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网:清末绅权大彰的影响:绅民冲突成群体事件主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6:31:29

本文摘自近代史研究 2008年01期  作者:王先明 原题为:《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 

近代中国带着历史的屈辱(《辛丑条约》的订立)走入了20世纪。逃亡在外的清政府尚未及返回北京即在西安宣布“变法”,意图推行新政,刷新政治,以收拾人心,救治危机。然而,危象蜂起的社会变乱不仅昭示出新世纪特有的深层社会危机,而且颇具反讽意味的是,“新政”本身也构成了“民变”风潮的动因。

“民变”风潮迭起不仅呼应着有组织的革命党人和立宪党人的政治吁求,成为制约和影响20世纪初期中国历史运行基本构架的因素之一,而且它自身展示出日趋清晰也日渐突出的绅民冲突,凸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动。以往学界对于民变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民变的类型、参与主体的成分及其对于革命条件形成的作用等问题,而对于隐伏在民变背后的深层社会结构变动问题则甚少关注。大革命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的爆发以“打倒土豪劣绅”为目标而展开,并非只是国民党或共产党政治动员的结果。显然,如果乡村社会矛盾没有一个相当长期的历史累积,如果传统的官—绅—民利益关系没有发生结构性失衡,又如何揭橥出大革命时期“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政治口号?从晚清“毁学杀绅”事件中形成的“绅民”利益冲突,到大革命岁月里“打倒绅权”的政治诉求之间,蕴含着基于社会制度变迁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分化与重构的结构性社会变动。对于重大历史事变爆发的精确理解和深度把握,应该更多地依赖于对于事变孕育的漫长进程的剖析。

1900年标志着一个世纪的自然转折,也是一个富含社会文化内涵的历史转折。芮玛丽(MaryWright)认为1900年是中国20世纪一连串革命的起点。不仅1919年到1927年革命的根源在此,即使1949年以后的革命根源,有很多也要在此找寻。①从1901年始,涌动于社会底层的“民变”连绵不绝,“几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它与王朝的所谓“新政”一起,构成晚清上层力量与下层民众作用于社会的互动态势。据现有的研究成果估计②,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至宣统三年(1911)八月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共发生民变1028起(马自毅据此统计为1300多起③)。“清末民变的年发生率超过了清中期的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倍,比之甲午战争前后也有大幅度上升。”④从年份上看,民变主要集中在1906年(133起)、1907年(139起)、1909年(116起)、1910年(217起)和1911年(108起)。底层社会蕴积的矛盾和愤激力量的喷发更多地集中在1906—1907年、1909—1911年两个时段,其中又以1910年为最高点。

与传统时代集中于“官民”矛盾(即“官逼民反”的一般特征)的态势有所不同,新世纪的“民变”风潮一开始就呈现出“结构性”社会矛盾特有的复杂性和多向性。首先,构成“民变”参与主体的力量十分广泛,体现出社会阶层剧烈分化的一般趋势。已有的研究成果一再显示,清末十年“民变”的主体力量及其首领的身份,与清中期相比截然标示着时代性的差异。清中期“这些人几乎全都来自贫穷或边际贫穷的地区,是从土地中游离出去的过剩人口,没有必要的生产资料”⑤,下层社会是“民变”形成的主体力量,而“游民无产者或称社会边缘人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⑥。属于“中等社会”及其之上的社会阶层“很少直接卷入罪行”,即使参与也“通常是盗匪的接赃者、保护者,或者是助手”。⑦但清末民变中“士绅、豪富占很大比重”,在“民变首领中所占比例更大”。⑧在地方社会秩序急剧动荡的主导力量中,居然有“武庠中之举、秀,仕途中之弟子”⑨。“前闻举贡生监,以考试既停无所希冀,诗书废弃,失业者多,大半流入会党。”⑩“甚至庠序衣冠之辈,亦多为所诱惑。”⑾“士农工商,全民参与”⑿构成其独具的时代特征。

其次,“民变”冲突的社会集团和利益分层交错纠葛,呈现的社会面相纷繁多样。民变参与主体的扩大,揭示了社会利益分化的剧烈和普遍,使得“民变”中的力量组合和斗争指向也更形复杂多变,形成了绅民—官(如1910年2月浙江台州仙居民变、4月河南密县民变①,1911年四川名山县绅民将县官轰下台②等)、官绅—民(莱阳民变)、官民—绅(如官府在毁学风潮中对乡民打绅行为的纵容或骑墙态度)③等多模式矛盾冲突的历史景观。士绅阶层的利益分化也更为突出,所谓“绅分五党”、“皆争权据利,各不相下”④的局面所在多有。传统时代官—绅—民社会权力结构模式进入分解与重构的历史进程之中。

值得特别关注的一个趋向是,民变风潮中的“绅民冲突”呈现出日趋频繁和激烈的走向。据《清末民变年表》资料,直接标示出和内容能够体现出的绅民冲突事件至少有300多次(件),且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如下表:

年代 绅民冲突次(件)数

1902 5

1903 2

1904 9

1905 8

1906 31

1907 44

1908 14

1909 38

1910 97

1911 59

当1906年民变风潮持续走高后,绅民冲突的频次也明显增加;当1910年代民变发生次数达到这一历史时段的最高点时,绅民冲突的次数也同样达到最高峰。但二者的演进态势并不是等量递增的关系,绅民冲突的递增趋势显然远远超过民变本身。1906年民变为133起,绅民冲突为31起,1907年民变为139起,绅民冲突44起,1910年民变虽增至217起,而绅民冲突则陡然增为97起,几乎接近民变事件的半数。这一现象明显揭示着绅民矛盾日趋激化的基本走向。

另据分省统计,十年间民变发生次数最多的是江苏省(275起),其次为浙江(178起)、江西(69起)、安徽(64起)等省。从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黄河以南的广大地区,且大多是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经济最发达的江浙地区,民变的次数最多。此外,从引发民变的原因上看,在可以辨明起因的786起民变中,主要可划分为四种:捐税负担(262起)、米的问题(199起)、工资问题(80起)、与地方势力的矛盾(70起)。从比例上看,捐税负担约占1/3,米的问题约占1/4⑤,和其他原因相比,这两项构成了最主要的原因,而这两项事实上又与士绅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近年民变之由来有二:一曰抗捐,一曰闹教。夫曰捐、曰教,皆国家所行之实事也。”民变致因的时代性特征十分突出:“今之所谓捐与今之所谓教,此二事,皆我国历史之所无,古人一切政书亦无有言及者。而此一二十年间始持以牧令至严之考绩,一切旧政除办差外,其功罪均莫论与此二者相较焉。”“故此二者之起者,有三类人焉,曰政府,曰督抚,曰州县。”“二者之害,受之者有一类人焉,曰民。”⑥“抗捐”与“闹教”不过是“内忧外患”时代性危机的具象化,它从普遍性意义上揭示着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及其社会矛盾的历史走向。

民变风潮汇聚着社会阶层各方利益和力量的纠葛和冲突,《论陕西民变》中说:“以铁路亩捐激成民变,蔓延十余州县,前后亘四阅月。”“终误于地方官吏之把持。”借路事大肆收取盐捐、亩捐,其间又有官绅之斗,将路权由绅办移为官办,“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以新政而害民生,“长负此加赋之累,相续于无穷也”,“缓须臾而不得”。①至各地层出不穷之毁学打绅事件,虽然表象上与“新旧观念”、“革新”与“保守”的价值取向不无联系,但对乡民而言说到底仍在于切身利害之所系。“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捐于官吏,于吾民为无益,则捐于学堂,于吾民亦为无益。”②

历史的演进有时与预设者的期望愈行愈远。“新政”的施行并没能消弭社会矛盾和化解统治危机,反而触发了并扩展着民变风潮的持久涌动。而其间,士绅社会角色和功能的变动,予民变风潮的影响至关重要。“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侪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起也。故按其原因,则知愚民之毁学,固非有意与学堂为难,实由平昔官府之敲扑过甚,故藉此而一泄其忿焉。”③显然,这与传统社会中“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④的士绅的地位与功能已相去甚远。看来,“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⑤的官—绅—民权力结构制衡关系,已如明日黄花,呈分崩离析之势。

晚清以来,地方社会秩序频繁动荡与失控,尤其“民变风潮”多以绅民冲突的形式展开,作为地方权力主体的士绅阶层诚然难辞其咎。此后,“劣绅”之谓流布一时,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诠释乡村社会变乱的重要因由,如“莱阳民变,实由该县官抽捐过苛,劣绅助桀为虐之故”。奎保接任后,“与劣绅商办一切,遂致酿乱”。①然则,绅之所以为“劣”并从普遍意义上与乡民利益形成日趋严重的对立,实与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制度性变迁密切相关,而断非“正绅”与“劣绅”的道德分别所致。正是在这种制度性变迁过程中,不仅传统社会中相对稳定的官、绅、民利益—权力制衡关系猝然破解,而且将士绅阶层直接推向权力重构中心,在“新政”的体制更易中,形成了占据地方各项权力资源的士绅——权绅。

在相对于“新政”的“旧政”(姑妄称之——作者)体制下,士绅与乡民的利益关系虽不免等级之别,却不至于频繁出现严重的利害冲突。民国《醴陵县志》记载:“醴陵旧称岩邑,其人忍苦习劳,无甚富之家,而贫无立锥者所在皆是,当科举世,以博得一衿为荣,衣食足以自给,贫寒之士,资笔耕为生,不慕利禄……”“农民素勤耕种,平居与士类齐等”,“父老垂训,常以耕读并称,多合于今世平民主义”。②至少,基于乡里社会或宗族共同体利益相近的绅—民关系相对和缓,远不如官、绅之间利益关系的紧张。同治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围绕漕粮征收,乡村社会的士绅与乡民借助于宗族组织结成合力以对抗官府,在某些地区已经演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乡村宗族“动辄恃众抗官,逞强凌弱,转以宗祠为聚众逋逃之护身符,人命盗案,一入强梁之村落,往往不服拘拿”③。张仲礼的研究表明,士绅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和士绅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的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士绅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官府的行政。④

在传统社会官、绅、民基本利益—权力结构中,无论对于乡民还是对于官府而言,地方秩序的稳定和利益调节,通常都倚重于士绅阶层。“有清一代乡制未改……保正复名乡保……乃传达州署功令于各村之外,并不知乡政为何事……谓之无乡政时期可也。”⑤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生活功能的运转以及乡村社会的公共组织,如水会、老人会、堤工局等,也多基于士绅私人威望的构建。享有文化权威和社会权威的士绅阶层是这个控制系统的社会基础。不过,士绅对于地方事务的权力影响或支配作用,尽管不容小觑,却并不获得制度化的支持;同时,“凭借私人威望和能力办理公共事务”,也“不能做到现代行政所要求的常设化、制度化”。⑥

太平天国军兴时期,清朝地方大吏意识到必须调适与民间士绅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以有效借助民间士绅力量与太平军相抗衡。湖南巡抚张亮基于咸丰二年“尤汲汲以延访士绅通上下之情为务”⑦。地方大员的深切感受是,在官、绅、民三方力量的构架中,绅、民之间存在着更多的利益共识,并足可形成与官府角力的合力。因此,危机时代必得动员士绅以求抵御太平天国的破竹之势。湖南巡抚骆秉章认识到“官与民不能联络,绅为通之”,“务在官绅与民通为一气,丁胥吏役无所容其奸”。①由此,官、绅的利益共谋在团练中得以实现。②官为绅用,以绅为主的团练局,其征派“固然要由官府同意,但实际操作则是士绅自行其事”③。而且,“团练局有一大批局董、局绅,均是在地方有势力的上层乡绅”④。局绅或绅董群体的出现,预示着地方权势由士绅阶层向权绅集团的演变。⑤

士绅与团练机构的结合及其权力的组织化过程,开启了士绅阶层——以“士”为基本特征的文化权威和社会权威——的“绅权体制化”和“士绅权绅化”的历史进程。“19世纪中叶以后,清代传统乡里组织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这一变化趋向不仅体现为士绅开始成为里社、乡地组织的首领,也不仅仅体现为乡里组织职能由应付官差向广泛介入民事纠纷调解、征收赋税、办理地方武装的扩展,还突出表现为“不同于传统乡里组织、具有近代地方自治性质的各种会所”的兴起。有些乡地组织自身虽然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被置于士绅的领导之下,并开始承担地方公共职能”。⑥这一历史进程延续在“新政”或“地方自治”的制度更易中,并由此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空间和合法性基础,诚如周锡瑞所论:“地方自治会和较早的地方绅权设置之间,存在着意味深长的延续。”⑦

“近世地方政务日繁,就一州县而论,学务、警察、农工商务,百端待理,为牧令者,讵一身而万能也。东西列国,皆地方之人任地方之事,事无不举,而地方以治,政府所设之官吏,仅监督焉而已。”⑧与“旧政”不同的是,“新政”以及由此推进的地方自治制度,为日趋扩展的士绅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制度性基础⑨,并将传统时代基于习惯或地方情境的非制度性绅权也加以合法化和制度化。“查各直省地方局所,向归绅士经理者,其与官府权限,初无一定,于是视官绅势力之强弱,以为其范围之消长。争而不胜,则互相疾视,势同水火”,如今则“经理在民,董率在官,庶得相倚相成之意,而胶扰可以不生”。⑩而且,在现代性制度建构过程中,地方经济和财政也自然受控于士绅,“地方自治经费既不能动用国家正款,则于旧有公款公产而外,不能不别开筹措之途……地方自治,以本乡之人办本乡之事,情亲地近,功效易见,而流弊亦易生。选举苟不得人,则假公济私,把持垄断,将利未形而害先见……”⑾此外,更多的新兴领域及其社会组织也为士绅的权益获取提供了历史机遇,“即如近数年间,教育会、商会等,其办有秩序者,固日进于文明,其貌是神非者,或益丛为诟病,此其所以为难”。从而“贤者有涂炭衣冠之惧,而自好不为,不肖者煽狐鼠城社之风,而路人以目”。①袁树勋此论虽多非议,却足证传统士绅对于新权力领域的掌控情况。

从传统体制走向近代体制,当然不啻为制度架构(组织层面上即形式)的转变,更具实质性内容的是权力主体的转变——“前清变法以前,即流外微秩,亦同属朝廷命官”,“乃自光绪之季,旧吏多裁,今之教育、警察等机关……多本县之士绅”。②即清末一些州县之财务、实业、警务、教育局所(魏光奇所指“四局”)等权力机构“均以士绅主持办理”。由此,地方公共事务(即公共权力)的主持不再仰仗于传统威望型人士(士绅),而更多地依赖于占有公共组织和权力机关的人士——即权绅。所以,“新政”启动的制度嬗变“实际上是将由士绅而不是由官员办理地方公共事务的传统做法制度化、机构化”。与传统时代不同,士绅在主持乡里公共事务时,“大多已经具有成文的法律法令依据”。③20世纪前期活跃于乡村社会权力中心的士绅们,“大多具有城镇团练局等准权力机构的局绅局董身分,或是议员校董,或是县政府机关的科长局长,或是区长区董……同时又是民间社会掌握族权的族长,他们掌握了城乡社会的政治权与经济权,在他们身上体现了地权、政权、绅权、族权的高度结合,他们是农村社会中的特殊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