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蹄湾 攻略:《税法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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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2010-6-24 17:0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征税的项目: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特殊规定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等项目,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特殊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属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殊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关规定如下:

  1、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2、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购买者个人少支付的购房价款,按“财产租赁所得”征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以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