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泽夫妇日本花絮分析:广州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专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5:25:04

广州国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专访

(2011-03-27 10:46:55)转载 标签:

广州国税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

专访

财经

分类: 财税访谈

    主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专访
    时间: 2011年03月21日 10:00--11:30
    嘉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邓少兰副局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
    主持人:黄嘉泰
    详细内容: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介绍。嘉宾还将与纳税人进行在线交流,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黄嘉泰(主持):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广州国税网站,关注本期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在线访谈节目。       时间:10:03:40
    黄嘉泰(主持):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关系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一件大事,它既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款申报,也是税务机关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工作,为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帮助企业高效、按时保质完成纳税申报工作。本期专访我们邀请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邓少兰副局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暖华副处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舒桂凤副处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陈志清副局长;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陆启昌副局长。欢迎五位嘉宾。时间:10:05:5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少兰副局长(访客): 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时间:10:06: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     时间:10:06: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时间:10:06:3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访客): 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      时间:10:06:41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嘉宾): 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       时间:10:06:46
    黄嘉泰(主持): 在这里,各位嘉宾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对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
    首先,请邓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范围和今年开展工作的特点?时间:10:07:0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少兰副局长(访客):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非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今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点,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政策方面对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今年要求先备案再申报,企业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材料后,再进行正常的申报;二是对政策宣传辅导方面,做到更深入细致。我们除了对全市符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统一宣传辅导外,还要求全市各基层税务分局都对其主管的纳税人召开现场辅导,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政策宣传到位,辅导有效;对个别因政策调整后报表填写的规范性也制作了详细的填写指南;三是申报方式上,拓宽了申报的方式和渠道。对使用数字证书的用户(限居民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就可以实现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申报工作,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省时、省力、省心。时间:10:09:17
    黄嘉泰(主持): 这个新措施不但节约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纸质使用,也减少了上门报送的不便,建议各位纳税人可以尝试一下这个新措施。当然,为保障网上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可靠,需要利用数字证书保证网上申报的安全,如何申领数字证书详见《数字证书宣传手册》或者登陆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gzca.gd.cn)进行查阅。另外,我们会在下一期的“在线访谈”栏目内为大家详细介绍网上申报的内容,请大家密切关注。时间:10:10:59
    黄嘉泰(主持): 那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10:11:2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少兰副局长(访客):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0:13:30
    黄嘉泰(主持): 刚刚邓局长提到了“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请问关处长和舒处长,应该如何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呢?       时间:10:14: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10:15:4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属我局经管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简而言之,只取得属于法定源泉扣缴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汇算清缴。时间:10:18:37
    黄嘉泰(主持): 陆局长,请问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时间:10:19:17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嘉宾): (一)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时间:10:21:44
    黄嘉泰(主持): 陈局长,请问非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时间:10:22:3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陈志清副局长(访客):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采用据实申报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用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
    2.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送,其他类型企业鉴证报告的报送要求以各区(县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4)用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送,其他类型企业电子数据的报送要求以各区(县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和内容仍然按照2009年度制定的《广州市XXXX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据实类)(核定类)的有关要求办理。       时间:10:25:25
    黄嘉泰(主持): 关处长,前面介绍了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必须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那核定征收居民企业需要吗?  时间:10:25:5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报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各区、县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时间:10:27:37
    黄嘉泰(主持): 那企业如何获取这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信息?  时间:10:28:0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备案名单查询”栏目,可以查询到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质情况。       时间:10:29:28
    黄嘉泰(主持): 另外,陈局长,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请问资产损失的类别有几类?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的申请?时间:10:30: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嘉宾): 《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三类: 
    1.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 
    3.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时间:10:32: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嘉宾): (1)企业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如属须审批扣除范围的,应在资产损失发生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审批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资产损失发生所属年度终了后45日。     时间:10:32:29
    黄嘉泰(主持): 再请问陈局长,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那些属于自行计算扣除,那些属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扣除?       时间:10:33:3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访客): 1.自行计算扣除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2.审批扣除 
    除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他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以降低涉税风险。  时间:10:34:27
    黄嘉泰(主持): 舒处长,请问哪些资产损失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时间:10:35:3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时间:10:36:37
    黄嘉泰(主持): 那么,陆局长,当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请问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证据确认资产损失呢?       时间:10:36:49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嘉宾):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时间:10:38:32
    黄嘉泰(主持): 陆局长,前面所提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什么?时间:10:38:58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嘉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时间:10:39:12
    黄嘉泰(主持): 舒处长,很多企业都关心《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要求,请问哪些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何报送要求?     时间:10:40: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属于下述范围的企业,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都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除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只需报送电子申报数据外,其他企业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而非居民企业仅需报送纸质报表。   时间:10:41:09
    黄嘉泰(主持): 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关联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10:41:5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关联交易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或接受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时间:10:43:41
    黄嘉泰(主持): 请问陆局长,《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当年度无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如何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时间:10:44:09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嘉宾):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包括9张附表,分别是《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其中前7张表填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发生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表》填报居民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虽未支付但已列支的金额。     时间:10:44:20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访客): 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的,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如当年度无发生关联业务,但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按以下要求填报《关联申报表》:(1)当年度存在关联方的,应按关联关系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关联关系表(表一)》;(2)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应根据当年度持股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3)当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当年度成本费用的款项)的企业,应根据关联和非关联支付款项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除上述三个附表外,《关联申报表》中的其他附表报送空白表。
  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关联申报表》中的表1至表9都报送空白表。时间:10:46:26
    黄嘉泰(主持): 舒处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年度应准备、保存同期资料,请问哪些企业需要准备、保存同期资料?     时间:10:46:4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以下四种情况需要准备、保存同期资料:(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只要发生了亏损,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2)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了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只要仍在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3)外资股份高于50%的企业,如果境外和境内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含料值计算)合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境外和境内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4)外资股份低于50%的企业,如果有与境外关联方发生交易,则当境外和境内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含料值计算)合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境外和境内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外资股份低于50%的企业,如果只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就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时间:10:49:04
    黄嘉泰(主持): 陈局长,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保存期限多长?企业应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时间:10:49:3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访客):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时间:10:50:4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访客): 除以下三种情形外,同期资料平时由企业保存,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1、属于在转让定价调整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2、属于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的企业,应在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3、属于发生亏损的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亏损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时间:10:51:33
    黄嘉泰(主持): 请问关处长,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报送有关资料,将要负哪些法律责任?时间:10:52:0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1、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还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作为转让定价调查重点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预约定价申请。  时间:10:52:28
    黄嘉泰(主持): 邓局长,很多中小企业都很关心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请问这个政策今年有什么变化吗?     时间:10:52:4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少兰副局长(访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10:53:14
    黄嘉泰(主持): 另外,国家一直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请问关处长,对此,企业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哪些研究开发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时间:10:53:3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如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在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时间:10:53:4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嘉宾):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的,可以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时间:10:54:13
    黄嘉泰(主持): 那么,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10:54:3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访客): 符合规定项目范围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时间:10:54:54
    黄嘉泰(主持): 陆局长,麻烦您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申请时,需报送什么资料?是不是立即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10:55:17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嘉宾): 好的。企业进行备案申请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时间:10:55:31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访客):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减免税备案登记通知书》,企业收到后可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将发出《提交补充资料通知书》,通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发出《减免税备案登记通知书》,企业收到后可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间:10:56:14
    黄嘉泰(主持): 工资薪金扣除一直是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请问舒处长,2010年企业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有什么规定呢?    时间:10:56:2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嘉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    时间:10:56:54
    黄嘉泰(主持): 非常感谢几位嘉宾这么详尽的介绍。现在已经有不少网友在提问了,下面我们先来回答网友们的问题。       时间:10:57:03
    GIL 问题:我公司准备将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缴纳,该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时间:11:01:0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 回答: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员工个人负担,不属于企业福利费支出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蝎子问题: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在看税法时看到“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参加汇算清缴”,里面这个“不足1年”是应该怎样理解?     时间:11:07:4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回答:这里的“不足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足一年,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GIL 问题:我单位2010年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时间:11:09:4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所以你单位2010年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miss-chen 问题:我司属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员工几仟人,其中工资成本占全部成本的50%以上。最近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得知今年广州国税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将属于2010年度但尚未在2010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做纳税调增。我司对此深感困惑!一贯以来,我司因人数庞大,计件计时工资需时,通常工人工资在次月的第一个星期发放;管理人员的工资在次月的第二个星期发放。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入库。上述企业行为亦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现我司2010年12月份的工资总计约730万元已分别在1月份发放完毕,如进行纳税调增将增加企业所得税负183万元,我司认为不合理亦与国际会计制度之“收益与费用相配合原则”产生矛盾。中国现为一个高速发展的国家,朝向与国际并轨,我司对今次的税法演绎,深表不解。时间:11:10:0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但可在实际发放时税前扣除。
GIL 问题:因为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各有不同,税法上如何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     时间:11:11:15

    GIL 问题:因为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各有不同,税法上如何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  时间:11:11:1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回答: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进行区分。
    miss-chen 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我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文件精神,合理工资薪金及实际发放给员工。对该文件中“实际发放”我司的理解为实际发放给员工的金额,不是虚大与当年收益不匹配的工资费用;因此不是指在当年度内实际发放的数据。
    我司是一间大型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玩具,产品百分百出口,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即出口销售收入为加工费。
    我司属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员工几仟人,其中工资成本占全部成本的50%以上。
    最近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得知今年广州国税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将属于2010年度但尚未在2010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做纳税调增。我司对此深感困惑!一贯以来,我司因人数庞大,计件计时工资需时,通常工人工资在次月的第一个星期发放;管理人员的工资在次月的第二个星期发放。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入库。上述企业行为亦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现我司2010年12月份的工资总计      时间:11:12:1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但可在实际发放时税前扣除。
    726807436 问题:请问企业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如何处理,能否在税前列支.    时间:11:16:0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少兰副局长回答:企业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符合《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GIL 问题:公司去年的一台设备(固定资产)毁损,损失600万,经与保险公司理赔,获得650万赔偿。请问,一、损失600万是公司内部鉴定的结果,是否还要到税局申请税前扣除审批?二、650万是否直接确认收入缴税,还是650-600=50万确认收入缴税?时间:11:18:2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回答:该公司发生的设备(固定资产)毁损,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审批。取得的保险赔款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月色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去验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真伪?   时间:11:19: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回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的“鉴证业务报备网上防伪验证查询”栏目,输入鉴证报告封面的报备号码、验证码,点击“查询”,可以查看报告的防伪查询结果。
    为了发达问题:各位早上好,在国税函〔2010〕79号里面讲到“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那请问: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若公司是做出口为主的,同时为了创收,进行股权投资业务,那这里面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也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时间:11:22: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回答:文件中所指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应特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若工业生产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则不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GIL 问题: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是按会计准则确认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吗?    时间:11:24:5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回答:该文所指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
    冰点喜乐问题:我司去年第四季开业的。今年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因为不用给中介机构做鉴证报告。所以,基本是属于自查帐。
    请问:日常发生的费用,都入在“递延资产”这个科目。那么在“广东省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我该如何把发生的这些费用对号入座填写呢?  时间:11:25:13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回答: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暂时无法准确回复,请您将详细情况通过网上咨询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谢谢您的参与。
    726807436 问题:请问税后利润企业应该怎样分配,比例是多少。时间:11:25:4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陈志清副局长回答:税后利润的企业分配,可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原则下进行。
    办税员问题:为了这次申报专门办一个数字证书,会不会很麻烦,也不知道如何使用,能否介绍详细一些?  时间:11:26:28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陆启昌副局长回答:在广州范围内,同一个数字证书可以应用于多个政府部门的网上办理事项业务,如果机构(企业)已经在广州市任意一个政府部门领取了数字证书,不需要重复申领,只需要持原有的数字证书到我中心开通相应网办业务即可。如果还没有申领数字证书,则在申领数字证书时开通相应的网办业务即可。在以下一些服务网点也可以办理:服务网点: 天河网点、荔湾网点、黄埔网点、番禺网点、花都网点、增城网点、 越秀网点、海珠网点、白云网点、从化网点、南沙网点、萝岗网点、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点利用数字证书目前已经支撑市国税、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招投标中心、人行结算中心等政府部门的网上事项办理,以后还将不断拓展政府部门的网上事项办理服务,其中市国税局业务为:主要税种的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所得税季度预缴、所得税年度申报等)、网上缴纳税款、网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网上普通发票验旧、财务会计报表申报、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海关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稽核等。市国税局还将继续扩展网上办理事项的种类和范围,实现“足不出户,办理税务”。
    广州恒一问题:请问小规模企业要进行清算工作嘛?   时间:11:26:53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回答: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地平线问题:您好,请问适用国税核定征收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报盘是用什么??     时间:11:27:29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回答: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通过广州国税门户网站下载《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V3.3.0.0.354版》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申报。
    LUCY 问题:请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电话费、房租补贴费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时间:11:28:39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 回答: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电话费、房租补贴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在税法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地平线问题:您好,请问关于个人通讯费300或500元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是否继续实施。     时间:11:29:0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回答: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原来有关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已停止执行。你单位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GIL 问题: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截止至什么时候?为何各区的规定各有不同?    时间:11:36: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回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的规定,广东省国税局明确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我市国税系统各区对汇算清缴时限的规定一致。
    GIL 问题:法人的汽车用于办公,所发生的油费和路桥费可否税前扣除?    时间:11:41:0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回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油费和路桥费如能区分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则可以税前扣除。如无法区分的,则视同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税前扣除。
    黄嘉泰(主持):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如果刚才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在节目中还没有进行解答的,我们稍后时间会在访谈回顾中进行解答。感谢所有嘉宾,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时间:11:48:42
 
    遗留问题回复              
    
    蛊惑的蚂蚁问题:您好,我公司最近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009年的,但我们在2008年是有亏损的,那么请问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8年的亏损?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关暖华副处长回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8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阿猫阿狗问题:上午好,我们工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药品变质。请问,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给税局进行存货损失的审批呢?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陆启昌副局长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因此,您公司可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的确认审批。
    今晚打老虎问题:大家好,我是一合资企业,对于2007年的利润一直未分配,今年我要进行分配,对于外国投资方收到的利润是否要补缴差额的所得税,我们是否还用补缴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少兰副局长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若有情问题:您好,我们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舒桂凤副处长回答: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