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电视台直播:土地使用权漂流在外,如今咋收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55:36
土地使用权漂流在外,如今咋收回? 国土资源网 (2011年9月28日  15:8)

 

 

 

 

 

  问:上世纪50年代,乡农具厂开始使用该村一宗土地,并于1992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1994年乡农具厂倒闭。1997年,法院判决将地上房屋抵债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将房屋分别出售给本村及外村的一些村民。此后,原厂区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被房屋买受人自行分割使用,但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010年,经乡政府申请,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了原乡农具厂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该宗土地在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权属已经被确定为村集体所有,不存在所有权争议。作为所有权人,村委会现向政府申请收回被分割使用的土地,依法确定宗地的使用权。请问:村委会如何收回被分割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如何为各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

 

  答:该宗建设用地取得以及房产转让均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不属于违法查处的范畴。现在房产的所有权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得到承认,政府应当按照现状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这与村委会是土地所有权人不矛盾。

  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就土地权利与社会各方面履行交涉的权利;二是土地征收征用时土地所有权收益归村委会所有并处理;三是协调解决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四是受理和审查村民在该宗土地上的新宅基地前期申请;五是受理现在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房产改扩建和翻修的前期申请;六是申请新宅基地的,村委会有权按照“一户一宅”和地方政府制订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与现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交涉和协调;七是监督村民转让房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