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童星陈思颖:1908年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是假立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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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是假立宪吗?

2011年09月27日 10:44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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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清廷的灭亡不在于立宪,更不在于什么假立宪;而在于秦帝国建立之日起,这种制度给人民带来的痛苦通过2000年的积累到了20世纪最初十年以后变得让人无法忍受,越是减轻制度带来的痛苦,人民对痛苦的感觉就更敏锐,最后爆发。

《钦定宪法大纲》 资料图

本文系凤凰网历史专稿

1908年的大事很多,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驾崩、爱新觉罗·溥仪成为清朝第十二位皇帝;但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清廷在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大纲》全文不长,照录于此: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爵赏及思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一、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