007年我国银行业各类存款余额40.1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80.84%。存款业务主要包括为企业交易目的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和为个人积蓄货币取得利息收入开设的居民储蓄存款。
图1-3-1 200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构成示意图[5]
表1-3-1 我国银行主要存款业务分类表
类型
概况
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与家庭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益而存入银行的款项。2000年4月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
2.非存款业务
银行的非存款业务是指银行吸收各种非存款资金的业务。一般来说,按照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借入资金业务和长期借入资金业务。
(1)短期借入资金业务
银行的短期借入资金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银行借款,其目的主要是保持正常的资金周转、满足资金流动性的需要。短期借入资金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表1-3-2 我国银行主要短期借入资金业务分类表
类型
概况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款,主要用于支持银行资金周转、弥补银行暂时的头寸短缺。同业拆借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同业拆借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交易数额一般较大,7天以内的拆借量占我国同业拆借总量的60%以上。我国同业拆借必须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结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性借款等,主要有三种途径:再贴现、再贷款和再抵押。我国贴现借款的利率由中央银行规定。
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来弥补资金的不足,主要以固定利率的定期存单、欧洲美元存单、本票等形式融通资金。目前世界上最具规模的是欧洲货币市场。
(2)长期借入资金业务
银行的长期借入资金,主要是指银行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来借入资金。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了对银行发行各类债券的限制,市场渐趋活跃。如2008年,上市银行已发行和公告拟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券规模超过2000亿元,兴业银行和北京银行相继发行了150亿和100亿金融债,深圳发展银行100亿金融债发行计划也已经其股东大会通过。
(二)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运用其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贷款业务、投资业务等内容。此外,本部分也简要介绍一下银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有关内容。
贷款业务
53%
投资业务
23%
其他 24%
贷款业务
投资业务
其他
图1-3-2  200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业务构成示意图[6]
1.现金资产管理
银行的现金资产是银行所有资产中最富有流动性,可随时用来支付客户现金需要的资产。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现金资产大约占总资产的12%左右,可以商业银行的清偿力和支付力。现金资产主要由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存款等项目构成。
表1-3-3    我国银行主要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分类表
类型
概况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银行保存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由业务库现金和储蓄业务备用金组成。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应付客户提现和其他日常零星开支。
在中央银行存款
在中央银行存款是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具有强制性,是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的政策工具;超额准备金是指在存款准备金账户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可用于银行日常支付和债权债务清算。
存放同业
存款
存放同业存款是银行存放在代理行和相关银行的存款,为了便于银行在同业之间开展各项结算收付、贷款参加等代理业务。
2.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银行以债权人地位,将货币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需要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方式。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2007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贷款余额27.8万亿元,占总资产的52.86%;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2007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净利息收入占利润总额的62.6%[7]。
贷款业务包括针对各类企业的企业贷款和针对消费者个人或家庭的消费信贷。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贷款种类如下表所示:
表1-3-4 我国银行主要贷款业务分类表
类型
概况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无需借款人提供担保发放的贷款。银行对信用贷款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
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以某些特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银行应持票人的要求,以现款买进持票人持有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而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实行的是预扣利息。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货币、信贷安排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全行信贷业务的需要,由信贷部门提出全行的信贷计划,纳入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经营计划,逐级下达。各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制定本分行的年度信贷计划。
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如图1-3-3所示:
图1-3-3 贷款业务流程示意图
贷款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贷款人无法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可能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产生重大风险,因此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的核心问题就是风险防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规定,我国银行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风险拨备”是银行为抵御资产风险而提取的用于补偿资产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准备金,我国银行的贷款资产减值准备就是为抵御风险而建立的拨备制度。
3.投资业务
银行主要的投资业务为证券投资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是通过金融工具进行的投资活动,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目前,我国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余额占其总资产的比例为8%-13%,国有商业银行为5%-8%;2007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净收益占利润总额的27.4%,仅次于净利息收入。我国银行主要证券投资业务参见表1-3-5。
表1-3-5 我国银行主要证券投资业务分类表[8]
类型
概况
比例(2005年)
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
48.38%
金融债券
我国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
30.00%
国家债券
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短期国债称为国库券,长期国债称为公债。
17.15%
(三)中间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的规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特征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或其他委托事项,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银行中间业务已占其总收入的50%以上,而我国中间业务所占比重并不多,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中间业务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表1-3-6显示了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中间业务收入的来源和构成。
表1-3-6  中国工商银行手续费收入构成表[9]
单位:百万元
业务项目
收入
占中间业务比
理财业务
15453
41.28%
人民币清算和结算业务
5294
14.14%
银行卡业务
4537
12.11%
投资银行业务
4505
12.03%
信托及其他托管业务
1989
5.31%
代理业务
1498
4%
外汇中间业务
1343
3.59%
电子银行业务
1283
3.43%
担保及承诺业务
562
4.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的规定,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包括以下几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它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目前我国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
2.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表1-3-7 我国银行主要代理类中间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与营业网点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例如代理公共事业收费等。
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受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主要是代理资金清算。
代理委托贷款业务
代理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收回贷款。
3.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向社会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为持卡人办理存取款、转账支付等的业务活动。银行卡按清偿方式可分为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国际上主要的银行卡组织是VISA国际组织和 MasterCard,我国的银行卡组织是银联。
4.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担保业务不占用银行资金,但形成银行或有负债,当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其应尽的义务时,银行就必须代为履行付款职责,所以担保业务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中间业务。
表1-3-8 我国银行主要担保类中间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银行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一旦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汇票到期时就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
备用信用证
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银行保函
银行凭借自身的资金实力和业务条件,接受客户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如果委托人违约,担保银行保证履行委托人的责任。
5.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贷款承诺、回购协议等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属于有风险的中间业务。目前国内银行承诺类中间业务在中间业务中所占比重较低。
表1-3-9 我国银行主要承诺类中间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贷款承诺
银行向客户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商业银行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提供这种保证的补偿。贷款承诺在被正式提取前是中间业务,一旦履行了就转化为真正的贷款业务。
回购协议
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的业务。我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规定,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金融债券,是中国金融机构进行回购业务的交易对象。
6.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根据交易的产品形态,金融衍生交易业务分为以下类别:
表1-3-10 我国银行主要金融衍生交易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远期合约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
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指在特定的交易所通过竞价方式成交,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实现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的某种商品的协议。
掉期合约
又称互换合约,是指交易双方商定在一段时间内,就各自所持金融商品相关内容进行交换的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利率掉期和货币掉期。
期权合约
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交易。根据期权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外汇期权、期货期权、股指期权等。
7.其他业务
表1-3-11 我国银行主要其他中间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并办理清算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等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通常按照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基金托管费。
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保险箱业务
保险箱业务是指银行设置保险箱,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的业务。
(四)国际业务
国际业务包含银行对本国居民开展的外汇业务和对外国居民开展的本币业务,主要包括贸易融资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等。
1.贸易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银行对资金周转有困难的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贸易融资属于传统的银行国际业务。
表1-3-12 我国银行主要贸易融资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进出口押汇
进出口商在进出口合同的执行过程和货款的回收过程中,从银行获得信用担保和资金融通的信贷方式,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打包放款
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打包放款业务一般是专款专用。我国银行在做打包放款业务时,对出口商都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要求是银行往来的有良好资信的主要客户。
出口信贷
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由政府支持鼓励本国的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优惠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目前为该类优惠贷款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根据接受贷款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银行作为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汇票或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银团贷款
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作为参与方,共同向某一借款人提供的金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
2. 外汇买卖业务
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将一种货币按照既定的汇率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业务。作为银行最基本的国际业务,外汇买卖业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二是银行自身为了降低外汇风险、调整外汇头寸或自行经营而进行的外汇买卖。根据外汇买卖的方式,外汇买卖业务分类如下表所示:
表1-3-13 银行主要外汇买卖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即期外汇买卖
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是指按照即期外汇牌价,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交额的货币兑换行为。即期外汇买卖是我国银行规模最大的外汇买卖,即期汇价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远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交易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个确定的日期,按照事先规定的远期汇价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货币的交易行为。远期外汇买卖是国际上最常用的避免外汇风险、固定外汇成本的方法。
外汇衍生工具买卖
外汇衍生工具买卖包括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期权交易。外汇期货交易与远期外汇买卖相似,但它具有场内交易、标准化合约、实际交割率少的特点。外汇期权交易则是一种权利的买卖。
3.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跨国结算主体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表1-3-14 我国银行主要国际结算业务分类表
名称
概况
汇款
汇款是债务人依据交易合同主动委托银行,用一定的汇兑工具将贸易贷款或各种贸易的从属费用汇寄给债权人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一般用于支付佣金、贸易尾款结算等。
托收
托收是指债权人按照交易合同委托银行,凭一定的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向债权人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我国银行开展的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业务。
4.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是指在本国境内发生的外国机构(或个人)之间以外币进行的交易,特指非居民间的融资活动,即外国贷款者、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间的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对象以非居民为主体,不对本国居民开放。
目前,我国银行财务管理制度遵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执行,其中政策性银行依照《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我国银行会计制度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一)银行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统一核算是指银行总行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是指银行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分支机构在总行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在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对自身的财务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各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损益按程序集中于总行,分级管理使各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
目前,我国各银行的财务核算体系各具特点,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是目前我国银行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继2005年成功在城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实现财务集中后,又于2008年率先实现了将财务集中到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实现了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对所辖机构全部财务事项的统一管理。目前总行在其直接管理的37家一级(直属)分行各设了一个财务中心,统一负责财务事项的核算和资金的集中支付,实现了一级(直属)分行对工资性支出、集中采购支出、大额转账支出及营业外支出等直接向收款人支付;二级分行则不再作为财务核算主体,只有财务审查职责和档案保管工作;支行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本行报销单据,采集与财务集中核算有关的其他业务信息。
(二)银行业财务报表介绍
由于银行业业务的特殊性,银行业财务报表中会计帐户的设置与其他企业并不完全相同。以下分别介绍银行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相关报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表明银行在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实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剩余权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如下:
表1-3-15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产:
负债: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向中央银行借款
存放同业款项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贵金属
拆入资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吸收存款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贷款和垫款
应交税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应付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
预计负债
应收款项类投资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
其他负债
固定资产
负债合计
无形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收资产(或股本)
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银行业资产负债表内特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式: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期末持有的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总额,根据“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2)“存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资产项目,一般直接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相应资产的期末价值,应根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3)“贵金属”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期末持有的贵金属价值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的黄金、白银等。
(4)“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5)“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得利息,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有利息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商业银行、合营商业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等。根据 “长期股权投资”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
(12)“其他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期末持有的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帐面余额。
(13)“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项目,反映商业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在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尚未偿付的债券金额等。
(14)“吸收存款”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
(15)“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16)“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根据各个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17)“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的金额,根据“一般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银行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表明银行的获利能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表1-3-16 我国商业银行利润表
会商银02表
编制单位:


单位: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利息净收入
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相关内容,参见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节。
3.其他相关报表
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我国银行还需按照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如《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等。
(三)银行业财务监管指标
由于银行经营特殊业务,同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一直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规定,下面介绍几个重要的银行财务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指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10]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4%
2.贷款质量指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1]×100%≤ 4%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5%[12]
3.存贷款比例指标
人民币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 75%
外币指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 85%
4.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 10%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50%
5.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25%
(四)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特征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银行财务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银行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特殊性
我国银行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总行到各级分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范围并不相同。各级分支机构虽然是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并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但对外投资、集中支付等业务集中在总行核算。
2.银行大型数据处理系统的特殊性
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活动的枢纽,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因此,银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普遍采用超大型计算机和商业智能等技术来处理跨空间、跨部门、跨产品的数据集成问题,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这个特性使得银行的财务会计核算一般在信息系统中生成,系统设计的正确性极大的影响了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3.银行会计科目设置的特殊性
由于银行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所以银行会计科目设置与其他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如“发放贷款和垫款”、“吸收存款”“拆入资金”等均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性。
4.“表外”概念的特殊性
银行财务会计涉及 “表外”概念。“表外”有不同的含义,包括表外业务、表外利息收入等。
(1)表外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发〔2000〕344号)的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等三种类型的业务。表外业务产生的损益反映在会计利润表中,与此同时,表外业务须在财务报表列报的附注中予以披露。
(2)表外利息收入
表外利息收入是指在利润表外登记的利息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确定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5.银行拨备制度的特殊性
银行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风险防范,因此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以贷款资产减值准备为主、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为辅的全面风险拨备制度。银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分别按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进行单独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银行业应纳所得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
应纳税额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前提。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学家将所得税课税的立法精神界定为“对纳税人可以自由支配的净收益的课税”,这就是净所得征税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就是税法优先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按照会计核算结果纳税。正因为税法在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与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遵循税法优先原则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所谓“属于当期”,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
(二)所谓“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相区别,但是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可能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三)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并不排除例外情况,当然上述例外必须由实施条例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在实施条例中就有对权责发生制例外的规定,其中与银行业有关的主要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等。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收入确认、费用扣除应能提供证明确实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是法律形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
[1]数据来源:《中国税收季度报告(2007年第四季度)》。
[2]商业银行范围界定来源:《银监会2007年年报》。
[3]数据来源:《银监会2007年年报》。
[4] 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转型。
[5]数据来源:《银监会2007年年报》。
[6]数据来源:《银监会2007年年报》。
[7]数据来源:《银监会2007年年报》
[8]数据来源:《中国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这里的比例是指占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量的比例。
[9]数据来源:《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报》。
[10]风险加权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和核心资本定额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及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11]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12]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后,这三类贷款合计为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