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数极限教学视频:欧绍轩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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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受贿889万一审被判死缓

梁洪 于荣胜  正义网广西10月8日电(记者梁洪 通讯员于荣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正义网2011-10-08 )        附:欧绍轩的忏悔书

“一失足成千古恨”

 

欧绍轩

 

自我担任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来,不顾党纪国法,犯下了违法违纪的严重错误,收受了宝士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成的131万元,接受了通源公司送给的奥迪越野车、礼品、购物卡以及其他人员送给的款物。

我的违纪违法行为,从收受的对象看,有当事人、有律师、有工头,也有公司,无所不包;从收受的钱物看,有礼品、有购物卡、有现金、有外币,也有汽车,无所不有;从收受的数量上看,小至几千元的购物卡,大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资金,无所不及。为此,我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是令人震惊和发人深省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明令不准接收当事人的物品,不准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不准与律师有不正常的交往,而自己身为法官,身为高级法院的领导,不拿禁令当回事,我行我素,放任自己,把律师介绍给当事人,与律师龚志成有长期的不正常来往,还接收他的巨额现金,为他办事;其次,党纪国法严厉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任何钱财和有价证券,自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收受公司的款物和汽车,还收工头的钱,我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带来了严重的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自1971年参加工作以来,自己积极努力工作,得到了组织和人民的信任,2004年,被委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位。在这个岗位上,自己深知权力大、责任也大,一切处事都小心翼翼,随着在工作上接触的大案要案越来越多,托人情的、找关系的、送钱送物的开始增多。面对关系、面对人情、面对诱惑,自己在思想上产生过激烈的斗争:一边是“血淋淋”的反腐案例警示和长期不断的廉政教育;一边是物欲膨胀的心态相伴着的利益诱惑。悲哀的是后者战胜了前者。

我开始作出了选择,不能以审判权索要钱财,这样对立面大风险大,也不能逢钱见物都收,这样交际面广,同样风险也大。自己认为顺水人情是最隐蔽最安全的。因此,就拉住一个律师长期合作,细水长流,财源不断;稳住一个公司,吃喝消费图个方便。就这样自己轻易地放松和放任自己,一步一步地滑向犯罪的深渊。

反省我自己的违法犯罪轨迹,从主观上有四种心态在作祟:一是贪欲之心。守不住清廉,为追求过高的物质利益享受,埋下了犯罪的祸根。二是后顾之心。年过半百的我,即将退休,自己身患严重的心肌缺血病和有20多年病史的乙肝病,上有二老,下有未成家的女儿,生活处处离不开钱,一旦犯病,昂贵的医药费更需要钱,所以滋生了求钱心切的错误思想。三是侥幸之心。在求财的三种错误方式上,以为自己选择了最安全之举,不信“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训,用自己的政治生命去赌博。四是从众之心。认为别人能干,自己也试着干,不要委屈自己,巧妙地收点钱,为家庭、为退休养老做些铺垫。

在客观上自己扭曲了的四种心态得不到应有的扼制。在廉政教育上,为什么敲不醒自己,廉政教育连年不断,倡廉形式不断翻新,在监狱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脸红心跳一阵,过后依然我故,就是不能入耳、入脑、入心。错误越犯越大,背叛事业、背叛人民越滑越远,彻底地毁了自己,也给党和司法机关造成巨大的损害,党纪国法难容,悔恨不已!

想想昨天签发的是法律文书,而今天签字的却是被问话的笔录;昨天还能与同事们代表法律去定纷止争,而今天却等待着庄严的审判。一夜之间,从一个高院的副院长沦落为人民的罪人;就这么一夜之间,任意的自由散步或与亲人好友轻松的会面,今天却成了难以实现的奢望。拥有时,不去珍惜;失去时,才知珍贵。现在才真正悟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真正含义和苦涩的滋味。我以我的教训建议,在贪念产生的时候,在向不义之财伸手的时候,千万不要让贪欲之心熏心、侥幸之心遮眼、从众之心壮胆,要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和组织账,千万不要失足酿成千古恨,清廉一生、平安一生才是幸福的一生。

从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吸取的教训上看,领导手中有权,权力观决定一个领导干部的成与败。正面的权力观,为民之所用,负面的权力观,为己或他人私利所谋。我的沉痛教训就在于负面的权力观膨胀,一朝有权,就想用权生钱,轻易被金钱俘虏,随便被人利用,与律师龚志成的非正常的交往就从一瓶酒、1万元开始,彼此之间,相互利用,不正常的交易越搞越大,非法的行为越陷越深。别人亲近你、讨好你、施舍你,是冲着你的权力来的,只有把住底线,腰杆才硬,做人才正,说话才响,自主权才在自己手里。否则,一步被动全盘皆输。

我痛恨自己没有牢记入党的誓言,没有忠诚党的事业,没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走上了背叛党组织的错误道路,受到党纪处分咎由自取。但是,我永远忘不了党组织呵护了我,培养了我,使我成人成才,错在自己晚节不保,走上了错误的道路。请记住我的惨痛教训,绝不要重蹈我的覆辙。

背景资料:欧绍轩,男,1954年出生。1998年至2004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2004年至2009年9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委员,因受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目前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年09月05日)

 

广西高级法院副院长欧绍轩被“双规”

2009-10-27

2009年9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欧绍轩被正式免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消息人士披露: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欧绍轩,目前已被证实“双规”。

欧绍轩2004年担任广西高院副院长,1998年至2004年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据称,此次出事,和他在钦州中院院长期间,处置广西北海市外贸大厦(顺风大厦)产权纠纷一案、收受事主财物颇有关联。

据了解,欧在此案中收受事主价值170万元奥迪Q7汽车一辆,外加现金30万,合计受贿200万元财物。(imaozedong.com)

顺风大厦高17层,1989年竣工,因涉及多家出资人,从2000年始陷入产权纠纷中,依据案情归属,钦州中院负责该案审理。

此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钦州中院的“抗上”行为。2001年11月5日,钦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区检察院接受申请,向区高院提交《检察建议书》,建议启动审判程序再审,未被采纳,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报告。

2003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支持了抗诉请求,这种情形下, 钦州中院仍在2004年7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对顺风大厦实施强制执行;2005年6月3日,钦州中院委托拍卖顺风大厦,在此过程中,欧绍轩接受了贿赂。

知情人士称,欧绍轩执掌的钦州中院,对来自内部的检察抗诉,长期表现出很强“独立执法”色彩,2004年欧担任广西高级法院副院长后,这种色彩更为明显,其分管的广西高院执行口,也是状态频出。

据当地传媒报道,2008年广西法院系统积案清理执行比率56.4%,而广西区高级法院执行完成比例仅为20%,是全区清理执行积案率最低的法院,欧绍轩为此在3月份广西全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现场会上作过公开检讨。

此外,欧绍轩分管的广西高院审监口,也是乱象颇多。在再审柳州一宗土地产权纠纷案过程中,再审结论未出情况下,广西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黄秀萍却频频放风,原来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

事主为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某房地产商依据多年前签订的一份争议性合同,声称对其面积达134.64亩的主体厂区拥有使用权,要求法院判令拆除厂房,供其做楼盘开发。双方为此展开了长逾四年的诉讼。

知情人士透露,争议地块属国有划拨土地,欧绍轩、黄秀萍等人所支持的房地产商,是通过地下协议谋取土地,没有走商业用地招拍挂环节。协议价和市面价相比,有2.2亿元的价格差距,存在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

黄秀萍称,厂方如继续申诉,不服从已被中止终审判决,有关部门将对其改制过程进行彻查,“到时侵占国有资产的将可能是你们”。

左边象风帆一样的顺风大厦,直接导致了欧绍轩的落马。

记者查阅官方新闻,9月28日,欧绍轩被正式免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欧绍轩简历:

欧绍轩,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2年至1985在广西第十劳改支队历任管教员、副支队长、副政委;

1985年至1987年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读书;

1988年至1989年在广西第十一劳改支队任副政委;

1990年至1993年在广西钟山县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

1993年至1997年在钟山县委任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1997年至1998年在广西贺州地区中级法院任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8年至2004年在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

2004年至2009年9月任广西高级法院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