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的天堂公开课ppt:【新提醒】对当前金融、通信、保险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13:26:18

对当前金融、通信、保险业

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龚商

随着国家对金融、保险、通信等行业的重组、改制以及在国内外股票上市的需要,我国的金融业、保险业和通信业的机构设置及其名称均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也给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就近期上述行业的登记注册现象作一简要分析:) |5 @5 J2 D0 T+ f, f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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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名称混乱
& Q9 f  u7 W* W# |9 W+ m# M金融、通信、保险业改制重组登记中出现了,先由前置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前置审批,如:中国XX保险股份公司,在省市设立分公司,在县级设立支公司或经营部。支公司仍然属于分公司性质,其含义是公司,下设分公司,各分公司又下设县级支公司。也就是说省级分公司设立市级分支机构再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无序状态,这与现行公司法是不相符的。如果省以下各级都设立的是分公司,那么,设立的主体则应该是该公司法人,省以下分公司因不是法人组织,因此无权再设立分支机构。
! r9 u' T. `; \1 W% c$ C! V0 n. h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2001年就对通信业下设机构名称作了统一的规定,即:国家总局《关于通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06号)通讯企业的分支机构在省、市、县都是***公司(母公司名称)**(省或市、县)分公司。这样核定是规范的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的。那么,我们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 r. I1 u7 V6 l7 v!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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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授权与委托不规范。
; I3 H& U5 `+ U' g/ s$ B在上述分公司的登记中,除农业银行取得省局的认可并下发了有关登记操作的特殊规定外,其他公司很多是采取逐级授权的方式办理的分支机构登记。而且在上级局和其他局已经办理了登记,遇到此需要反复解释,颇费周折。笔者认为逐级授权设立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登记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才可以进行登记注册分公司。因为,在省、市、县都是分公司或者说叫分支机构,那么分支机构授权再设立分公司就违反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采取逐级授权登记分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其授权也是无效授权。
3 E' q+ p; d+ L  b$ V# P; W0 o* u3 ^对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316号)规定:“依《公司法》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其分公司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注册。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分支机构,持其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直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因此我们各级登记机关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局文件规定提交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并按照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上述金融、通信业的登记。收藏0 分享0 支持0 反对0 点评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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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8-11 10:35 |只看该作者 三、农村信合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登记无法定依据3 d: A. D2 F: }2 \% P+ p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文件规定: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于是从国家局到省局都规定对农村信合组织按照股份合作制进行登记注册。
1 _- i+ O, C- g8 l# t4 y股份合作制最早见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这是在公司法实施前对国企业改革的一种尝试,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后来的股份合作制逐步规范成了以公司为主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然而,在今天再进行股份合作制登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这是因为:( ?* X2 H  x5 ^+ h8 A
(一)现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依据及其缺陷
4 C/ I2 v+ W+ E6 \6 M  ^5 Y: S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集资合性与人合性于一体,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当前集体经济改革的首选形式。然而由于实践先行而理论和规范滞后,目前仍然缺乏高层次的立法,以致司法及行政实践中出现了无法律可适用的困境。- \! G4 {* F7 \3 F  l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p! D1 u' q9 t# ^
《民法通则》、《乡镇企业法》、《城镇企业条例》和《乡村企业条例》均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依据主要是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年96号文件。一些地方性法规虽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但效力有限,且内容不明确。无论《办法》、《条例》、《意见》还是省、市发布规范性文件,都表现出法律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定位的不明确、不统一。 ) B: |, S8 O$ t  e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不统一 / O! n0 ?/ J5 K5 N0 H
& G; I4 G5 l% c$ ]2 Y
股份合作制的发起与成立无法律支撑。既然在立法层次上不明确、不统一,就必然导致很多差别。<<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而《重庆市乡镇股份合作制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劳动联合和劳动者资本联合的一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因此在立法上的概念、特征与上位法以及与相关法规相比很不统一。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通过募集方式发起,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相近似。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不确定。! E8 c: d, M7 V/ O- n8 _, {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依据不足 # {! x# q% L& I
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明确:国有非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应的登记注册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后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登记机关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法条》来登记。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法制意识的增强,也引起了许多争议,其主要理由就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国家政策法规依据。加之《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更加不充分。
8 C6 Q5 B1 Z; \+ Q' \6 s(五)对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议
/ z. f- k* k7 u* Z1 x( V1 t" ~: T6 J( c( T
1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涵盖各种经济组织的登记需求,不要因出台特别文件规定导致与普通法规相抵触。7 l/ L! Y2 l6 Z) I) |" y

1 Q  u( y& ?1 W. m2、对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明晰产权,特别是对已存在集体股的企业,要逐步分别按《个人独资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进行规范。4 @: ^% b' o- K* i1 r5 \' S
3、对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质的新设立企业,应明确按照《公司法》来进行调整。
【新提醒】对当前金融、通信、保险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量词有关问题探讨 [转帖]新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预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有关药酒使用的相关问题提醒! 【新提醒】有关葡萄酒的书 【新提醒】基层工商所登记注册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 【登记注册】 - 中国工商论坛 - Po... 对当前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思考 当前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研究2 非典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对策 IP协议及网络安全问题的战略思考-技术探讨-技术广角-通信世界 对开发性金融理论问题的研究 【新提醒】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要求? - 【登记注册】 - ... 【新提醒】股权出质登记书式审查的范围及内容研究 - 【登记注册】 - 中国工商论坛 - P... 欧盟首脑会议探讨金融和能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1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