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到许昌汽车: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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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民优函〔1998〕3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 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
在
乡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战
3240
300
3540
因 公 公
3080
300
3380
一 等
因 战 战
2460
300
2760
因 公 公
2330
300
2630
因 病 病
2200
300
2500
二等甲级
因 战 战
1430
120
1550
因 公 公
1320
120
1440
因 病 病
1230
120
1350
二等乙级
因 战 战
960
120
1080
因 公 公
880
120
1000
因 病 病
840
120
960
三等甲级
因 战 战
628
120
748
因 公 公
608
120
728
三等乙级
因 战 战
526
120
646
因 公 公
526
120
646
(从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68-73
63-68
小 城 市
78-83
73-78
大中城市
83-88
78-83
(从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40
23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