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贸大学mba:讨论:关于应纳增值税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34:34
关于应纳增值税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诶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的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因此,该企业在此类销售行为中对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应该以收到购货方货款为准。上面第三条:赊销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但是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条件的时候就确认收入,并确认销项税。现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有一个问题:比如我一月销售货物100万,到3月才能收到货款。一般都是收到货款才会开发票。如果我在一月份纳税申报100万的,那就要缴纳17万的增值税。到了3月份,我开了100万的票,但是我没有销售收入。税局的说法是:3月份必须做异常情况审核后才能申报。但是这样做非常麻烦。
所以现在想问:大家在实际情况中碰到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在一月份把100万当做“发出商品”处理,到三月份收到货款开票后再做收入,这样可以和税务对得上。但是又不符合会计准则。
所请请大家说说在实际中这个问题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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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ng佚名
2#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2 22:49 只看该作者 税法收入确认和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有差异。情况比较多。不好说。
按重要性原则处理吧。
一己之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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