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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的概念、内容、地位、作用、特点和方式 2007-06-13 下午 15:06:32   总点击数:1464 本月点击数:27 本周点击数:10 今日点击数:1

            一、执法监察的概念           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规和法律,对党组织及其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举和惩戒,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同时促使监督对象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执法监察的内容         执法监察的内容比较丰富而广泛,但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地方法规和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党政机关各部门是否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政高效地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7、对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其它应该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执法监察的地位、作用和特点          执法监察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执法监察的地位与作用           1、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又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它能够充分体现和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优势,能够更紧密地贴近监督对象,对其行为的内容、行为的程序、行为的结果等各种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2、通过执法监察,能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保证党纪、政令畅通,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执法监察不受只有在发现问题或严重违纪才能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限,而是可以主动地出击,超前防范、同步跟踪地实行监督检查,这样就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决定的贯彻执行,能够保证党和政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的正确实施,做到令行禁止,党令政令畅通。          3、执法监察能够依法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守法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检查,促其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正确积极地履行职责。          4、执法监察能够深入到被监察对象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各种活动以及一些重要的环节中,实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广泛地听取群众的反映及意见。所以,执法监察是发现问题、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手段,对于深入开展各种案件的调查工作是非常有利的,也能把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5、通过执法监察工作还可以发现和揭露党政机关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实行宏观调控、监督、协调和服务,正确履行党政机关职能。         总之,执法监察工作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工作,它是针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执法执纪情况、并着眼于宏观、全局、方针、政策的问题,对被监察对象实行制约和监控,规范其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可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执法,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廉政又勤政,提高素质。         (二)执法监察工作的特点           1、主动性。执法监察开拓了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走向监察对象,并对其行政行为实行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对于其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能够及时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也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情况。主动地开展,把握主动权。这种主动权使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政令不畅通、违法违纪问题,能够做到事前加以预防,事中加以制止,事后能闻“风”而动及时查处,使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违法违纪问题、令不行禁不止问题的发生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综合性。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有目的、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这一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纠正错误,查处案件,挽回损失,提出建议,建章立制,督促改进等环节。为此,执法监察具有综合性监察的功能。         3、权威性。执法监察的权威性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它在执法监察中按照有关党规及《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限,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   二是执法监察项目的立项是经过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准的,即这种执法监察实质上是受党委和政府委托进行的。   三是执法监察要写出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执法监察报告,报送批准立项的党政机关或领导审定,经审定批准就具有党纪、行政的约束力。报告中提出的监察意见和建议,被监察单位和部门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四、执法监察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执法监察任务、项目和要求,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1、依据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和安排,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监督对象实行执法监察。          2、专项执法监察和全面执法监察,可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执法监察,或是对一个单位、部门或地区执行某一项法律、政策和决定的情况施行全面检查。          3、经常性检查和跟踪检查,          一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中心任务所涉及的方针、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是对一些重大的决策、决定出台后,立即组织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是在参与重大决策、决定的执行、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不正确执行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以保证得到正确的落实,防止走偏方向。

 

责任编辑:刘键
(来源:中共荆州市纪委 荆州市监察局主办 网站)