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招聘网芜湖市: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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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2011-5-18 13:51: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不包括: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三、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提示】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2.余额计税:
(1)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年度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保险业务:
(1)原则上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3)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