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须加学园百度网盘: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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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6)

发布时间:2011-10-02 09:09 作者:华炳啸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428次

 


  在宪政社会主义制度设计里,政党制度将是在宪政规制下的“公意型一党领导、众意型多党参政”的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领导党、执政党正是公意型政党--共产党,而合作党、参政党(政团)则是多元的众意型政党及政治团体,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政团民主结构。共产党在宪政体制下获得宪政制度性安排的领导党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条件有五条:


  第一,具有公意性。共产党立党为公,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以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以人民的意志为意志,是公意型政党。


  第二,具有合宪性。共产党必须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理念,始终坚决接受宪法和《政党法》的规制,严格在宪治秩序下依法活动。


  第三,具有民主性。应坚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根本组织原则,始终坚决实行民主制、公开制,使全国党代会成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由党代会产生、对党代会负责,鼓励党内理性的政策辩论,保持党内民主活力。


  第四,具有先进性。共产党是由先进的政治人组成的精英民主型政党,而其先进性首先就体现在具有先进的宪政民主理念及其政治素养,其次体现在代表公意、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现实地推动社会主义进步运动,也即通过其强大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来培养具有公意政治信仰、社会主义信念、宪政民主理念的先进的政治人,以保障人民民主国家既不会被某种“权贵化特殊利益集团”绑架,也不会被过度分化的众意势力撕裂,而保持共和国的自由、民主、公正、团结、和谐与进步。


  第五,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共产党要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公意,不仅要密切联系广大公民,支持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参与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而且要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严格按照统一的党员先进性标准吸纳那些具有公意政治信仰的不同阶层、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参加,同时要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在宪治秩序下实行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即尊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现实政治利益格局,依宪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权利,支持多元化的众意型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通过竞选分配众意代议机构议席,使这些进入了众意代议机构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作为参政力量在众意代议机构民主协商机制中发挥众意表达功能,同时也能有机会参与执政,在政府部门中担任一定的职务。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公意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受宪法保障,成为国家宪政体制的组成部分,从而实现了一元性公意组织(公意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公意院)通过民主统合机制形成共识,二元性施政团队通过民主竞争治权实现公共政策治理,多元性众意政团通过利益自由表达实现参政议政的全新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宪政共和体制。在这种人民民主宪政的新体制下,国家政治资源通过宪政体制分别在执政层面、施政层面和参政层面上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与民主统合,同时也形成了“政权(执政党权)统合”、“治权竞争”与“民权参与”的三大功能层面,而这三大功能层面的有机结合与统合性共识民主、竞争性选举民主、参与性协商民主等三大类型民主机制的高度复合,能更好地实现稳定、改革与发展的多重目标,实现在“宪政平衡”原则下的自由市场(市民社会与众意型政党)力量、公民主体力量、公民社会力量与公意组织力量的多元共治,从而成为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所认为的最适合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转型所需要的理想的宪政民主治理模式。


  在宪政社会主义看来,先进而又精良的宪政体制是民主自由的前提,因此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宪政制度化进程必须优先于参与民主化进程。在这个国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是中国民主化的最大障碍,而是中国民主化的最大推动力量。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就不会有中国民主化的光明前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由先进的“政治人”组成,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阶级和先进文化的先进政党,所以具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内在驱动力。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国际变局,置身于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的时代大潮之中,处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低潮时期,面对国内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民主要求,所以具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外在驱动力。有秩序、有步骤的宪政民主化改革,不仅会为中国共产党提供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而且还会给处于低潮的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以制度创新与全面中兴的持久动力,并赋予市场化、民主化与全球化的时代大潮以新的内涵。


  八、宪制规制策略:以服从者为中心


  我们不仅要未雨绸缪,为未来的变局做好各项准备,而且也要拟定正确的宪制规制策略。佩迪特提出有两种宪制规制策略,即“以出轨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和“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对我们颇有启发。


  在社会转型中,“以出轨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假定一旦放松社会控制、开放更多权利,就会有人利用宪政改革中获得的权利来进一步反对甚至破坏既定的宪政体制,提出更为激进的“颠覆”要求,所以,他们在制度设计中更加倾向于保守,处处试图防范、压制那些极端分子冒险夺取权力的激进诉求,并因此影响到政治改革的决心、力度与绩效。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可能使瞻前顾后的改革者更加被动,他们无疑是把所有公民都假定为潜在的“颠覆者”和激进分子,这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实际上坐实了“激进派”的指责,使政治改革被攻击为“假改革”“真专制”,从而动摇了改革者的合法性地位,使原本支持温和改革的大量民众转而支持或同情“暴力颠覆行动”,社会急速转向偏激化。这时候,改革者将进退两难,既无足够权威赢得广泛支持继续推进改革,也无力无胆开历史倒车实施有效镇压。


  “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则迥然不同,它基于应对更为普通的那种类型的人尤其是中道主义者(包括中道社会主义者与中道自由主义者等)的改良需要: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他们大多数人都会在公共精神的激发下更加理性负责地考虑问题,更加尊重和依赖新建的宪政秩序,更加希望平稳转型。所以,制度设计应当首先建立在这类人的积极倾向之上,其次才会考虑如何在新的宪治秩序下应对那些事实上极端偏激的少数激进分子。改革者应首先着力寻求巩固服从倾向的手段,然后才能考虑如何补偿貌似可能致命的弱点,即如何防范这些服从者不会产生的问题--极端分子滥用权利的偏执诉求。实际上,采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并无所保留地落实宪政改革措施,就能实现争取绝大多数公民支持的政治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分化和孤立极左或极右的极端势力。


  佩迪特认为,“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策略有三条重要原则,即奖惩之前的筛选原则、支持服从者的奖惩原则和建立对付潜在无赖的奖惩原则。


  佩迪特指出:“第一条原则是,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在采取奖惩措施之前先考虑一下筛选的可能性。如果在某一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能够对相关行动者进行筛选,那么就有可能确保获得最大限度的服从而无需诉诸无赖倾向的奖惩。”在佩迪特看来,这种筛选机制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机制,既包括筛选出那些偏离规制原则太远的人,使其被体制边缘化,淘汰在权力中心之外,也包括筛选出那些忠诚于规制原则的人,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到达权力中心,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筛选某些选择方案以保证他们的入选。总之,运行筛选机制的前提是宪制规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即宪制规制改革本身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包容性政治发展,并获得了绝大多数人民的衷心拥护。在此前提下,筛选机制被用来加强对于新的宪制规制的服从力量,边缘化那些试图破坏宪制规制的极端力量,巩固宪政秩序,从而避免诉诸“以出轨者为中心”的保守型制度设计策略,使政治改革的决心、力度与绩效不受各种极端势力干扰的影响。


  如果说奖惩之前的筛选原则是一种柔性策略,那么佩迪特所说的“第二条原则:支持服从者的奖惩”和“第三条原则:建立对付潜在无赖的奖惩”就成为了保障宪政秩序稳定性的刚性原则。


  总之,明智的改革者一定要有足够的胆识和勇气,运用顶层设计方法,抓住宪制建设的根本,敢于采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宪制设计策略,把握好有利时机大步跨越政治改革鸿沟,奋力突破政治改革的五大瓶颈,系统推进宪政改革进程。目前,我们仅仅迈出了微不足道的第一步,而面对建设宪政社会主义强国的艰巨历史任务,不容我们有丝毫松懈,必须始终以建设新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饱满热情加倍努力,奋勇推进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本文选自学术辑刊《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辑《大国复兴的宪治之道》第131-179页,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