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红 歌词:央视讨“星光大道”商标一审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2:47:20

央视讨“星光大道”商标一审败诉

2011/10/07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本报讯 毕福剑主持的央视著名娱乐栏目星光大道,早在2003年就被北京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了商标。为了讨回该商标,2011年3月,央视后以同名栏目有影响力并且在先使用“星光大道”四字为由,将国家商评委起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一审认为,央视该节目开播“落后于”同名商标的注册,因此判决央视败诉。

  中央电视台起诉称,作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央视还认为,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商评委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据了解,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计划用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在此后3个月异议期的最后一天,央视向商标局就“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被驳回后,央视又申请复议,要求该商标不予通过审批。2011年3月,央视的复议再度被驳回。央视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对此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足以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任何有力证据。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