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油进口代理:中国“道”、“德”思想的历史演变(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03:09
【中文题名】中国“道”、“德”思想的历史演变(二) 【作者】姚文俊 【文献出处】www.laozi.net 【分类号】 【关键词】老子 道家 楚文化 【图片】 【内容】
    二、
    老子的“道”、“德”思想不仅与周人的“道”、“德”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特别在对“道”的认识上极大发展了周人的思想,从而使得以“道”为标志的中国政治学、哲学有了根本性的突破,并且发展到了顶峰。
    概括起来说,周人的“道”、“德”思想,特别是“王道”,认为是来源,或者说是受制于“皇天”的。从中表现出了“天命”和“宿命”的思想。然而,老子却不是这样认为。在老子看来,“王道” 是受制于“天地之道”的,而“天地之道”又是受制于“自然之道”的。
    对此,老子说:“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中,老子明明白白的揭示出了三种“道”的存在。具体说:
    一是“王道”。其中的“人”、“王”,就是指的“王道”。也就是周人所认为的“王道”。
    二是“天地之道”。其中的“地”、“天”,即如老子所说的“地法天,天法道”,在老子看来,“地”和“天”虽为两“大”,但它们都是万物和人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基础,不可分割。故“天地之道”就是从天和地的范围而概括出的万物,也包括人的赖以的“生存之道”。
    那么,老子的“天地之道”究竟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这就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所揭示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
    对此,老子在《道德经》中开宗明义就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在这句话的“道可道”中,前一个“道”指的是“规律”,而后一个“道”指的是“论证”,或者是“说明”。后面的“名可名”也如此。故对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能够通过“物{或“悟”}理”的方法而可以说明、证明的规律,它就不是一般性的规律,而是特殊性的规律。这样,联系上下文和《道德经》思想中心,就可以清楚的看出,老子开门见山的就揭示出了两大规律,这就是:“刚强胜柔弱”的普遍规律,和“柔弱胜刚强”的特殊规律。
    老子重视“刚强胜柔弱”,但更重视“柔弱胜刚强”,特别重视“柔弱胜刚强”的“条件”。并且老子研究这些“条件”。对此,老子创造性的提出了“阴阳”、“无极太极”、“有无”、“动静”、“虚实”,和“正奇”、“攻守”、“进退”等等一系列的哲学范畴。正是这些条件的形成和运用,就使“可感”、“可知”,和“可为”成为了可能。这就为“柔弱”战胜“刚强”奠定了基础。
    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既能用之认识“自然万物”,又能用之认识“社会历史”。
    三是“自然之道”。其中的“自然”,就是老子所指的“阴阳之道”,及其“阴阳变化之道”。在老子看来,这“阴阳之道”乃是世界之本源,即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由“阴”和“阳”的交合而形成、交合而变化。对此,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又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些,就是老子对“阴阳之道”的明确表述。可见,在这里,老子的“自然之道”与中国先秦“阴阳”哲学观有机的联系在了一起,而且,特别是,老子对先秦的阴阳哲学在辩证法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当然,事物的本源是否能够用“阴”“阳”来解释?对此问题,目前的科学正在给予证明。但是,就“阴阳辩证法”的理性精神来看,早就被历史所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这三种“道”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老子认为,“王道”受制于“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而“天地之道”又受制于“自然之道”,即“阴阳及其变化之道”。这才是“道法自然”的真正含义。其结果,无疑的,老子“道”的思想已经突破了“天命”和“宿命”的桎梏,而且,创建出了以“阴阳”及其“辩证法”为核心的,既有本体论,又有认识论与方法论有机结合的哲学。
    正是以此出发,老子在批判周人的王道的基础上,揭示出了以“民心”和“契约”为根本的“无为而治”的“德治”思想和主张。
    比如,在“自律”方面,老子提出了统治者要有“忘我”、“无私”和“爱民”、“民心”的思想。
    对此,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又说:“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又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
    可见,老子的“爱民”和“民心”的思想是对周人“自律”思想的根本突破。
    比如,在“民得”方面,老子提出了统治者要有“契约”和“平等”的思想。
    对此,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又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讲“以契彰德”、“以德服人”,从而体现出“公平”和“平等”。
    可见,老子的“契约”和“平等”的思想是对周人“民得”思想的根本突破。
    正是基于“民心”和“契约”这两大根本思想,和基于老子的“以德治道”的思想,老子为人们勾画出来了一幅“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的兰图。
    这就是:
    从“忘我”、“无私”观念出发,社会的统治者不能专有和个人依赖国家机器,即在治国之中,不能用“政权”和“权力”来搞“以力服人”,而必须做到将手中的权力用于为百姓谋福利。只有百姓得到了幸福,国家才会长治久安;从“爱民”、“民心”观念出发,社会的统治者必须关心百姓疾苦,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以民心为是而为是,以民心为非而为非。并做到顺应民心,身先士卒,忠于职守,勤奋踏实的带领百姓去谋利益。各级官吏是受到百姓爱戴而被百姓推选出来的人;从“契约”、“平等”观念出发,社会的统治者必须按照“契约”管理的原则去行政,做到“以德报人”。不能言出法随,不能政出多门。而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取信于民,实现“德善”、“德信”;从“正义”观念出发,要求社会的统治者必须支持和坚持正义战争,反对侵略战争及一切非正义战争;从“无畏”观念出发,要求社会的统治者必须发扬不怕死的精神,艰苦奋斗,带领百姓去克服困难,争取胜利。
    其实,老子的上述政治主张的提出,深层次的看,就正是老子基于“刚强”与“柔弱”对立统一之“天地之道”而正确揭示了“武、戈不息”的“社会本质”的结果。并由此提出了“以武制武”、“止戈为武”的社会发展途径。为此,老子认为,只有统治者克服“有为”而做到“无为”,这样一来,才能使统治者与百姓的立场一致,才能做到顺应民心、顺应百姓的意志,实现社会安定,以共同发展生产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从中,也就使统治者实现“无为而有为”。
    显然,老子的“无为而治”,与古之“圣人”所说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之“无为而治”,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而正是如此,表现出了老子所追寻的“王道”,即“德治”政治,它同样表现为一种“政体”。而这,无疑的,表现出了对周人的“王道”思想和主张的批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