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试科目一教材: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指导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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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复习指导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2011-4-11 11:27: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说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1.税额最低(0.6元)与最高(30元)相差5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