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师安卓旧版: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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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一九九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一九九三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散人员在一九九三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五、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财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不错不漏,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不能挪作它用,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临时困难补助上,也可适当集中,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结束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月底以前向民政部、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抚恤类别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因  公
1560
1440
680
660
2240
2100
一    等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1260
1170
1060
600
570
560
1860
1740
1620
二等甲级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920
830
760
330
320
310
1250
1150
1070
二等乙级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656
590
554
200
190
186
856
780
740
三等甲级
因  战
因  公
416
400
120
116
536
516
三等乙级
因  战
因  公
342
100
442





特  等
因  战
因  公
240
216
210
204
450
420
一  等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204
184
170
158
374
342
332
二等甲级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156
140
132
128
288
268
250
二等乙级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135
122
96
92
231
214
210
三等甲级
因  战
因  公
108
98
66
62
174
160
三等乙级
因  战
因  公
90
82
42
40
132
122
备注: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
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2、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
3、在职病残军人按本表规定的标准领取伤残保健金。
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月

标          象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村
50—55
45—50
小城镇
60—65
55—60
大中城市
65—70
60—65
说明:表中所列各标准为全国统一基本标准,各地在执行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月
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
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26
12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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