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豫有约大s:建国初期政务院的四个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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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1954中央人民政府时期,“委”的含意和现在是不同的。当时的“委”高于部,而现在意义上的“委”在当时被称之为“会”。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周恩来总理在政务院第一次政务会议对政务院的组织形式时作了说明:政务院以总理1人,副总理4人,秘书长1人和政务委员15人组成。政务院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国家事务工作。现在是战争时期,军事方面不属于政务院而属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构的首脑部,包括很广泛,不仅有它所属的各部、会、院、署、行,还有指导各行政部门的3个指导委员会,即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又是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简称中财委),文化教育委员会(简称文教委),另外还有人民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4个委员会称“委”,其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政法委、中政委、文教委3个指导委员会下面设立的委员会称“会”,其负责人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政务院的政务会议,通过决议和命令,研究和决定日常的重要工作。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政务委员等21人组成,这便于议事和工作;政务会议成员加上各委、部、会、院、署、行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成为政务院的扩大政务会议,共有40多人,讨论一般政策,报告一般工作。

从《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可以看出,大区各“委”的地位是低于中央各“委”的,大行政区应该和中央各“委”地位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