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到北京快递:反常识经济学5—免费下载与侵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34:03
免费下载与侵权
在案件审判的最后一天,美国最高法院对“米高梅诉格罗斯特案”进行了最终判决,认为上诉法院对格罗斯特的即决审判是错误的,格罗斯特公司向其用户提供免费的软件,使得用户能够建立“点对点”网络,这样电脑中的文件就可以被复制到另一台电脑上(本案还有另一个被告,但是我在本文中将其忽略)。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如下:
在格罗斯特软件所建立的“快速通道”网络上,用户指令可以通过软件索引性能进入另一台电脑,并指定一个超节点,或者可以进入其他一些性能相当的电脑,收集与之建立连接的其他用户电脑上所有文件的临时索引信息。如果文件被找到,超节点就把自己的地址显示给发出请求的电脑,然后指令用户就可以直接从目标电脑下载该文件了。复制的文件被存放在指令用户电脑某个指定的共享文件夹内,这样其他用户又可以从此文件夹中下载任何文件。
格罗斯特被音乐和电影的版权所有者告上了法庭,那些人称格罗斯特协助了侵权行为。格罗斯特软件的用户可以不必再购买CD或者DVD,而是在其他用户群的网络里搜索一个拥有版权的音乐或电影文件,如果找到了,他就会复制该文件。这可能构成侵权,最高法院认为有足够证据表明,格罗斯特的“辅助侵权”足以立案。然而,基本原理是简单的,一个简短的观点就足以说明问题。
辅助侵权者是协助实施侵权的人。通过让辅助侵权者承担责任,法律降低了保护版权的成本,因为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将每个分享其文件的人都告上法庭的代价非常大。
但是当一种产品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时,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买刀者用刀实施了谋杀,除非卖家知道买刀人的目的就是杀人,否则认为卖刀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荒谬的。即使卖家知道买刀人的目的是非法的,他也不必承担责任。
就格罗斯特和其他提供文件共享服务公司而言(或者,在格罗斯特案中,它提供的仅仅是软件,不同于早期提供文件共享的耐伯斯特等公司,格罗斯特并没有将文件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中,也没有用服务器协助文件共享,它只是提供帮助用户建立共享网络的软件),完全合法的用户是存在的。这种用户的比例足以使下级法院相信,格罗斯特不是一个辅助侵权者。并不是所有的音乐和电影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有些版权可能已经过期了);再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尤其当作者是新人,并且在努力累积名气(比如一个新的摇滚乐队)时,即使是牺牲掉版税,他们也希望其作品被传播得越快越好。事实上,这些作者愿意让格罗斯特的软件用户免费下载他们的版权作品。
但是,最高法院提出的证据表明,格罗斯特公司软件所支持的文件共享大多数存在侵权问题,这一点格罗斯特公司非常清楚。不管合法用途与非法用途相比是多么微不足道,只要合法用途能够使辅助侵权者摆脱对其产品的所有使用,即使他知道大多数用途都是非法的,辅助侵权罪也不会成立。
讨论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很荒谬的是,一些侵权行为事实上可能会对版权所有者有利,但是版权所有者因为可以获取版税,所以可能不愿意人们免费获得其作品,这简直就是“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
不过话又说回来,侵权为版权所有者带来的益处只是一种可能性,还不足以打赢一场辅助侵权官司,甚至不足以打赢一场直接侵权官司,因为这种可能性往往是虚构的。如果格罗斯特案提起上诉,审判将会给格罗斯特一个机会,让其比较版权所有者的收入损失和我之前所列出的潜在利益。如果文件共享软件的提供商遭受被审判的威胁,这将导致很多这类提供商退出市场。
软件工业正欣欣向荣,有人担心强迫软件提供商承担责任会抑制创新,因为即使某类型软件的唯一或主要用途涉嫌辅助侵权,但只要该软件没有被扼杀在摇篮中,它最终还是可能具有重要的合法用途的。但是,在文件共享服务和文件共享软件案例中,由于存在巨大的合法性需求,其用途的合法与否是很难定义。此外,辅助侵权责任抑制了创新,而被法律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又促进了创新,这两者之间必须进行一种权衡。作者:[美] 加里·贝克尔 理查德·波斯纳 译者:李凤 出版:中信出版社有一种可行的折中办法,我们应该予以考虑,那就是为潜在的、想方设法(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阻止侵权者使用其产品和服务的“辅助侵权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港湾。这些措施可以通过与版权所有者合作来实现。如果软件供应商向公众提供一种软件,该软件可以阻止标签文件被侵权者复制,那么它就可以免除辅助侵权的责任。这似乎是一个比动用司法系统更加可行的办法,因为司法系统必须逐案判定是否应该让格罗斯特之类的公司承担辅助侵权责任。
波斯纳
评论
美国最高法院同样认为,格罗斯特公司辅助侵权的证据足以立案。
我认为确实应该立案,而且正因如此我签署了一项由几位经济学家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用于反对格罗斯特公司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迄今为止,除了从一台电脑复制文件到另一台电脑(这一用途常常涉嫌侵权),该软件只有极少的其他用途。虽然从本质上讲,格罗斯特公司生产其软件并没有侵犯任何版权,但是其软件毫无疑问协助了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控告格罗斯特公司辅助侵权显然比控告每个大学生和其他非法传播文件的人更加有效。
我基本上不太信任法官有能力决定一个行业的经济前景,甚至是那些想法独特、能力颇强的法官。我们真的希望由法庭来决定合法销售比例到底应该为多少,才足以使生产商免于承担辅助侵权责任吗?最明智的法庭和最聪慧的经济学家尚且没有足够的知识来确定最终收益何时大于成本。合法销售价值的比例必须超过50%、75%、10%或者其他数字吗?法庭应该考虑一下这些比例的历史趋势。
我关心的另一点是更严格的经济学问题。波斯纳举了一个非常棒的例子,使用工具撬开房门或是窗户的窃贼,其行为常常具有危害性。然而,当有人购买了文件然后与朋友共享,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危害是否超过益处就不是那么明确了。
这些观点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因为有人对复制行为产生的影响和人们对在售产品版权的侵犯行为作了深入研究,至少这些研究并没有找到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有时甚至还会发现正面效应。
经验和理论告诉我们,让市场而不是法庭来决定行业的发展是最好的,只要记住格林大法官把电话行业弄得一团糟就行了。我越来越相信,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辅助侵犯。这种形式的司法举措应该派上用场,但是次数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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