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辊磨机论文:终于开始硬了!中央不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29:49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南海、东海频起波澜。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被不时提起并引发了诸多争论。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系统提出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

  “主权属我”不可忽略

  许多人一讲起解决海洋争端,就脱口而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将其归结为八字方针,这是一大认识误区。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中国霸道威猛的九段线

  邓小平关于南海、东海的多次讲话,都明确讲到主权问题,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最有发言权”,因而其完整的思想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忽略了“主权属我”这一基本前提,将这一战略思想仅仅理解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就偏离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战略思想的本质。

  当前,处理海洋争端仍然必须坚持“主权属我”这一根本立场,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海洋立法。我国虽在1996年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考虑到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尚未宣布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争议海域的领海基线。

  有些国家恰恰是以无法识别领海基线为借口,肆意侵犯我领海领空,掠夺我海洋资源。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以明确管辖海域的范围,便于海上执法。同时,要尽快明确“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为南海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海上执法。由于我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及和平解决海上权益争端的方针,军队尽可能避免与周围国家在解决海上权益争端中直接接触,因此海上执法力量必须担负起和平时期在一线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东海、南海维权形势的日益严峻,对海上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将海监、渔政、海事、海关和边防海警等部门整合成一支对外统一的海上维权队伍,逐步实现统一、多功能、准军事化,并以国家不断完善的相关海洋法律为依据,提高海上执法力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是充分宣传“主权属我”。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媒体,以丰富的历史事实宣传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的历史依据、法理依据,使国内民众形成“主权属我”的共识,积极营造国际舆论对我有利的态势。针对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曲解和违反国际法,援引发现和占领、时效等作为主要的所谓法理依据的行径,必须在国际政治、外交中各种合适的场合,对其法律借口进行反驳,澄清历史和法理事实。

  当前,我们要做的,一是携手他方搁置争议。要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美国经济复苏依赖于我国经济的时机,进一步密切两国经贸关系,要求美国在钓鱼岛以及南海问题上保持中立,避免威慑和直接介入。

  要敦促日本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等四个政治文件,落实1997年11月签署并于2000年生效的《中日两国渔业协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战略互惠的精神,从维护两国友好大局出发,求同存异,妥善处理东海划界和钓鱼岛争端。

  要坚持互信、互利、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安全观,携手东盟国家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构建南海区域安全机制,维护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确保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二是应对他方挑起争议。事实已经证明,我方搁置争议并不必定能换来他方搁置争议。

  一旦有关争议国家不理会我国搁置争议的善意之举,主动挑起争议,扩大争端,我方完全有必要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实施适度的防御性攻势行动。2010年,针对日本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我国渔民渔船并按国内法判决,其外相又表示从未承认钓鱼岛“搁置论”,造成钓鱼岛撞船事件不断升级,我国果断采取暂停双边省部级以上交往、推迟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等反制措施,同时派遣渔政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迫使日本放人放船,妥善解决了钓鱼岛撞船事件,扞卫了我国钓鱼岛主权。

  要选择合适岛礁建立南海渔业基地,加强对海上渔业活动的组织领导,使我在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从民间无序捕捞层次上升到政府经济开发层次。要充分发挥西沙、南沙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西沙、南沙有关岛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开发适合南海特点的旅游模式、项目和线路,逐步发展南海旅游开发事业。

  二是加强海峡两岸的联合开发。近年来,两岸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这种重大而积极的变化,为两岸在南海问题上进一步开展合作提供了可能。两岸可先从“九段线”主张及法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海上救援等非敏感项目入手展开合作,尔后拓展到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经济领域,不断深化联合开发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以多种模式进行共同开发。与国际海洋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相比,南海共同开发更为复杂。我国应当根据南海地区的客观情况,以多种模式进行共同开发,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共同开发区(有关国家划定一个特定区域作为双方的共同开发区,参与国在区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勘探先行开发模式(先对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并以之作为大陆架边界获得最终划定之前的一种临时安排)、脱离接触模式(有关双方在边界线两侧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双方开发资源的禁区),等等。这些模式的具体选择,应根据争议海域的实际情况,充分权衡争议方利益诉求,以期发挥最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