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婕王熙凤:06年民企老总频频落马 政府官员高调驳“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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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民企老总频频落马 政府官员高调驳“原罪”

2007-01-15 09:09:02 中国新闻网

民企老总频频落马 民企“原罪”再成热论 岁末年初,一场关于民企“原罪”的热论不期而至。 与2004年的那场大讨论相比,这一次的讨论主题更明确、层次也更高,如有专家专门著作论原罪的起因与分类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等,政府官员也高调 表态等。 为何此时出现民企“原罪”讨论热,各方说法不一,但很多人认为这与2006年有多位民营企业家先后落马不无关系。 2006年10月,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被捕;广东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因涉嫌偷税被有关部门刑拘; 11月,创维集团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因涉嫌偷窃诈骗等罪名在香港区域法院受审;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正式辞职,“以个人身份”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 12月,被誉为“民营油企第一人”的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拘;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因遭调查而辞职;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顾雏军不惜以绝食来要求“公开审理”和证明自己的“无罪”……

“学习会”变成了“顾雏军案讨论会” 2006年11月,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在海南为“中国最出名的七十几个大老板”讲课,主题是“收购兼并和中国民营企业的机会”。“因为我研究收购兼并已经20年了,讲的是相当好啊,从来都是全场轰动。没想到这次讲完之后竟然没人(有)反应。”李肃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现场和企业家们交流后,李肃得知,许多人都认为现在不是扩张期,而是“抓原罪期”,“所有人都认为该收敛了,该回家好好待着反省去。”那天的会议后来变成了对顾雏军案的大讨论。 据李肃介绍,与会企业家认为,目前部分人对和谐社会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以为和谐社会就是简单地主张公平,反对改革前期所产生的“不公平”,反对“巧取豪夺”;在此种误解和仇富心态上升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不像1990年代那样,对民营企业是采取保护政策,而是“出现了揭发潮”;“再加上一些知名企业家的‘落马’,他们很明显感受到了压力,对我国业已进入超日赶美的经济形势普遍缺少激情,对企业面临的很好的扩张机遇有明显的退缩心态。” 2006年12月,在征集了部分一线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后,李肃通过有关渠道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建议区分“民企原罪”。

官员高调驳“原罪” 与此同时,一些重量级官员也公开针对民企“原罪”和非公经济发展问题发表观点,为企业家鼓劲打气。 2006年11月,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胡德平提出,“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胡德平认为,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1988年才确立,“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 12月17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指出,“民营经济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 12月2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表示,“目前社会对‘原罪’问题、‘第一桶金’讨论得很多,我在这里也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中央(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绝对不会变化的。这个决心是坚定的。”“我们还是主张不争论,还是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 而早在2004年初,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就曾经表示,所谓民营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是一个伪命题,假命题。 中华全国工商联宣教部有关负责人更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是我们不说,实在是这个问题太没有意思,连一点争论的价值都没有。” 各自的“原罪”定义 尽管对民企“原罪”的质疑声铺天盖地,然而,许多人心中的“原罪”概念却并不统一、清晰。 有人从民企攫取财富的“非法”形式上对“原罪”进行定义:“一类是‘腐败型原罪’,即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一类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社会财富。” 有人从公司行为和个人情感上进行定义:一类是可以被原谅的,如:“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因为经营困难没有准时纳税等等”;一类是不可被原谅的,如:污染环境、虐待员工、假冒伪劣等等。 有人则从历史意义上为民企“原罪”定义:一种是“软性”的,即其所冒犯的制度是当时特定情况下的落后制度,比如曾经被称为“投机倒把”的长途贩运等;另一种是“硬性”的,如剥夺工人、行贿受贿等。 有人说,“现存原罪现象的主体为通过特权与寻租,或者通过特权、寻租、制度缺陷获取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再加捕捉到的商机而积累财富。” 还有人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民企“原罪”,其最终表现还是人的“原罪”。“在承认民企原罪事实存在、并且几乎是合理存在的前提下,我们再来审视如今的民营企业家的‘落马’现象,似乎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玩火自焚。” 一位网友的话或许表露出了许多人的心态:“我想原罪无非是这样一些方面:偷税漏税、污染环境、虐待员工、假冒伪劣……” 不管有意无意,在这场为民企“独家”并“一年又一年”进行着的“原罪”讨论中,论战的标靶并非唯一。大家似乎对“原罪”这一形象化归纳、却有些模糊的概念,进行着“无非是……”式的臆断,进而命题、评价,甚至有些“各取所需”。 在采访中,许多人对于记者“民企‘原罪’到底指的是什么”的问题,常常要思索半天。尽管各自的概念不同,但担忧却是一致的:“民企‘原罪’必将造成社会不公”。 有人说,“当一个企业或者企业家被盘问并最终发现问题时,社会的眼光是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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