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缸文氏管原理图:天然气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12:23

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1年  月  日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1、用气地址                  

2、用气种类                  

3、使用范围                  

4、用气量的约定

(一)根据用气方要求,双方约定的用气量为           立方米/年;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二)为保证用气方正常用气,用气方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气方提报下年度的用气计划;每月20日前须提报下月用气计划,如用气方未按时 提报月用气计划,供气方对用气方当月用气量不予保证。

(三)日用气量按用气方提报的计划并经双方约定的日用气量上下浮动5%。如遇用气方超计划使用天然气或降低生产急剧减少用气量时,应提前72小时通知供气方。对超过约定的用气量,供气方不给予供气承诺。如用气方增加用气计划量,双方须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收取相应的入网配套安装费。

(四)如供气方因客观因素(不含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意外事故)或供气设施检修而不能满足用气方用气量时,须提前72小时通知用气方。

(五)用气方应自备第二能源设施及应急措施,以避免因突发事故和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气而造成损失。

第二条:供气方式、供气质量和供气时间

1、供气方式

(一)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二)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2、供气质量

(一)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执行“GB17820—1999”《天然气》二类标准。

(二)因燃气质量发生的争议,以天然气生产单位出具由国家授权的检测部门检测的“天然气检测报告”为准。

3、供气起始时间:                   日。

第三条:入网配套安装费、工程安装费、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入网配套费:用气方一次性交纳的入网配套费     万元,于合同签订后首付入网配套费      万元,余款      万元正式通气前一次付清。

2、工程安装费:

请参照《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合同》。

3、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天然气价格:

(1)    正常供应的长输管道天然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结算,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       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非正常供应的天然气(供气方为保证用气方连续用气而组织的如                        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其他补充气源)价格按照国家及气源供应部门的当时市场价格,加上供气方运行成本及合理利润予以结算。

(二)燃气费计量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2)供用燃气的计量

Ⅰ、根据用气方提报的用气申请及用气参数,由供气方提报设计院确认流量计规格、型号,并负责订货、校验等相关事宜,用气方负责全过程监护,双方共同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超过保修期(保修期1年)的检测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Ⅱ、供、用气双方按照《计量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双方确认的计量装置的读数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每年一次)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方对供气方的气量测量值有疑议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方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方不得拒付。若供气方的气量测量值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方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本条款摘自国务院国发26号文〖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

Ⅲ、通气前,用气方应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气费的计算,提前支付下月用气费。

Ⅳ、计量表出现故障造成停气或出现其他问题,用气方应立即通知供气方双方协商解决。

(三)结算方式

根据国家能源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能源油(1990)943号】文件,

供用气双方须按以下方式结算:

(1)天然气管输损耗按3.5‰标准执行,由用气方承担。每次购气的结算方式为:

购气量×气价+购气量×3.5‰×气价=购气总金额

   (2)每月底预交下月计划用气费(月底进行通算,余额计入下月计划,不足补齐)。

(3)用气方如燃气费超期付款,须交滞纳金,滞纳金额按日结算款项的百分之五计算。

(四)供气方需向用气方开具燃气费增值税发票,原则为每月月末向用气方开具本月燃气费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工程安装

1、供气设施安装内容:工业供气设施: 支管线、院内管线(至用气方用气设备)、阀门、过滤、调压、计量装置等。

2、工程按国家燃气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做好施工竣工资料及时交付用气方。

3、用气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平面布置图,负责提供工程用电、用水及材料堆放场地,协助办理该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的规划审批。工程用水、电费用由供气方承担。

4、供气方负责办理开工前应具备的相关手续,提供施工图、燃气设施定位图、编制施工方案,由用气方签证。施工中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人员安全事故由供气方承担(因用气方原因造成的由用气方承担)。

5、工程施工期参照《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合同》。如施工期内遇用气方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等因素,施工被迫停工的,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工期,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6、供气方承揽的工程竣工后,由用气方组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

7、用气方按合同约定付清入网配套安装费、工程安装费后,实施通气。

第五条:供、用气设施的维修及管理

1供气方承揽的用气方的院内管道、阀门、调压设施、计量设施等燃气专供设备工程竣工后。如有故障(不含人为破坏因素)由供气方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由供气方投资建设的主管网及支管网由供气方维护管理,费用由供气方承担;由用气方出资建设的支管道、院内的管网、调压设备等设施由用气方维护管理,维修、保养及更换等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计量设施按国家规定年限强制更换,更换及校验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4、用气方的院内管道、阀门、调压设施、计量设施等燃气专供设备,用气方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条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委派专人妥善维护管理并做到安全用气,用气方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用气规定造成的事故损失,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5、根据国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供气方许可,用气方不得添、拆、改装由供气方设计施工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不得私自安装其他燃气器具,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违背以上规定而引起的任何事故及相关损失(包括供气方的损失),由用气方承担。

第六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不予点火通气。

(一)用气方的入网配套安装费及工程安装费未按约定付清。

(二)用气方自行安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中断供气。

(一)用气设施或用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时;

(二)擅自添、拆、改装燃气设施,改动计量装置,改换计量方式;

(三)双方不能按国家规定进行贸易结算时,未按合同规定结算燃气费时。

(四)盗用天然气;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及“用量”使用天然气。

3、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供气时间、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供气量不足或停气,给用气方带来的损失,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在本合同中主要包括①、自然灾害;②、政府干预;③、国家气源政策性调控;④、与主管道有关的正常检修及突发意外事故)。

5、开通24小时用户咨询、抢修抢险电话,并保证定期年检和不定期巡检。

第七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用气方委托建设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安装及燃气供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超过保修期的检测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第五条有关的约定执行。

4、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入网配套安装费、工程安装费及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天然气及用气量,不得私自扩大用气范围及用气量;如需扩大用气范围及用气量,须经供气方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用气方须24小时为供气方的工作人员(从事检查、检修、维护、抄表等工作)提供进入厂区的保障。由于用气方不允许供气方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或拖延进入厂区的时间而导致的用气方损失,供气方不予承担。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2、本合同到期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以次类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合同双方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  罗庄区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用气双方各保存两份。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