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祥子第十九章好句:云之 : 中国特色之秘密(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2:59:27

         因为应邀做一个关于公民社会的讲座,有机会整理自己多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学习。经过系统整理,我觉得自己发现了中国问题的根源。

一、从权利与权力说起

公民与子民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公民有天赋权利,而子民的所有权利都是被赐予的。因此有必要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的平等权利的来源。

人的平等权利最早应当来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古希腊哲人从自然法中推出人人平等的思想:人无论出身、财富、地位如何不同,都是神的儿女,彼此平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分离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不证自明”强调了人的平等权利(“人权”)的神圣性,但是这一权利的确立却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经历了西方哲人两千多年的探究和辨析而最终成为共识。

“权利”之英文right乃多意字,除了“权利”,还有“公正”、与“错”相对的“对”和“正确”及“适当”之意,显然英文之“权利”这个字right所表达的是价值判断,其中有道德含义,却与“权”或“利”无关。

西方语境中的权利(right)进入中国,据说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万国公法》译成中文时所采用;在此之前,“权利”乃“权”(权势,权力)与“利”(货财、利益);显然“权”和“利”均是物化的,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无关。我不通国学,但确实从未听说汉语中曾经有过类似“人的天赋权利”这样的词汇,或许丁韪良正是因为确实找不到贴近的汉字,才勉强使用了这个极易误读的汉语词汇。

汉语也将“权利”定义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与西方的“权利”与“权力”的位置几乎是相反的。“权力”的英文是power,如果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应以复数表达(单数则是上帝的权能),意为体力、精力等,除此之外,更像是借力,译为中文的“权限”更为恰当,如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也就是说,在英文语境下,权力来自于权利;中文语境下,却是权利来自权力。

君权神授的时代,君王的权力来自上帝,是有限度的授权,现代文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将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即国家权力;而在集权专制国家,国家权力是自有的,国民的所有权利来自权力的赐予。

中国文化传统中“天道”有点类似西方的自然法,由此衍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观念。但是由于缺乏对于生命的抽象思考,所谓“未知生,焉知死”,始终未能将“天道”通过理性探究和辨析,产生类似的人权观念。姜文导演的那部在中国大陆被禁映的《鬼子来了》,村民们在如何对付那两个被不知名的军队强迫托交的日本兵和翻译官的态度上,不仅体现了对天道的畏惧,也体现了由于缺乏类似西方之基督教和自然法所给予人们的精神支撑,村民处于极度恐惧、畏缩、茫然和无知的可怜境地。

二、关于国家权力

由于西方早熟的人权思想,柏拉图就曾指出,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信托权力,公职人员应当照顾委托人(民众)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受托人(政府)的利益。也由于对于人性的深入探究,古希腊人对于那些十分优秀的人才所可能有的野心和雄心予以足够的警惕,谨防他们因此而侵犯普通人的权利。

耶稣在被钉上十字架的三天前,在神殿喊出“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这“标志着对专制主义的弃绝,标志着自由的开端。”(阿克顿《古典自由史》)这是对世俗权力应当退出人的精神领域的宣称。此外,西方漫长的封建贵族历史,贵族的势力始终构成对君王权力不同程度的制衡。最重要的,应当是漫长的宗教革命最终确立的上帝的“自由代理”(杨小凯语)作用,因为神爱罪人,因为神同等地爱祂每一个儿女,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的平等观念和法治基础。人与人订立契约时,会替对手考虑,没有上帝这一自由代理,彼此陌生的人们将对彼此充满疑惧,很难建立互信。

西方语境下,人的权利包括自由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这与中国语境中的道德有点像,无须置疑,不可侵犯。正由于这种自然法传统,西方社会在文明演进中,最终将国家权力关入笼中,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换言之,在西方文明中,人们通过看管权力来保障权利。

由于中国传统中缺乏自然法下的人权思想,人们崇尚“外王内圣”的道德意识,因此传统上,中国人重视权力,却轻视权利。拥有“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人胸怀天下,“以天下为己任”,重视权力的获得和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却忽视确立国民权利的边界。

这种传统沿袭至今。微博上有公知(好像是崔卫平老师)披露,她认识的一个曾经参与拆迁条例制定的官员,正为了自己的房子被拆而上访,他对崔老师说,他当初参与制定的条文并不是后来执行的那个意思。问题在于,每个掌权者都假设掌权人之善和能,因此掌权而有机会做事时,不去确立民众的权利边界,而是扩大职权范围;等到出了问题,再怪责其他官员执行不力或走样。日本八零后青年才俊加藤嘉一在《中国的逻辑》中讲述他在大陆跟团到九寨沟旅行的经历,本来安排在旅程第三天的黄龙游程,突然被司机和导游改到第一天的下午,而且只给半个小时登顶,结果是,只有他一个游客依靠专业运动员的素质完成登顶并在预定时间返回,结果,没有一个游客投诉导游和司机的违约行为,却怪责加藤先生一人登顶耽误他们的时间(虽然加藤并未迟到),这也是典型的轻视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在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与权力者站在一起,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由于人们普遍地重视权力、轻视权利,至今都未能确立人权的边界,不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国家权力与人的权利之间的界限也模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制下,帝王权力无所不能,子民根本没有任何有保障的权利,“抄家”、“满门抄斩”、“诛九族”这样的行为几乎一直延续到上世纪的“文化大革命”。

西方语境下,国家权力来自国民信托,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我们”;中国帝制传统中,国家权力是统治者的暴力机器,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他们”,如范仲淹的名句“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文人士大夫位居庙堂之上视民众为“他们”,林语堂说,中国传统文人“人生得意时信儒,人生失意时信道”,要么高踞庙堂要么退避山野,总归他们都不和民众一起,民众也如同对待国家和政府一样,视文人士大夫为“他们”。

中国大陆至今是特权盛行的地方,其中所反映的现实正是,没有权利,只有权力。而权利,看上去更像是以权力谋利益,即以权谋私。

 

 

三、中国人为何看上去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

 

 

接着我们谈谈“义务”。存在两种“义务”,一是法律或道义上应负的责任,如合同条款中的签约方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等,二是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如义工、自愿者等。前者是在法律或合同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了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集于一身,为了区别于后一种“义务”,我们称前一种“义务”为“责任”;后者是虽然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责任,但自愿承担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与义务对应的权利。

 

 

现代文明社会,享有权利的人们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换言之,社会主要是由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人们组成的(即“权利与义务”结构)。按照哈贝马斯的划分,现代社会分为三个领域:一是私人领域,包括商业和市场等为了满足和丰富人们各自的生活而进行交易和商业活动的领域,二是公共领域,包括教会、NGO、传媒、政党、工会等,三是国家权力领域,该领域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干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所谓“小政府、大社会”。

 

 

由此不难看出,私人领域主要涉及私有权益,而公共领域涉及共同利益,也称公共利益,指社会中私人利益发生重叠的部分,因此人们关注公共利益,这是为了共同管理和保障私人利益重叠之部分,从理性的角度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发生矛盾。因此,公民具有公共意识,是再自然不过的事,而不是什么“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

 

 

不仅仅是帝制时代,包括公有制下,由于国家权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领域,而是全面介入私人领域(如官办企业与民争利、宏观调控等)和公共领域(相信无须我具体列举了)。事实上,私人领域极不确定,天生敏感于私利的人们意识到私域的极不确定,本能上会尽力扩大自己的地盘或严守自己的地盘,不仅很难关注被公权力全面干预的公共领域,而且也本能地意识到这样做的风险和低效。

 

 

陈春文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私民社会中》指出,“私民社会的一切人都姓私,皇帝姓私,宦官姓私,百姓姓私。既然人的属性就是私民,营私、自私、谋私就属自然。不同的是,皇帝以天理行私,他的私理所当然,宦官的私则以公(皇帝之私)谋私,草民百姓则以私养私、以私保私、以私换私。私这个字是中国人的命根子,这也是他的生存力强草根性强的根本原因。他之所以给人在哪里都能活的印象,那是因为在哪里他都力求靠自己活,靠他的私民秉性活,他不会把政府把制度作为他谋划生存的前提,当然也不会把生存的失败首先归罪于政府或社会制度。相应地,私民也漠视社会空间,一切属于公共性质的义务和权利他也漠不关心,以为这些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对公共场所、公共空间、公共原则这些长期在契约社会中磨练出来的东西私民们很不适应,但在私下里,在私人场合,在私人利益面前,私民们个个活灵活现,一个赛似一个。”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民众其实就是从属于王的私民。如果认清“天下私有”(所谓“天下为公”)的本质,实在无可怪责百姓的表现。求知和发挥天赋才能,也是人之所以为人之一种本能,当公共领域被国家侵占,私人领域并不确定甚至受到极大威胁,人们在私人场合和私人利益面前所表现得“才华出众”和“各展奇谋”实在是很自然的表现,无可厚非。

 

 

陈先生在上文中同时提到私民的“非制度非体制依赖性”,事实上,“天下私有”是制度和体制的本质缺陷,民众本能地意识到,在此基础上,制度和体制是根本指望不上的,他们唯一能指望的,就是他们自己。

 

 

私民社会不是由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人所构成的(“权利与义务”结构),而是由握有权力的统治集团与无条件履行义务的被统治群体所构成(即“权力与义务”结构)。在本文第二节“关于国家权力”中已经谈过,私民社会/集权专制社会中,国家权力是自有的,无须取得民众授权。这样的社会之弊端在于,民众的权利都是权力赐予的,没有权力准许,民众的一切行为均可能非法。这种权力规定的权利更像是第二种义务(“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即政府拥有权力,民众必须履行政府及法律规定的一切义务,民众缺乏与义务对等的权利;民众之缺乏责任意识源于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

 

 

因为一切均在权力掌控,民众自然认为,权力应当承担一切责任,诸如个人买不起房、娶不上妻等等。因为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第一种义务)。

 

 

通过中国的许多家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权力与义务”结构,因为中国没有“上帝造人”的宗教意识,中国的许多父母在儿女出生时就取得了对儿女的绝对权力,儿女的一切均在父母的掌控之中,当然初衷是“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因此孩子只有服从父母的义务。在父母严格控制下长大的孩子,比在自由和自律为核心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明显地会缺乏责任意识和独立能力。某种程度上,父母掌握了绝对的权力,就必须对孩子承担起一切的责任,包括成家立业买房子等。有些家庭因为家境原因,长子有可能承担了父母的责任并取得了家长的权力,这样的长子甚至其日后组成的家庭往往为弟妹付出许多,弟妹却可能在稍不如意时就指责大哥(当然事事顺服大哥,甚至将大哥至于夫婿的位置之上,也不少见),因为权力者必得承担更大的责任。

 

 

相反,如果父母随着儿女的成长逐渐地让他们行使相应的权利(即“权利与义务”结构),如承担一定的家务,自己选择学校、选择专业…那么儿女才会逐渐地形成责任意识,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并在应当独立的时候承担起自己人生的责任。

 

 

中国人常被指责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问题不在什么劣根性,而在于“天下为公”(实为天下私有)的本质缺陷。无权利者,不承担责任。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权力与责任(第一种义务)约等,换言之,权力者往往会承担与权柄相应的责任;而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社会,权力与责任并不对等,政府权力往往很大,承担的责任却很少,而规定给民众的义务就很多。最糟糕统治者,拥有一切权力,规定民众包括私有企业全部的义务,并以此推卸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