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望电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学习笔记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20:0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学习笔记二

已有 548 次阅读2008-12-13 14:13

同点。举例说明之,2008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获得B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购买时B公司公允价值和其帐面价值均为3000万,2008年B公司实现利润100万,2009年3月B公司作出分配30万股利的决定。

A公司在2008年底应当作如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

贷:投资收益30  在2009年被投资方股东会(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时,借 应收股利 9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9

在此就产生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税收上仅对9万元确认应纳税所得。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些利息收入在会计上有两种反映,一种反映在财务费用的贷方,一种反映为投资收益。由于税收是按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不同于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极易产生两者的差异。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部分收入在会计上主要体现在其它业务收入科目,另外要注意有形资产这个表述,如果是无形资产就属于第二十条的内容。新会计准则对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征的营业税及附加不再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而是“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里的特许权基本上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在会计处理上同样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的范畴,因为上述收入并没有转让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次性捐赠数额如果过大,使企业资金链出现困难,相信税务总局仍会出台相应举措,分批确认收入,一方面保持政策连续性,一方面也是对企业的支持。特别是今明两年中国经济步入下行通道的时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新会计准则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会计制度是先进待处理资产损益,而后分别处理的,新会计准则认为,资产盘盈实质上是不可能的,东西怎么会无缘无故多出来了?因此将其作为会计差错处理。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如何界定逾期相信会有相应的配套准则,另外要注意如果此项押金确认收入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上一般作如下处理:借应收帐款贷坏帐准备,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由于前期此笔应收帐款已作坏帐处理予以税前扣除,那么这笔重新收回的应收帐款就应当计入收回期的应税所得,但如果是期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上与税法上在确认收入年度上就有差异。债务重组收入新会计准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违约金收入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所得。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款与新会计准则处理存在相当大差异,举例如下:

某企业1月1日销售产品于A公司,产品成本220万元,约定每年末付款一百万,三年内付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百分之十,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就是100÷(1+10)+100÷(1+10)(1+10)+100÷(1+10)(1+10)(1+10)=248.68万元,结转的成本220万,另外应收帐款300万与确认收入的差额51.32万元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分三年摊销,假设按10%摊销,当年摊销24.87万元,此笔交易会计利润为248.68-220+24.87=53.55万元,但税收上要求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确认成本,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100-220÷3=26.67万元,这项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在三年内最终是相等的.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本条主要吸收借鉴了原外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分成的理念,即双方合作生产产品,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视同销售的情形可以归结为所有权的转移,举样品为例,如果将产品用作样品展示后仍收回作库存商品的,则不能视同销售;其次这里的货物、财产、劳务不再区分是自制或是外购,在这里有个问题没有明确,对自制销售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或营业税条例中的三种顺序确认收入,对于外购的如何定价处理?如果仿照新会计准则,则以购进价格确认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必须要经国务院规定,所以此条断绝了地方政府引税优惠的招商之术,但要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后四个字的建立健全。毕竟现在地方政府政策上与中央政府博奕权力还是有相当大空间的.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等作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究系何意?笔者认为小汽车游艇的折旧还是应当允许税前扣除。除非有确实证据证明小汽车与游艇用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势必用于支出,支出途径无非有二,一部分形成费用当期扣除,一部分形成财产分期扣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即将不征税收入范畴直接游离于企业所得税之外,但是第二款没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部分必须独立核算,这就给一些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带来了麻烦,因为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基本上来自不征税收入。另外由第二款还可以推导出一个概念,即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应当可以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比如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同时发生的手续费代理费等支出可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销售成本一般指工业企业,销货成本一般指商业企业,业务支出一般指服务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已不再区分工业抑或商业,因此对于本条的理解也可以这样定性:所谓成本就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结转的成本。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这里要注意一点,销售费用科目是等同于新会计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的,而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所指为何?是否为制造费用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其实这里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还须进一步区分,比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往往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而并不能当期一次性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固定资产盘亏会计上作为待处理资产损溢处理,而固定资产的毁损与报废损失、转让损失则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存货的损失还要区分不同情况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