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自强,字体乾阅读答案: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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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洛政办〔201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全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2.9万元调整为3.2万元。

(二)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在三级甲等定点医院住院,首次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为600元,第三次及以后为48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调整为7%,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四)全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单位与个人的负担比例由各参保单位确定)。

(五)全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年度每人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调整时间

(一)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住院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全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最高赔付限额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告知全体参保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